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交通事故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導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規定呢?網為您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一、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 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過錯或者意外。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及造成其 財產損害, 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 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

  1、 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規定, 就是我國侵權行為法的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是,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的侵害人身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行為法通用的一般歸責原是,佔據著主導的地位,調整著絕大多數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把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而不是把過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因此,過錯的程度對確定賠償範圍一般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依據,則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完全得到補償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當的收入,因而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正是由於過錯責任原則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和和懲罰加害人違法行為這樣的雙重性質。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

  2、 推定過錯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依照事實和法律推定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的行為之外的事實所致損害受害人,具有某種過錯而所負的賠償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它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過錯舉證的責任。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必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否具有過錯。

  第二,推定過錯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由被告就其行為過錯作出反證,即在因果關係的基礎上,首先推定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然後由行為人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並且抗辯事由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提出的反證不能成立則確定被告具有過錯。

  第三,被告與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離。在一般侵權行為中,被告與致害人是同一人,當致害的是物或其他事物的時候,這種物或事物也與被告有直接的關係。而推定過錯責任的前提是被告並非致害人,與致害物並無直接的關係,被告並無致害他人的直接過錯。

  第四,被告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擔責任須以它們之間特定的關係為前提,被告與致害人之間通常表現為隸屬、監護、代理等身份關係,在被告與致害物之間則表現所有、佔有、管理等方面的關係。

  第五、過錯的推定,應以法律規定為前提,若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則不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去推定。

  3、 造成了損害事實。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事實。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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