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軌道交通安全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0日

  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它就像顆威力十足的炸藥,一時大意,這顆埋伏在我們生活中的炸藥就會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 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活動,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採用專用軌道導向執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的領導。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本市涉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重大事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相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影響軌道交通裝置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保護區和站前廣場的綜合治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合同約定,按照國家、本市相關標準和運營安全實際需求,組織軌道交通新建、改建專案的立項、規劃、設計,並對工程建設質量負責。

  軌道交通設計、施工、監理、裝置設施供應等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合同約定,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為軌道交通提供電力、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訊等服務的單位,應當優先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運營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應當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教育和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社會公眾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有權投訴、舉報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運營單位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教育和宣傳。

  二:

  運營安全風險前期防控

  第七條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專案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遵循適度超前原則,滿足軌道交通發展中的運營安全需求。

  新建軌道交通專案的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中編制運營安全專篇。市發展改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運營安全專篇的意見,並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納入到審批意見中。

  第八條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專案的規劃、設計應當合理連通周邊大型居住區、商業區公用設施等建築,保障出的數量和功能,滿足緊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軌道交通出、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周邊物業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軌道交通專案的應急救援裝置設施、安全檢查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軌道交通車站、地面線路、高架線路、安全檢查點、站前廣場和車廂等場所應當安裝視訊監控系統;通風亭、冷卻塔和變電站等部位應當安裝視訊監控系統,併合理設定防盜報警系統、防護欄或者防護網等物理防護設施。

  第十條 車輛、訊號、電梯、供電、軌道、軌枕和其他涉及運營安全的裝置、設施,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標準規範及網路化運營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裝置、設施。

  採購前款規定的裝置設施,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共同起草、協商確定招標檔案。

  自動售檢票系統、乘客資訊系統、視訊監控系統和其他因網路化運營需要統一制式標準的裝置應當符合標準並經專業機構測試認證。

  第十一條 新建軌道交通專案完工後,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裝置、設施除錯和安全測試,達到試執行基本條件的,進行不載客試執行。試執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其中按照本線運營初期發車間隔的執行時間不得少於30天。

  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專案完工後向軌道交通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提供完整的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新建軌道交通專案試運營前,建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裝置、工程檔案、建築節能、防雷裝置、無障礙設施和運營裝置設施等專案的驗收,並取得驗收檔案。

  軌道交通專案投入試運營前,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綜合評審。未申請綜合評審或者綜合評審不符合試運營條件的,不得投入試運營;經綜合評審符合試運營條件的,轉入試運營。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裝置設施執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執行報告。

  試運營期間,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運營單位可以在運營時間、運營間隔、運營裝置設施啟用等方面做出調整。

  試運營的時間不得少於1年且不得超過3年。

  第十四條 試運營期滿1年,運營單位應當在60日內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正式運營綜合評審。未申請綜合評審或者綜合評審不符合正式運營條件的,不得投入正式運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經綜合評審符合正式運營條件的,轉入正式運營。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投入試運營的軌道交通線路,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第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銜接工作機制,負責制定運營安全專篇稽核,試執行、試運營、正式運營基本條件,檔案資料移交,試運營綜合評審,正式運營綜合評審等方面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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