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0日

  電子商務在全球發展迅猛,但是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法律論文篇一:《試論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文摘要]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電子商務獲得了迅速發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一種高效便捷的網路支付手段,在電子商務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潛藏一些亟待解決問題。文章以此為出發點,通過對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的問題,尋求相應的解決對策。

  [論文關鍵詞]第三方支付 電子商務 網上銀行 沉澱資金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社會對於支付業務的需求也快速增長起來,近年來,我國電子支付產業隨著電子商務的日漸深化,由形成期轉入成長期,在金融資訊化的推動下蓬勃發展。第三方支付作為電子支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眾線上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現狀

  一第三方支付相關概念

  “第三方支付TTP”一詞首次由前“阿里巴巴”CEO 馬雲於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法人機構,通過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為使用者提供和銀行支付結算系統介面的交易支援平臺的網路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最早誕生於美國,其先導者是美國的PayPal公司。中國的第三方支付最早產生於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資訊產業部、國家內貿局等中央部委共同發起,由首都電子商城為網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規範性平臺,由首都資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信易支付”為國內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臺;1999年,國內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網站北京雲網公司成立;2003年,淘寶網推出支付寶,第三方支付平臺得到快速發展;2004年支付寶單獨成立公司,專營支付寶業務;2005年馬雲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專門發表了關於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演講,之後隨著電子商務業務量的突飛猛進,第三方支付業務進入了爆炸式發展的階段。

  二第三方支付的發展現狀及未來預測

  1.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市場規模

  根據艾瑞諮詢的統計資料,2012年中國第三方網際網路支付交易規模達到3.8萬億元人民幣,同比2011年增長76%。而在2011年,中國第三方網際網路支付全年交易額為2.16萬億元,同比2010年度增長99%。

  2.第三方支付服務市場競爭現狀

  根據艾瑞諮詢資料報告顯示,從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交易規模來看,2012年支付寶、財付通、銀聯網上支付分別以46.6%、20.9%和11.9%的市場份額佔據市場前三位,其後四家企業的市場份額分別為:快錢佔6.2%,匯付天下佔6%,易寶支付佔3.5%,環迅支付佔3.2%,其餘公司合計佔比1.7%。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行業誕生十餘年來,交易規模日益龐大,市場集中度依然很高,支付寶等排名前七的企業佔據了98.3%的市場份額。

  艾瑞諮詢近期釋出的《2012-2013年中國網際網路支付使用者調研報告》的調研資料顯示,2012年,61.3%的中國網民使用第三方支付完成線上支付,僅次於網上銀行直接支付;而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23.6%的使用者表示最常使用的是快捷支付;第三方網際網路支付僅次於網銀,成為網民第二大電子支付方式。

  通過以上資料可知,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規模差異較大,支付寶和財付通佔據第三方支付行業的領軍地位,其他第三方支付機構規模較小。隨著行業市場競爭的日益激化,競爭力較小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步退出支付市場將是大勢所趨。對此,相關人士對第三方支付的發展預測如下:

  1發展規模仍將持續擴大。參照艾瑞諮詢提供的資料,預計至2014年,第三方支付行業將有望達到41000億元,這樣的發展速度是其他行業難以達到的。

  2第三方支付競爭日趨劇烈。目前國內主流第三方支付企業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紛紛通過與海外電商企業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涉足跨境支付業務,市場競爭愈演愈烈。此外,艾瑞諮詢顯示,2012年央行共發放兩批《支付業務許可證》,獲牌企業數量已達197家,越來越多有實力的電商企業、傳統行業集團、網際網路巨頭、電信運營商等紛紛建立自有支付公司,此舉有助於行業快速發展壯大。

  3法律監管制度日益規範化。不斷出臺的新政策,大大減少了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所面臨的不確定因素,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必然會促進行業實現健康、快速發展。

  4移動支付市場發展勢頭迅猛。從行業趨勢層面來看,移動遠端支付正逐步擺脫技術層面的束縛,進入高速成長期,但由於終端改造成本、使用者使用習慣以及產業鏈合作模式達成等多重阻礙,近端支付前景可觀但大規模商用尚需時日。從市場佈局層面來看,銀行、銀聯、運營商、第三方支付企業等眾多產業鏈參與方合作意願明顯增強,全面挺進移動支付市場。

  二、國內外的現有制度

  美國是開展電子商務立法最早的國家,1997年頒佈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是全球第一個官方正式發表的關於電子商務立場的檔案。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於1999年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該法案確定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使電子商務的發展得到了保障。之後,美國眾議院法律制定委員會於1999年10月通過了《全球及全國商務電子簽名法草案》,成為各州在州際國際電子商務場合使用電子簽名的法律基礎。美國沒有專門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立法,而是把這個權力下放到各州,規定各州的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州的法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進行規定。大多數州是為第三方支付平臺辦理貨幣轉賬營業許可證,並要求其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報告,並規定了最低資本要求。

  歐盟為了規範歐洲電子商務活動,於1997年頒佈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議程》。後又於1998年11月釋出了《發展電子商務法律框架之指令》,旨在清除歐盟範圍內對電子商務造成阻礙的法律。歐盟的電信部長理事會於1999年公佈了《電子簽名指令》,促使建立一個完整的電子簽名法律認證體系和有利於電子簽名推廣的環境。2000年,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規定了關於支付服務的提供者、電子合同、中間人的責任、行為規則等等問題。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貨幣的監管來進行,第三方支付企業要提供服務,必須取得銀行業營業執照或電子貨幣企業營業執照才能進行,監管機構由歐洲中央銀行負責。

  我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範起步較晚,2005年1 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頒佈實施,為網上交易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法律保障。2005年10月26日,央行釋出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該檔案是電子支付的第一個規範性檔案,但該檔案主要規範客戶與銀行之間的支付服務關係,沒有具體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規範。2010年6月10日,央行正式公佈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央行又公佈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金融機構正式納入央行的監管範圍,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成為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在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方面更為完善。

  三、第三方支付平臺現存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從現有的法律規範分析,我國已有一定數量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但立法等級相對較低,操作性不強,對於第三方支付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產生的如主體地位、沉澱資金、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仍沒有詳細規定,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

  目前各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並不明確,從 2005 年起,我國先後出臺了一些法規檔案,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定位經歷了商業銀行說、非銀行金融機構說、支付清算組織說和非金融機構說。目前,大多數第三方支付機構將自己定位為中介組織,如支付寶公司在《支付寶服務協議》中明確提到:“‘支付寶服務’是由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向支付寶使用者提供的‘支付寶’軟體系統及或附隨的貨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但是,由於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的支付業務與金融業務的相關性,僅僅將其定位為中介服務機構並不恰當。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的業務與銀行的結算業務類似,因此有學者提出,第三方支付機構並沒有像《商業銀行法》規定中的要經過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法律對銀行嚴格的監管標準能否類推適用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清算業務是否只有金融機構才能夠從事?

  筆者認為,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義為非金融機構,明確其與金融機構的本質區別,同時又對其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限制其市場準入門檻及退出機制,以將其與從事一般經營業務的法人機構區別開來,是較為妥當的界定方式。

  二鉅額沉澱資金的法律歸屬有待明確

  在第三方支付中,資金的移轉存在一定的週期,這些資金暫存於第三方支付平臺形成了鉅額沉澱資金。沉澱資金的產生包括:在網路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滯留在支付平臺上的在途資金、交易前後使用者儲存在支付平臺上資金。目前關於沉澱資金的主要問題集中在:

  1.沉澱資金及其收益歸屬不明

  1沉澱資金的所有權歸屬。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貨幣是特殊的種類物,其所有權隨佔有的轉移而轉移。依此理論,沉澱資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銀行賬戶裡,則支付平臺即享有這筆資金的所有權,顯然這對交易雙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將沉澱資金定性為保管物較為妥當,所有權在買方確認付款前屬於付款人,確認付款後屬於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暫為保管該資金,並未取得該資金的所有權,自然也無權支配、處分沉澱資金。

  2沉澱資金所產生的收益的歸屬。對於沉澱資金所產生收益的歸屬,目前法律並未規定,大多被第三方支付平臺佔有,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務協議中都明確規定,其僅代為保管使用者資金,但並不向用戶支付由該筆資金產生的收益,這顯然有違《合同法》關於保管物孳息歸屬的規定。

  筆者認為,由於沉澱資金的所有權屬於客戶,則其孽息的所有權也應屬於客戶,在沒有客戶授權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機構無權對孽息進行挪用、投資。但由於分配到每個賬戶的孳息數額較小,分配的實際可操作性較小,筆者認為,利用這筆孳息建立風險基金,令該基金在支付機構產生資金問題或需要對特定買家承擔責任時用於沉澱資金的賠付是較為可行的辦法。

  2.沉澱資金的流動性問題

  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一般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擅自使用客戶資金,但在電子商務持續、穩定發展的情況下,完全禁止對這些沉澱資金的利用並非最佳選擇,但如何規制這些資金的使用又需要許多配套制度。有學者建議,對於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如果其保管的沉澱資金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其業務發展勢頭良好,可以允許其將一部分沉澱資金投資於風險性較小的指定領域,力求實現資金與效益的平衡。

  筆者認為,此辦法有一定風險,且相關評價標準為何尚不可知,但在適度的範圍內,這種辦法是值得商榷的。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缺失

  在電子商務B2C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參與者是消費者、網商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一般都是擁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機構,網商則是具有一定交易經驗的網路商戶,對比之下,消費者明顯處於弱勢地位,目前法律對第三方支付規定不明確,消費者權益面臨著較大風險。首先,消費者個人資訊保安得不到保障。消費者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註冊使用者個人資訊,還會涉及到使用者的銀行賬戶資訊,掌握大量使用者資訊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一旦遭受網路攻擊,或有惡意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客戶資訊外洩,對消費者都將是巨大損失。

  其次,消費者交易糾紛處理困難。網路的虛擬性使得一旦發生交易糾紛,舉證困難、退貨成本變大,且買方需要退款時必須經過申訴程式才能完成,這種耗時耗力的處理方式對於解決交易糾紛是不利的。

  再次,第三方支付機構退出市場時缺乏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由於市場競爭、政策變動等原因而面臨破產,在此情況下,消費者賬戶中的資金如何得到保全?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保安如何得到保證?這是目前立法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要維護交易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第三方支付機構利用資訊、技術和業務上的優勢損害消費者利益。主要措施應包括:

  1建立第三方支付機構資訊披露制度。《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及時、準確披露其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等資訊,切實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2建立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筆者認為,為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加強行業自律及資料安全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資訊和支付業務資訊等資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一方面應加重對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機構的處罰力度。

  3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制度。第三方支付行業競爭激烈,市場風險巨大,不可避免會發生兼併、重組、併購等情況,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機構退出市場時,應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制度,包括: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明確客戶身份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提供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法等。

  四存在網路金融犯罪風險

  第三方支付是運用網際網路進行貨幣支付、轉移的交易方式,資金交易更隱蔽、迅速,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更模糊。在此情況下,各種新型的金融犯罪層出不窮,金融風險隱患極大。

  1.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錢犯罪。第三方支付具有匿名性、隱蔽性,資金轉移迅速,相關主管部門難以監管,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地通過第三方支付企業將犯罪所得的“黑錢”洗白變為合法財產。

  2.利用第三方支付信用卡套現。第三方支付的網路屬性,使得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難以辨別,有可能成為信用卡套現工具。例如,通過第三方平臺的虛擬賬戶,繫結兩個同名信用卡號,經過簡單的充值提現步驟就可以實現兩個賬號的資金轉移。

  3.利用第三方支付逃稅。由於核查和徵收管理的難度,目前我國還沒有對網路交易進行徵稅。以支付寶為例,日交易額超過25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3%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稅額將超過7500萬元。因此,對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偷稅問題不容忽視。

  筆者認為,針對反洗錢犯罪,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應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和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的義務;針對信用卡套現問題,第三方支付企業可以設定較高的收費限額,提高信用卡套現的成本、加強監管和科學監測,以減少此類現象;針對網路交易稅收問題,應儘快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確保網路稅務有法可依。

  五第三方支付監管機構缺失

  第三方支付機構法律地位不明確,直接導致了監管機構的缺位。由於第三方支付涉及計算機、網路與金融多個領域,這就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但由於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其業務內容涉及計算機、網路與金融等方面,由中國人民銀行來進行監管是不夠的,因此建立起一個更加全面合理的監管體系是必要的。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銀監會、工商稅務部門協助且行業協會自律監管體系是很有必要的。

  電子商務法律論文篇二:《試論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現代化資訊科技的廣泛應用,電子商務在我國市場中也獲得了迅猛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它對傳統商業模式進行了創新和改革,它的出現給傳統商業模式中的稅收法規和徵管模式帶來了巨大的衝擊,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勢在必行。本文主要從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模式的區別,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必要性進行探討,分析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執行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並重點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對策,以期為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提供參考和依據。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徵管;稅收法律立法;法律規範;現狀;對策

  電子商務是隨著二十一世紀之後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計算機資訊科技的迅猛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興貿易方式,它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通過電子通訊裝置以及網路資訊科技等途徑進行各種商品、技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交易活動。從寬泛的概念上來講,電子商務還包括有交易的當事人通過傳真、電話等通訊方式而進行的商貿交易,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電子商務單純的指當事人在計算機上通過電子資料交換和網際網路資訊交換進行的商業貿易活動。但不管怎麼說,電子商務在今天的貿易市場上都獲得了迅猛的發展之勢。然而在電子商務迅速的推動我國甚至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它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逐漸開始暴露出來,並獲得了世界範圍內的廣泛關注,其中尤其以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範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1]。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初級起步階段,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它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但是要想突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問題,就必須要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完善,這對於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模式的區別分析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形式,它與稅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絡,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稅收中與傳統商業稅收有著很大的不同,並對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可以從以下一個方面來進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徑。電子商務主要採用的是網上交易,其交易途徑是通過電子支付系統,以電子發票、電子貨幣以及網上銀行等方式進行的,而在現在的稅收徵管手段中主要還是依靠人工監控。電子商務的廠商和客戶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通過網際網路直接進行商品的交易活動,這就極大的削弱了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也為稅務機關開展徵管提出了難題。2稅收稽查。在傳統的稅收徵管中,稅收的依據主要是賬簿、發票、以及會計憑證等,而在電子商務中,憑證和賬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紙質,而是數字資訊,要想閱讀只能通過專門的軟體。再加上這些數字資訊可以通過高科技計算機技術輕易的被刪除、修改或者遷移等,並且無任何線索和痕跡可尋傳統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對資金流轉軌跡進行憑證追蹤檢查,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礎,為稅務部門對電子資料的追蹤和審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降低了資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還對稅收徵管的工作效率帶來了不利影響[2]。3納稅主體。在傳統的徵稅方式中,納稅主體可以直接在稅務管理部門的登記記錄中查詢,而在電子商務中,隨著現代網路資訊科技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電腦水平操作越來越高,他們可以對電腦的網址進行控制,通過修改可用暱稱、匿名電子信箱等方式進行身份的隱匿,從交易中也無法獲取商品的供應地,這就為納稅人躲避納稅義務提供了方便。

  二、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環境立法現狀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使用網際網路直接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數只有150萬左右,只有30%左右的網民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購物,而購物滿意度只有0.4,這說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還令人堪憂。我國的電子商務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處於初級起步階段,但是我國網際網路上網人數在不斷的增加,這就為電子商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客戶源和盈利點。

  電子商務所代表的並不僅僅是一種新的商業執行模式或者銷售途徑,而是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在未來的發展中,電子商務代表著知識經濟執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將成為一種無法阻擋的時代潮流和歷史趨勢,對一個國家在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環境下,對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鼓勵、引導、保護以及規範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整體巨集觀範圍上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影響的因素除了硬體的資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的資訊化程度之外,還有網際網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環境以及政府的稅收徵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這借個因素中政府的稅收徵管以及法律環境都與稅法有關。就法律環境而言,在社會中從事某些行業活動的時候順利與否,除了受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狀況的影響,同時還受社會對於這些商業活動進行規範的法律態度是否健全、積極與否以及是否執行到位等。

  只有獲得健全法律的積極支援和切實的落實,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更好的發展,它的經濟利益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預測和保障[3]。這主要是因為稅法不僅是每個國家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每一項商業活動必須要承擔的一種費用,它對稅收的規範和執行情況對商業活動最後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稅法是任何一項商業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一個重要法律環境和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對於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的電子商務來說更應該將其作為重點內容。

  就稅收徵管而言,它是對人的私有財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剝奪,為了有效的避免過分的剝奪私人財產、對私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影響其投資和生產活動,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對其稅收徵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規範。按照這一稅法原則的要求,世界範圍內的各個國家都還沒有將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業貿易方式納入徵稅的範圍內,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模糊不清,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也開始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4]。

  由此可見,稅法在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兩個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稅法對電子商務徵稅的態度對於電子商務投資者的態度、投資力度、經營熱情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對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影響,制約了其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則進行確認,並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進行確立,使電子商務在規範、和諧的環境下發展,這對於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電子商務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其他發達國家來說比較晚,現在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但是它已經展現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活力,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實名登記和電子發票上,而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還沒有完全的確立起來,在規範電子商務稅收中的一些規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門的規章和規定,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範。目前我國對於電子商務稅收的立法研究主要還在是否徵稅的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

  其中主張徵稅的群體認為電子商務徵稅是對我國財政收入具有貢獻和決定性意義的行為,必然要執行,在電子商務徵稅中要與傳統商務秉持公平的原則,要求同等條件的納稅人要承擔相等的稅收負擔,不能有區別,否則納稅立法就有失公允,這必然會造成我國市場經濟的大波動[5]。

  而另外一些主張免稅的群體則認為,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無論是在規模、技術上還是在服務質量上都與其他發達國家有著較大的差距,近年來,國際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在國際上能夠佔有一席之地,採取電子商務免稅的方式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電子商務走向國際的發展,為我國未來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稅源,這符合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6]。

  另外,從稅收徵管效率上來說,現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徵管立法的成本比較高,如果非要強制性的對其進行徵稅,稅務機關就必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會造成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對現行徵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會使徵稅的收益低於成本。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對策分析

  針對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政策可以從長期和短期兩方面來進行考慮和分析,從短期發展來看,可對電子商務採取免稅或者暫緩徵稅的做法,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援,使其快速的發展起來,增強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從長期發展來看,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絕對不可能的,這是保障我國市場經濟平衡、穩定發展的要求,因此我們要在以後的發展中通過經驗的積累,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進行更多及時的研究,為未來制定既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又符合稅收法律原則的稅收政策奠定堅實的基礎。

  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一是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徵管體系。要想對電子商務稅收徵管體系進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加強變更、設立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然後要對電子商務專用發票進行嚴格的規定,確立電子申報的納稅方式以及電子賬冊、票據的法律地位,為嚴格執行稅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時還要加強對於物流體系的監控,確保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7]。二是確立電子商務稅收的稅種。電子商務由於其覆蓋的商務領域比較廣,因此在稅種的選擇上比較複雜,尤其是在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更是困難。對此我們提出,在電子商務稅收徵管中,電子商務的稅收負擔始終要與傳統商務保持公平性的原則,同時還要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操作性,這是保障電子商務在市場經濟中穩步發展的必要條件[8]。

  四、結語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推動了世界各地範圍內的經濟全球化,它將全球的經濟緊密的聯絡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整體,實現了跨國網上交易活動,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方便和更為廣闊的空間[9]。但是我們也要重視國內由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徵收的問題,這主要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和調整,以有效的減少雙重稅收政策等國際稅收的衝突,同時還要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加強國際上的交流與協作,將國外的好的經驗借鑑過來,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進行建立和完善,為電子商務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良好的條件。

  電子商務法律論文篇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的建設》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當前人們逐漸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重視起來。電子商務發展程序不斷加快,現下人們對電子商務行業的瞭解和認知也逐漸深入,但是當代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已出現種種詬病和弊端,在其具體發展中往往會出現網路欺詐狀況和不正當行業競爭狀況以及虛假廣告狀況等。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建設問題探討

  計算機網路技術與電子商務之間的關係尤為密切,電子商務現已涉及社會生產方面和社會娛樂方面以及社會辦公方面等,這就使得人們的生產生活不斷的發生著強烈變化。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對廣大消費者和社會產品二者進行有力銜接,單在此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財務糾紛問題、經濟糾紛問題和權屬糾紛問題等,電子商務行業領域法律制約力度明顯不足,所以我們應該加強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建設,並構建完整電子商務法律規範體系,使得電子商務行業能夠健康平穩發展。

  一、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過程中的主要優勢和存在詬病要點分析

  一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主要優勢探究

  電子商務發展至今其與計算機網路發展和當代資訊科技發展的關係較為密切,電子商務行業領域的發展大大提高了我國商務活動的基礎執行效率,並也有效縮短了貿易原定所需時間。電子商務在很大程度上使整體社會貿易成本得到節約,併為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交易者提供了多層交易選擇且節省了相應實地選擇時間。電子商務的合理化發展也促使我國中小型企業之間的相關企業硬體差距得到縮減,並在此基礎上提高了中小型企業自身的行業競爭力。在進行電子商務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可開設虛擬商店環節和虛擬櫃檯環節等,其在一定程度上節省了企業開展實體經營的人力資源和開展實體經營的資金投入等。需要強調的是,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帶動了社會相關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阻礙因素和詬病要點分析

  1.廣義來講,電子商務執行的主要行業依託就是虛擬網上購物平臺,在虛擬網路購物平臺中其相應資料和資料都不為實體。電子商務應用愈加廣泛起來,此時人們對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也開始逐漸關注。因為電子商務在執行的過程中會摻雜一些企業商業機密資訊和資金流轉資訊以及對應貨物數量資訊等,其在快捷發展的同時使得企業本身對安全性的要求也愈加強烈。綜上所述,當前我國並未對電子商務網絡合同進行仔細認證,而網上貨物交易資訊和網路交易平臺安全認證體系等還較不完善,不同型別平臺認證標準和不同型別考量資料都給電子商務企業和消費者交易之間造成了一定困擾。

  2.電子商務行業立法滯後性也是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建設過程中面臨的首要問題之一,這就會產生相應法律制約,同時也會使得一些不法企業從中牟利以至產生社會網路犯罪等狀況。

  3.保護知識自助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電子商務快速執行過程中已出現版權保護需求、相關網路商標需求和網路商品形象保護需求以及對應網店信譽保護需求等。當下我國知識自主產權法中對數字化作品等並未做出具體規定,但近年來有關知識自主產權產生糾紛的案列也時有發生,此時卻沒有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調整,法律在我國現下網路知識自主產權方面的約束力度相對較差。網路交易使得我國徵稅機關在進行稅收管理辦法制定時舉步維艱,相關稅收徵管部門在進行網路貿易稅收過程中現存出多漏洞,大量稅款難以徵收,這就導致國家財政整體收入大幅度下降。

  二、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建設細則要點分析

  一電子商務行業領域信用機制對應法律體系構建要點概述

  較為正確的做法是,我們應該按照當前基礎法律途徑來進行具體信用建設策略實施,是法律信用機制在電子商務運營中發揮出其本身作用,並有效增強網路貿易信譽度。就電子商務經濟角度而言,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好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我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發揮出上述市場法作用的同時也要對網路交易環境進行適時安全防範和科學保護以至營造出一個較為良好的網路交易平臺和網路交易環境。完善電子商務信用保證系統,在進行相應網路貿易時應得到銀行信用認證支援和認證中心信用認證支援,並用第三方來保障完成信用認真體系構建工作。需要了解到,銀行機構和商務認證中心機構以及第三人三者共同構成了我國電子商務信用認證結構體系,電子商務信用認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合同對應管理機制的法律構建細則要點分析

  在合同形式上進行強化式體質構建,電子商務網路交易合同簽訂往往缺少其合理性。應加大合法性電文合同建立力度,加強網路交易法律保護措施實行和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結合網路交易現狀採用網路格式條款進行合同制定,使其在擴大網路經營範圍的同時也增加了其發展效率。適時解決法律合同節分問題,並有效完善法律合同管理機制,在進行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應以當事人自主協商處理方法為主,此時法院判決仲裁手段僅為輔助解決手段,我們應給予事故當事人充足的選擇空間,並以此為前提適當提高節糾紛事件解決效率。就舉證責任事件而言,處理網路交易案件時應有效利用現時資源並針對性的進行逐個解決以至改善網路交易環境並使得管理機制得以完善。

  三、結語

  綜上所述,當前國際貿易發展速度十分驚人,此時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也逐漸得到強化。電子商務行業現狀缺乏基礎性法律法規制約,其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前我國社會正常的社會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本文針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現狀,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建設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和闡述,希望為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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