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停車管理規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學校停車管理規定旨在建立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下面是學校停車管理制度範文,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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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

  通過建立校園停車管理制度,進行校園車輛有規、有序、有效的管理,使校園文明、美觀、健康,並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據

  1.市、區關於校園車輛管理的相關檔案新;

  2.《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園評估指標》新。

  三.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教工、學生,適用於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

  四.操作原則

  1.憑證停放原則。校內車輛憑證、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須經許可登記、在保安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2.車輛減速原則。進入校園,機動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輛含輕便摩托車一律下車推行。

  3.保安指揮原則。所有車輛的停放須服從保安的指揮,倒車、裝卸貨物等須有保安的指揮,以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責任自負原則。進入校園,謹慎駕駛,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5.與考核、評優掛鉤原則。凡違反本制度者,將在考核中體現,在評優中受影響。

  五.具體要求

  1.校內教工、學生車輛停放在校園內,須先辦理停車證,學生12週歲以下不予辦理不符合市交通法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2.校外車輛停放嚴格把關。

  ① 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限於兩種物件:教工家屬夫或妻、有密切合作關係的單位。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須經校務會審批,並辦理停車證,辦理手續的其他程式與上面相同;

  ② 一律不受理無工作關係的車輛臨時停放,因工作關係須進入校園的車輛,須經保安稽核許可並登記,並憑臨時停車證在保安的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3.所有車輛按停車證車位有序停放。學校停車位劃分三塊:汽車停放位、輕騎停放位、自行車停放位

  2

  為規範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並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二、德育處、大隊部、安全辦及班主任要定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廣泛提高在校教師、學生安全意識和知識。

  三、機動車輛管理

  一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 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停放在校外停車棚。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校長室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通知門衛放行,並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准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指定時間非下課或活動課時間內及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准。

  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非機動車人力自行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駛入校門外50米範圍內必須下車推行,並且要停放在校外停車棚內。

  二駛入校門外50米範圍內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須在自行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車輛在指定停車位置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

  四由於目前我縣適齡兒童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上小學生一律不得騎車上學,如若不按該規定出現的交通事故者,後果自負。

  五、管理辦法

  一學校與駕車上班的教職員工簽訂校園車輛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狀,未簽訂安全責任狀的一律不準駕車進入校園。

  二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駕車者承擔。

  三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值日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附則

  1、此規定由富蘊縣小學教代會負責解釋並執行。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經教代會通過,自2014年6月 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後,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富蘊縣小學

  20xx.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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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淨化學校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組會議研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修訂本制度。

  一、學校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因此禁止校外車輛停入校園,並且學校不負責任何車輛的安全。

  二、由於只有極少數的教師住在校園內,又因為校園比較狹小,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為此,住校教師的車輛只能停放在教師自籌資金建房旁僅有的一點活動場地,並且自己負責車輛安全。

  三、由於本校是小學,按照相關規定,年未滿十二週歲的兒童不能騎自行車上下學,因此本校不安排學生自行車停放點,偶有騎車上學的學生,必須自己找停放點,學校不負責任何安全。

  四、校門口的一塊活動場地,雖屬學校場地,但並未用於安排停車,因此,無論任何車輛停放,學校都不負責安全。

  五、凡屬學生上學期間,任何車輛都不能停放在學校僅有的活動場地,更不能停放在教學樓前或操場上。

  六、凡開車、騎車到校上課的教師,必須自己安排車輛停放處,不能在校園內亂停亂放,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ⅹⅹ小學

  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組 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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