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消防法實施細則修訂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在這裡小編為大家推薦關於最新版本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

  最新版本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區域性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訊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區域性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燬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執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誌和設定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型別、數量、設定、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檔案、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裝置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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