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撞人後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2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機動車當中是包括了摩托車的,因此如果是摩托車撞人了,那麼也是要按照機動車撞人進行處罰的。如果此時撞人者還有逃逸行為的話,那麼處罰將會更重。接下來,小編為你分享摩托車撞人後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摩托車撞人後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絡,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撞車後逃逸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逃逸的駕駛員要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處罰是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同時對其機動車駕駛證扣12分。

  如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引發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1、酒後駕車,逃避酒精檢測,事後接受處理。如果事故車輛駕駛人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為了逃避對其進行血液酒精檢測,離開現場,逃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幾個小時以後或者第二天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酒後駕車,可認定其逃避對其飲酒駕車的行政處罰,即可確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報案後逃逸。發生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及時報案,但報案後逃離現場,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3、在現場隱姓埋名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的。發生事故後車輛駕駛人沒有離開現場,但是隱姓埋名,藏匿身份,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後經查獲歸案或投案自首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在現場隱姓埋名、藏匿身份”的實際效果與逃離是相同的,外觀形式上也是勘驗現場的交通警察在現場找不到事故車輛駕駛人,本質上與“逃離現場”一樣。雖然人車均在現場,但駕駛人對事故車輛棄之不理,與棄車逃離實質上是一致的。

  4、冒名頂替的。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找人冒名頂替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頂替”的實際效果與逃離是相同的,外觀形式上也是勘驗現場的交通警察在現場找不到事故車輛駕駛人,本質上與“逃離現場”一樣。無論真正的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現場還是不在現場,對事故車輛棄之不理,與棄車逃離實質上是一致的。如果逃逸者構成犯罪,則冒名頂替者涉嫌包庇罪或偽證罪;如果逃逸者不構成犯罪,對冒名頂替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認定其“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5、事故車輛駕駛人認為事故與己無關而駕車離開現場的。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認為自己駕駛的車輛與其他事故車輛沒有接觸,事故與己無關;或者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事故與己無關,駕車離開現場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只要有證據證明其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有關,就應當認定其駕駛的車輛為事故車輛,認定其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為交通肇事逃逸。當事人應否承擔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無權決定自己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此,“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事故與己無關”在多數情況下是為自己逃逸尋找藉口。

  6、駕棄車逃離過程中送傷者上醫院。發生事故以後,事故車輛駕駛人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在此期間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然後繼續逃逸,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效控制,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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