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我國將交通事故劃分為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每一次的交通事故都伴隨著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別是特大交通事故,更是損失慘重。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一、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並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二、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三、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後,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採取措施 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五、違反本規定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提起交通事故訴訟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專案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援,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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