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安全手抄報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6日

  高校學生交通安全,是指高校學生在校園內外道路上從事交通活動時,恪守道路交通的法津、法規,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下面小編整理了初一安全手抄報內容

  :注意交通安全

  在北京,有一輛自行車很方便。騎自行車,去哪都可以,可以千萬別騎太快。那樣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昨天我就朋要一起。昨天下午我騎車去看一個朋友。起到一個十字路口,遇上了紅燈。我下了車,想等綠燈亮了在過去。這時候,一個戴眼鏡的小夥子從後邊騎過來。他氣得很快,到了十字路口也買停車,還繼續往前邊騎。忽然從右邊路口開過來一輛汽車,小夥子沒注意,一下子撞到了汽車上。小夥子摔了一跤,手摔破了,眼鏡也摔碎了。大家趕快幫他扶起車,騎車司機也下車來看他。看到他也沒收什麼傷,大家都放心了。

 

關於安全的手抄報圖片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但是不遵守交通規則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這起事故就是因為小夥子騎快車,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為了保證交通安全,大家都要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時,一定要在自行車道里騎,不要騎得太快。到了路口,更要特別注意。遇上紅路燈時,一定要停下來,等紅綠燈了再走。碰到旁邊有汽車時,不要跟他比賽。只要人們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就會減少事故的。“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請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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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上的緊急情況處理

  一、前方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一如何通過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如果發現資訊板上顯示前方某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按照資訊板上的要求減速行駛,或者在就近的出口駛出高速公路。在就近沒有出口的路段,應提高警惕,降低車速,在現場交通民警的指揮下,穩妥地避讓、繞行,通過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通過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時,不要停車圍觀,否則不但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和交通民警勘查現場,而且會增加再次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

  二突遇前方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置 正常駕車行駛時,如果突然發現前方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注意以下事項:

  1、駕駛員要沉著冷靜,不要慌張。

  2、用點剎迅速降低車速,雙手緊握方向盤,以小角度大半徑的路線駛入右側路肩或應停車帶內停車。

  3、停車後首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並在車後100米處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乘車人應迅速離開車輛,否則,極易被行駛來的後續車輛撞上。

  4、立即用緊急電話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援助。

  5、事故現場如有傷員,要用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時間內,標記傷者倒臥位置,然後投入傷員搶救工作。

  6、當交通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先期發現車禍的駕駛員,應全面、準確地將現場目擊情況告訴交通民警,並將自己的姓名、單位、常住地址留給交通民警,而後迅速駕車駛離事故現場。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現場須盡的義務。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職責,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履行一些義務,才能及時、正確、順利地進行現場各項調查工作,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求當事人遵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現場處置不當,結果使自己承擔了本來不必承擔的責任,所以,強調當事人的義務十分必要。

  一報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這個規定要求當事人在發生事故後,在最短時間內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報告簡要案情。在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報案的方法是,可用122號電話報警或用公路旁緊急電話向巡邏的交通警察報告簡要案情,如有人員受傷或財產急需搶救,允許搶救再報案,但不允許當事人繼續完成自己出行的任務之後再報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未及時報案的關鍵在於拖延報案時間和沒有保護好現場,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報案內容包括髮案時間、地點、主要案情後果。

  二保護現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位置……”

  保護現場重點工作是:

  1、標記停車位置。發生事故後,當事人為搶救傷員和財產,必須移動車輛時,應標明當事車輛停車位置,標記的方法可用粉筆或磚頭等物,就停車位置採用“┌”直角形標記,即將各著地車輪畫下來圖9-3。另一方法用T字形標記,即用粉筆分別在與車輪平行、與軸頭垂直,交叉點位於車輪外側接觸地面處進行標記,同時,要標註同側各車輪的位置。

  2、標記傷員倒臥位置,搶救傷員就其倒臥位置圈畫下來。

  3、保全現場痕跡物證。保護方法是勾畫路面有關印痕,如遇風、雨天氣,可用塑料將其遮蓋好,以防消失,對重要痕跡物證,當事人應儲存好或者委託同車人看守,防止人為的或者自然現場的破壞。

  三協助公安機關尋找證明人。發現瞭解事故情況的人,要及時記清姓名、單位、電話、住址和所駕車的車號等,在公安幹警抵達現場後及時提供。當事方無權調查取證,即使取證也沒有法律效力。

  四服從公安機關實行的強制措施。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暫扣事故車輛和駕駛證。其他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扣留當事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更不準扣留當事人和貨物。

  五履行現場圖簽名手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繪製的現場圖,當事人認為記錄資料符合客觀事實,應履行在現場圖上簽名手續。在簽名前對其中有疑問的地方,可以要求製圖人講清楚。

  六協助民警清理現場。

  1、事故處理民警認為現場不需要保留時,當事方單位負責移動車輛、屍體,清除現場障礙物,並協助民警疏導被阻的車輛,保障交通暢通和公路整潔。

  2、現場遺留傷、亡人員的財物,由當事雙方單位人員或傷、亡人員親屬與民警交手續,當面點清,在開具財物名稱、數量清單上簽名。

  3、對需要繼續勘驗的車輛、物品,由當事方負責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動用或損壞。

  4、屍體處理應按照現場處理民警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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