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交通安全我們每天都在提,但是每天還會有很多的交通事故發生。那麼你知道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訊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後按規定設定危險警告標誌。保持頭腦清醒,要鎮定,切記不要慌張。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撥打“122”電話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在報警的同時也可以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門呼救、求援。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治療,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於能現場採取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在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並要留人員看護現場。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能夠獲得事故發生時的原始證據,對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除非因搶救傷者和財產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物品等,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如遇下雨、颳風等天氣,應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將痕跡蓋起來保護好。如有必要,當事人可以用繩索等設定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破壞。標圍現場時,應儘量做到不妨礙交通。如果車輛通行確實有可能使現場受到破壞和危及安全時,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現場勘察完畢後,再行疏通。

  山西特大交通事故索賠問題

  1、索賠調節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訴訟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鑑定的,向法院提交鑑定申請。

  5鑑定結果出來後,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後,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特大交通事故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死亡三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1死亡二人;

  2重傷五人;

  3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二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輕處15%;逃逸後自首的,輕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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