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為規範制定規範性檔案行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規範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和釋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製定,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生效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檔案。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雖具有普遍約束力但生效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工作部門”包括下列機構:

  一市政府組成部門;

  二市政府辦事機構和直屬機構;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機構。

  市政府為完成某個專項任務而設立的臨時機構、歸口市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辦事機構、前款各單位內設機構,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對外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應當在釋出之前報市政府審查。

  區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應當在釋出之後報市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部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和文字技術審查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

  二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的明確授權;

  三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四不簡單重複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的規定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

  五與其他行政主管機關的管理職能不相沖突;

  六語言準確、簡明和通俗,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行文格式。

  推行改革措施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制定、修改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設立或者變更、撤銷審批事項;

  二設立或者變更、撤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專案但物價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價格管理職能的除外;

  三設立或者變更、撤銷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

  五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強制檢測、申報制度,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必須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發布。

  區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在本區政府公報上釋出。

  第九條 因發生緊急情況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可以按照本規定中有關特別程式進行。但通過特別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生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行的,必須在其效力終止之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正常程式徵求意見、報送審查、備案和釋出。

  本規定所稱的緊急情況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變故,危及較大範圍公共安全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

  第二章 檔案制定

  第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與市民切身利益關係密切和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於報送市法制部門審查之前,通過適當的方式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時應當公佈擬製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或其主要內容,以及徵求意見的方式、截止時間。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在檔案制定之前舉行聽證會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在正式通過之前依法舉行聽證會。

  有確定管理相對人的,必要時,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徵求大多數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的運用,或者對城市生態和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機關還應當事先徵求本地區或者國家有關專業機構、專家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就檔案內容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對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制定預防和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機關提出書面或者口頭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對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進行認真研究。未予採納的,應當向建議人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因發生緊急情況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而不能按照本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可不經過徵求意見的程式,但必須對已經反映出來的公眾意見和可能出現的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時,負責起草的單位應當在形成草案之前依照本章規定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形成草案後提交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檔案審查

  第十七條 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擬生效日期25個工作日前,將規範性檔案提請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和技術審查。

  第十八條 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審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聯合制定的,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或聯合報送。

  第十九條 制定、修改規範性檔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市法制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部門行政首長簽署的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字;

  三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制定、修改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修改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與其他行政機關管理職責相關聯的,還應當提交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條 廢止規範性檔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市法制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門行政首長簽署的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廢止該規範性檔案決定的正式文字;

  三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廢止該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廢止該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法制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對提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予以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內容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

  二是否依本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

  三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徵求意見的,其情況是否確實緊急。

  符合前款規定的,市法制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並通知提請審查的機關。提請審查的機關應當將該規範性檔案提請市政府辦公廳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予以釋出。

  基本符合第一款規定但需要進行修改的,市法制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意見送提請審查的機關。提請審查的機關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資料再次提請市法制部門審查時,市法制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查意見。

  因發生緊急情況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時,市法制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和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退回報送機關:

  一報送的材料不足以說明制定、修改、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的;

  二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說明該機關有權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該檔案的;

  三檔案內容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以及市政府的命令和決定的;

  四沒有依照本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的;

  五檔案的文字技術有重大錯誤或者有重大缺陷以至妨礙對檔案的準確理解的。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將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報送審查時,因材料不齊備而影響審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市法制部門應當即時退回報送機關,並以書面方式指明缺少哪些材料。

  第二十四條 提請審查的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市法制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市法制部門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提出申訴,並將此申訴報告同時抄送市法制部門。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向市政府提交書面說明。

  第二十五條 市法制部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以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回覆意見。

  第四章 檔案釋出

  第二十六條 對審查合格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由市政府辦公廳在10個工作日內將該檔案或者決定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釋出。

  市政府辦公廳認為提請釋出的規範性檔案內容不適當,或者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的,可以要求提請釋出的機關和市法制部門予以說明。

  經市法制部門審查合格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在提請市政府辦公廳釋出時,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釋出的公函;

  二市法制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格式文字。

  第二十七條 市法制部門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審查意見的,提請審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將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直接提請市政府辦公廳予以釋出。市政府辦公廳在釋出之前應當要求市法制部門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應當規定生效日期。該日期應當是在釋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後。

  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如果需要在釋出之日起即行生效的,應當在提請市法制部門審查時特別予以說明。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釋出之後,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以其他方式公佈該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第三十條 凡未經過市法制部門審查和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釋出、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自行印發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撤銷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一律無效,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法制部門發現未按本規定程式釋出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應當立即通知釋出機關收回已經印發的檔案和決定,並提請市政府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告撤銷該檔案或決定。

  第五章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制定、修改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應當在正式釋出後30日內將下列材料送市法制部門備案:

  一提請備案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的正式文字;

  三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市法制部門受理區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出具回執。

  第三十三條 市法制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進行法律和文字技術審查。

  第三十四條 市法制部門發現報送備案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規定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條規定的,建議釋出機關予以撤銷或者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二文字技術有重大錯誤或者有重要缺陷妨礙對檔案的正確理解的,建議制定機關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未按本規定報送備案的,由市法制部門責令改正;未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條規定的,由市法制部門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呈報市政府領導簽發之前,由市政府辦公廳交市法制部門按本規定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活動中向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規範性檔案依據時,應當提交政府公報刊登的標準文字。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區政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以及本機關制定的新檔案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現行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二規範性檔案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國家現行政策相牴觸;

  三規範性檔案因規範的任務已經完成而自然失效。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及時向市法制部門報告清理情況。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法制部門組織清理,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已經生效的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市法制部門應當建議釋出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或者直接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一檔案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規定有關征求意見的程式規定,沒有充分聽取當事人和公眾意見的;

  三釋出前報送審查、並作為檔案制定依據的材料嚴重失實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將執行本規定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責任制工作目標。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損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追究執行單位負責人以及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法制部門因審查工作失誤致使經其審查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的內容與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相違背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時,應當指定專人制作專門檔案。

  檔案製作人員應當將在檔案起草、徵求意見、檔案審查、釋出實施過程中形成和收到的書面材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市政府檔案主管機關負責對規範性檔案檔案製作、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釋出的《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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