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撞車逃逸怎麼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3日

  對於輕微的撞車事故並有逃逸行為的,一般是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而此時對輕微撞車逃逸的處理往往也是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理進行的。那麼你知道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輕微撞車逃逸處罰規定,以供參考。

  輕微撞車逃逸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輕微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提車熄火查狀況。

  車輛發生刮擦事故,應該立即選擇合適地點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關掉車子的引擎。在特定情況下應準守特定情況下的規定,如夜間還要開示廓燈、尾燈。在高速公路上還需在車後按規定設定危險警告標誌。

  2、基本資訊要記錄。

  記錄雙方車輛資訊與車主資訊。記錄下雙方車牌號、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等等資訊都是必要的。推崇的做法預先印製好一些表格,以備作發生刮擦事故的協議用,省事省力。

  3、人員傷亡先報警。

  確認雙方人員安全狀況。根據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是當事人應立即報警的情況之一。若刮擦事故中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應當立即報警。對於不屬於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必須報警的八種情形的,並且無大礙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報警或者自行達成協議,快捷處理。

  4、車輛損傷要取證。

  檢視車輛狀況,應用數碼工具記錄現場情況是得當的做法。比如應用收據的拍照功能、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對刮擦部位、車況進行記錄。通常是要對車前、車後側、碰擦部位等進行多角度拍攝。拍攝畫面最好有反映雙方當事人都在現場的取景。

  5、責任認定要明確。

  判定責任,達成協議。常見情況有:未保持安全距離,追尾前車的,後車擔責;機動車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車輛的,變更車道方擔責;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正常放行的車輛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的,轉彎車擔責;沒有交通訊號燈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的,未讓方擔責等等。根據規則迅速判定責任,達成協議。

  6、車輛定損便理賠。

  先去保險理賠中心對車輛進行定損。在之後的修車程式中要儲存好修車發票。憑修車發票等有效票據獲得相應的保險賠款。

  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期限

  1、暫扣車輛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後,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複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延長。

  5、處罰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6、申請複議期限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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