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的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大家都知道近些年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是非常高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若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提起交通事故訴訟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專案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援,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時限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審限的規定,大致如下:

  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在我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理期限。

  1、一審審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再審審限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4、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7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8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9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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