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作手冊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當一個企業的銷售行為儘量規範化之後,則通過嚴格要求銷售人員按部就班的學習和熟練使用工作手冊,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公司簡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公司的投資者、主要產品和生產規模即可

  第3條 公司機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公司的部門劃分、管理層次和主要管理人員即可

  第4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員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5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7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8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9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10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11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12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3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4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15條 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第1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市戶口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25年、女性連續工齡滿20年,且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5年的,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症的增加100%。

  第2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條 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 假: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市戶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市戶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 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 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9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6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汙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於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6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62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63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64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5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汙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裝置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裝置的;

  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13在禁菸區吸菸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裝置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6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1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8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9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公司內部的檔案、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6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7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8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汙、侵佔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在異性宿舍與異性員工同宿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9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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