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的問題了,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後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後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報紙刊登未知名屍體認屍啟事,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4、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6、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九、14日兩週

  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從立為刑事案件之日起經兩週工作未能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上網通輯手續。

  十、20日內

  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十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二、1年一年後

  對未知名屍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3、致人傷殘、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0年。

  4、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十四、“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

  除了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的少數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於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後,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儘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於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並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後,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鑑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在該階段出於鑑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鑑定報告出具後5日;

  最後,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鑑定報告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且複核以一次為限。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複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賠償範圍

  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規定,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的範圍及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實施條例》於同日施行,故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可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簡言之,造成財產損失時,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依據《侵權責任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鑑定部門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還應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及流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裡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後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範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了投保人負有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一般為12.2萬元,其中醫療費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它人身損害賠償限額為11萬元,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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