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酒後駕駛的標準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在我國酒駕是分為兩種情況的,即飲酒後駕駛與醉酒後駕駛。不同的情況下,酒駕的界定標準不同。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酒後駕駛的判定標準,以供參考。

  酒後駕駛的判定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522—2004中規定: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

  《刑法》對醉駕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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