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4日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範消防監督管理行為,是建築工程消防的最終目的,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建設工程消防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建築工程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如倉庫、食堂、木工間、腳手架、工棚等易燃的區域,必須設定消防器材、機具,不得隨便借作他用,並按規範設定滅火器。

  2、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定消防器材,一般為每100㎡臨時設施設定十公升滅火器。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倉庫應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M2放置兩隻十公升滅火器。

  4、木工間、油漆間、倉庫等應設定防火制度和防火標誌,掛在明顯適當位置。

  5、消防器材應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

  6、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保證效能完好,藥劑應定期更換半年一次,消防器材等設定處,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證道路暢通,並定時檢查保管。

  7、工地必須有防火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組織,並應有人值班、巡邏、監督、管理消防設施保證防火安全。

  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工程;

  三建築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建設專案。

  上述範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並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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