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自治條例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為深入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快公民社會建設步伐,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創新農村治理結構,特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最新《村民自治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村民自治條例》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制定本條例。

  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的本質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一.村民會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即凡是年齡在18週歲以上的本村村民,均為村民會議的當然成員,不需要經過選舉和其他認可程式。村民會議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另一種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會議。有全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方為有效。召開村民會議,除了告知性事項外,對事關本村發展前途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時,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的決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絡,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作出決定後,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動員大家認真執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即使徵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應。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熟通過,並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牴觸,方可有效.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取決於村民會議的授權。凡是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以行使。一般情況下,除選舉和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的撤併調整等一些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長遠的、非經常發生的事項外,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代行村民會議的職權。

  三.村民委員會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將全村村民設為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村民小組會議由本小組有選舉全的村民或者戶的代表組成.

  一.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有: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支援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7.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村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使全體村民知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搞好調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及時調解、處理本村村民的鄰里、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等方面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三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職責

  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動和組織村民做好防火、防盜、防災等工作;協助政府和公安機關搞好治安聯防;監督、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止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為本村村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四公共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辦理本村的公共衛生事務,協助建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村民搞好環境衛生;對本村村民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組織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滅蠅、滅鼠,綠化、美化居住環境,預防各類疾病的發生,加強衛生保健;協助村民委員會制定本村的衛生制度,對村民進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改革婚喪嫁娶的陋習,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組織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向村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進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識的教育,提高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做好節育物件的思想工作,幫助計劃生育物件排憂解難,開展計劃生育的民主監督和優生、優育、優教活動。

  五村民小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組織村民小組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佈置的工作任務,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辦好小組的事務,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4.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並對村級財務、村務及公益事業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四.村民自治組織的內外工作關係

  一村民委員會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關係: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援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應自覺接受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組織的內部關係:

  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是決策和執行的關係,是權力委託和受委託的關係。村民會議是村內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村裡的最高權力機構,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係,在本質上與村民會議的關係是一致的。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在特定條件下的補充形式,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村內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並嚴格執行它所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其評議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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