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在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和維修電工裝置。電能是一種方便的能源,它的廣泛應用形成了人類近代史上第二次技術革命。有力地推動了人類社會的發展,給人類創造了巨大的財富,改善了人類的生活。現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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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望各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作業。

  3、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4、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第一章、用電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條:電器裝置安裝規則:

  1、在安裝電器裝置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來取代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採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毫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保護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準裝有刀閘、熔斷器並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裝置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採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4、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採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第四條: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A停電 B驗電 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無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裝置:

  1、與已停電工作的線路交叉的線路,如:停電施工的線路;在此線路上面且需栓線或掛線時,則該線路的斷路裝置應拉開停電;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並行和同杆並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反回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4、與停電工作的線路同杆的路燈線和非電源的低壓線也應停電,確實不能停電的,應採取防止觸電措施;

  5、注意防止誤停、漏停電源拉開刀閘,就檢查刀閘,開變位裝置、拉開開關、油閘應檢查,“切”、“入”或“通”、“送”,標誌位置並採取防止誤動措施,如加鎖、栓單位把把等,跌落保險管應拉下,斷合重複保險器,應將正負管完全斷開;

  6、線上路施工人員自行斷開的開關或刀閘跌落保險器的上處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誌牌,操作完後應將標誌牌取下;

  二、驗電:

  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已無電壓方可接地線。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專用的驗電器,驗電使用前應有自行檢驗;

  2、同杆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

  3、聯絡開關、刀閘、自動空氣開關檢修時,應在兩側驗電在同一停電工作範圍無鄰近平行交叉的帶電線路時,經驗電掛好第一組地線後,其它地線掛接時可不再驗電;

  4、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它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掛接地線:

  1、線路驗明無電信後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由熟練工人掛第一組地線,拆除最後一組地線也應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由熟練工人進行;

  2、掛拆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杆或專用絕緣繩,地線不許碰觸人體,在電纜及電容器上掛地線時應放電;

  3、掛地執行緒序應先接接地線端,後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地”後掛“頭”,先掛下層後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式相反。

  四、輔助保安線:

  1、輔助保安線由卡子及短路線組成,用防止低壓反電源及感應電,輔助保安線應由多股軟銅線組成截面不小於10平方毫米;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壓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3、配電線路停電工作在主地線附近本杆或想念杆無地線時,應加掛輔助保安線,防上返電源;

  4、高壓停電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壓線時,應先將輔助保安線封掛在低壓線上,高壓可不另掛,下杆時拆除;

  5、掛輔助保安執行緒序,先掛地、後掛頭,用於防止感應電時應接好地端後接導線端,拆時與上述程式相反;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安全∣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為確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用電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

  2 適用範圍

  2.1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的用電區域

  3 內容

  3.1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管理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3.2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3.2.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3.2.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2.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2.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3.2.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急救法。

  3.3用電安全的技術措施

  3.3.1電器裝置安裝規則

  3.3.1.1本公司在安裝電器裝置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來取代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3.3.1.2必須採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與第二級必須配合.

  3.3.1.3保護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準裝有刀閘、熔斷器並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裝置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採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3.3.1.4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採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3.3.1.5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1停電 2驗電3掛接地線,即“三措”,如沒有交待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無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3.3.2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3.3.2.1裝置執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3.3.2.2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並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於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陰涼的專用櫃中。

  3.3.2.3裝置執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3.3.3 低壓帶電作業

  3.3.3.1 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3.3.3.2 高、低壓同杆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採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裝置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採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採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3.3.3.3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迴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回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3.4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3.4.1 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3.4.2 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檯。

  3.4.3 變臺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3.4.4 用電裝置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於5米,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米。

  3.4.5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氣裝置均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的電氣裝置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執行。

  3.4.6 各種絕緣導線均得架空敷設,無條件做架空線路的工程地段,應採取護套纜線,纜線易受傷的線段應採取保護措施。

  3.4.7 多層建築施工用的動力照明幹線垂直敷設時,應採用護套纜線,當每層設有配電箱時,纜線的固定間距每層不少於兩處,直接引至最高層時,每層不應少於一處。

  3.4.8 遇大風、大雪及雷雨天氣時,應立即進行配電線路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4.9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氣裝置連線的金屬構件必須採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3.4.10 電氣裝置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作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獨股鋁線。

  3.4.11接地線或接零線蹭不得有接頭,與裝置及端子連線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設在明顯處,並絕緣保護,導線不應隨拉力。

  3.4.12 凡露天使用的電氣裝置,應有良好的防雨效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電氣裝置應進行必要的乾燥處理,經搖測絕緣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

  3.4.13落地式配電箱的設定地點就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3.4.14 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採用套纜線,其長充一般不應大於3米,當採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3.4.15 凡移動式裝置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3.4.16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件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紮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3.4.17區域性照明燈、行燈及標燈,其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特別潮溼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護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3.4.18 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

  3.4.19 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執照人員進行電器裝置的安裝、檢修等工作

  3.4.20 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電工進行違章作業。

  3.5 觸電急救:

  3.5.1脫離電源,如果觸電者尚未脫離電源,救護者不應直接接觸其基身體。應設法迅速使其脫離電源,並防止觸電者摔傷。

  3.5.2脫離電源的方法:

  3.5.2.1斷開電源開關;

  3.5.2.2用相適應的絕緣物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3.5.2.3現場可採用短路法使開關掉閘或用絕緣杆挑開導線等。

  3.5.3急救:

  3.5.3.1觸電者呼吸停止,心臟不跳動,如果沒有其他致命的外傷,只能認為是假死,必須立即進行搶救,爭分秒是關鍵,請醫生和送醫院過程中,不準間斷搶救,搶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按摩為主。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和安全文明校園建設,保障學校財物及學生人身財產安全,配合學校節約型校園建立,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目前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宿舍供電辦法

  第一條 學生宿舍實行智慧控電,宿舍供電按照“電量定額、超額付費、先購後用”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條 電量定額:學校按每個學生每月8度電的標準核定,每學期補貼5個月,每間宿舍的總補貼電量按該宿舍實際居住人數核定。每學期開學時學校一次性補貼到位。

  第三條 超額付費:宿舍實際用電超過宿舍的總額定電量為超額用電,超額部分由學生自己購買,出資方式由同宿舍同學自行商定,電費單價為0.56元/度。

  第四條 先購後用:超額用電部分實行先預交費購電量再消費的方式。當宿舍可用電量少於5—10度時,用一卡通消費卡到值班室為本宿舍電錶充值,宿舍成員應主動進行查詢並及時充值,如果不能及時充值,宿舍將停止供電。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

  第五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住宿、生活和學習的公共場所,更是人員密度極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和學生生命財產安全,全體學生應牢固樹立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自覺學習和掌握用電常識,做到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

  第六條 全體學生應愛護用電設施,如發現電線損壞、裸露、漏電等現象,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

  第七條 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區域私自拆接電源;不得私自安裝燈頭、增設供電設施及供電線路;不得拆修配電設施等。

  第八條 學生合理使用電器時,應自覺做到:

  1.各類電器應為正規廠家生產、質量合格,且處於安全使用期限內。

  2.學生離開宿舍應及時關閉相應電源,不得在無人使用時讓電器處於通電或待機狀態,養成安全、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

  第九條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電器、無國家強制性3C安全認證標誌或者有故障的電器產品;任何學生不得擅自接觸配電設施或將照明燈頭、電源介面移近易燃物蚊帳、棉質、紙質物品等使用。

  第十條 智慧控電系統支援違章電器識別功能,熱得快、電爐、電熱杯、電飯煲、電炒鍋、電熨斗、電髮夾、電熱毯、電熱水器、電水壺、電烙鐵、飲水機、電磁爐、電視機、電取暖器、小型電烘乾機、電暖寶等不得在宿舍內使用,如果違規使用,系統將會強制斷電,撤除違章電器後,系統在10分鐘內自動恢復,兩次恢復後,第三次系統將對該宿舍停止供電。

  第十一條 為節約用電,合理使用空調。夏季氣溫超過30℃,方可開啟空調製冷,冬季氣溫低於5℃,方可開啟空調取暖;學生在使用空調時應注意對空調的維護,發現有異常情況,應迅速到值班室報修,不得私自開啟機殼或者拆卸空調機件;雷雨天氣應主動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更換宿舍時該宿舍的同學應配合學校對空調進行移交,如發現人為損壞,應按實賠償。

  第十二條 學生髮現宿舍的用電設施有損壞後應主動、及時向宿舍管理部門申報維修。

  第三章 違紀處理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變動現有的供電設施和供電線路。因違反本規定造成供配電設施、線路損壞者,應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凡因使用違章電器而導致宿舍斷電,第一次發現沒收違章電器,批評教育,第二次發現沒收違章電器,報學生處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凡因使用違章電器等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者,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依照《揚州職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暫行給予處分;嚴重者,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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