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為了合理管理學生宿舍,確保學生安全,學校都會制定《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安全管理的依據和原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紀律管理,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三對學生安全管理要突出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思想,要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明確責任、管教結合、妥善處置的原則,切實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服務、教育、管理三條線的主體作用。

  二、安全管理的模式

  一宿舍的安全管理實行各系自我管理和學校各職能部門共同管理相結合的模式,要突出各系的自我管理,充分發揮系級管理作用。

  二學校要加強對各系的監督和指導作用,為學生提供優質的服務;各系要加強學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修身教育,同時還要充分調動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好預防教育和預防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

  一常規的安全管理

  1、宿舍樓早開門時間為 6:00,晚關門時間為 21:00;早上起床時間為 6:30,晚上就寢時間為 22:00;早上檢查時間為 7:10—7:30,晚上查宿時間為 21:10。

  學生要按時起床、按時就寢、按時熄燈、按時回到宿舍樓,按時進行內務整理和衛生清掃,按時等待檢查,嚴格遵守學校的規定。

  晚歸者須出示證件,並作登記後方可進入宿舍。

  如有特殊原因晚歸者,應出示相關證明。

  無故未按時起床、就寢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多次無故按時起床、就寢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無故晚歸一次者,給予通報批評,無故晚歸兩次者,給予警告處分,晚歸後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禁止無故漏宿,無故漏宿一次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多次漏宿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嚴禁學生在宿舍內喝酒、打架鬥毆、聚眾起鬨。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 嚴禁學生將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的槍械包括汽槍、彈藥、管制刀具等帶入宿舍。

  違反者,除收繳相關物品外,視其情節輕重及學生認錯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4、嚴禁學生在宿舍內傳播、複製、販賣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製品。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禁止在學生宿舍內打麻將或以其它形式從事賭博活動,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禁止學生在宿舍內大聲喧譁、吹拉彈唱、打球等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動。

  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紀律處分。

  7、禁止在寢室內飼養各種寵物。

  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紀律處分。

  8、不準向窗外、走廊或樓道上亂倒汙水,亂扔果皮等雜物;不準亂扔熱水瓶等玻璃製品。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引起人身傷害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肇事者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9、禁止小商小販擅自進入樓內推銷物品;禁止代售、推銷等一切經營活動。

  未經批准,任何個人不得在學生宿舍內從事各類營利性服務活動。

  10、嚴禁學生從樓頂、牆角或其它學生寢室、翻窗入室或出室。

  違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學生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11、嚴禁學生擅自進入宿舍配電室,嚴禁學生擅自觸控、除錯、破壞電錶等用電裝置。

  違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因違規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肇事者承擔。

  二防盜的安全管理

  1、嚴禁學生無故進入異性宿舍,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生宿舍,嚴禁學生晚間無故外出,有特殊情況須要請假,並做好登記。

  2、寒暑假期間,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在宿舍留宿,放假結束,嚴格按照學校規定時間返校。

  學生宿舍內大型、貴重物品要憑有效證件進行登記,核實後方可帶出。

  3、學生身份識別卡、學生證等有效證件丟失後,應及時向門衛登記並說明,以方便管理。

  4、學生必須按指定床位住宿。

  未經教學系和學校同意,學生私自調換床位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私自調換寢室造成鑰匙管理混亂和宿舍被盜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同時還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5、學生不得轉讓或出租本人床位。

  違反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轉讓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較壞影響或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6、嚴禁學生私自留宿外來人員。

  違反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宿舍被盜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同時還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7、寢室門窗、門鎖損壞,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修。

  離開宿舍時應關好門窗,鎖好房門,嚴禁學生轉借、私配房門鑰匙,鑰匙丟失要及時更換門鎖。

  因疏忽、過失造成寢室財物被盜者,應追究責任人的相應經濟責任和紀律責任。

  8、維修門窗,門鎖應及時報修。

  報修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在 24 小時內完成維修工作,特殊情況下,不超過 2 個工作日完成維修工作。

  9、 管理好個人財物,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寒暑假及小長假期間,學生貴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現金、銀行卡、飯卡、手機等要隨身攜帶。

  寢室內不能存放大額現金,銀行卡及存摺密碼不能對任何人洩露,取錢時應提防他人偷窺密碼。

  個人保管不當造成被盜損失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10、探親訪友者,學校管理、檢查人員需進入宿舍的,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同時做好相關登記工作,經允許後方可進入學生宿舍,並在規定時間內離開學生宿舍。

  三防火的安全管理

  1、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積極做好學生宿舍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學生的防火意識,對學生宿舍、寢室定期巡視檢查,及時排查火災隱患,處理險情,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2、嚴禁學生在宿舍內點蠟燭、蚊香、燃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內吸菸。

  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火險、火災發生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3、嚴禁學生在寢室內使用電熱裝置和大功率用電裝置,如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鍋、電飯堡、電熱棒、烘鞋器、大功率功放、音響等,禁止使用煤爐、酒精爐、煤氣罐等器具。

  有違反以上規定,除沒收器具外,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較重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4、嚴禁學生在寢室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電,有違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因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電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5、線路、燈具、開關等用電裝置、設施的維修及故障處理均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嚴禁學生個人擅自處理,若需修繕,學生應及時向宿舍老師報修。

  擅自處理不當,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者,學生本人應承擔相應的紀律、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6、嚴禁損壞樓道內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按《消防法》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宿舍過道、緊急通道、樓梯口處不得停放自行車等阻礙通行的物品。

  8、一旦發生火險、火情時,在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應及時進行撲救,並立即進行報告,發生大面積火情時,應遵循先救人後救物原則,及時撲救,宿舍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要組織學生有序撤離,保持道路暢通,不擠壓、不堵道、不跳樓,並要迅速報告有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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