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聘請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7日

  聘請是指聘用,那麼個人聘請合同是怎樣寫的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聘請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個人聘請合同範文一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獵聘人才,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目的在於確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委託乙方獵聘___________職位___人,並付該職位兩個月的正式月薪作為人才獵聘服務諮詢服務費分二次付款。

  2、甲方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公司簡介並填寫《招聘委託書》,所填寫的內容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在簽訂獵聘合同後,即支付乙方人才獵聘服務諮詢服務費總額的30%作為尋訪金。

  4、如乙方在合同生效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未獵到符合甲方《招聘委託書》中所列條件的候選人提供甲方面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必須退回所有的尋訪金,或者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適當延長尋訪時間;如果甲方已面試乙方提供的符合《招聘委託書》中所列條件的正式候選人,乙方將不再退還尋訪金。

  5、甲方如在面試時不滿意乙方所推薦的人才,可要求乙方重新推薦人才面試,直至合約期滿。

  6、為保證乙方的工作順利進行,甲方不能單獨約見應聘者,面試由乙方安排,如有特殊情況約見,也必須通知乙方。

  7、甲方通過面試選定人才到崗後,一週內必須付清其餘70%的人才獵聘服務諮詢服務費。

  8、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獵聘任務。如甲方選中人才上崗三個月內對人才不滿意,或由於人選自身原因而離開公司,甲方都有權要求乙方再次舉薦人選,乙方都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如甲方還不滿意,則乙方不再免費舉薦人才,合同自行結束。

  9、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因甲方原因中止合同,甲方需支付給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10、甲方在半年以內,不得錄用乙方曾推薦過的而未被甲方錄用的候選人,否則將按該職位招聘成功收取人才獵聘服務諮詢服務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雙方簽訂獵聘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招聘資料撰寫獵聘職位報告。

  2、乙方通過各種途徑尋找接近達到標準的候選人。

  3、乙方對圈定入圍的候選人進行初次面試並甄選及評估測試,確定預備候選人,對預備候選人進行復試測評,選出3名符合甲方所列條件的正式候選人。並將正式候選人的相關資料提供給甲方資料包括候選人基本情況,對其經驗的評價及其性格、能力和潛質的看法的推薦報告。

  4、為甲方和正式候選人安排面談時間和地點,如甲方要求正式候選人赴企業所在地面試,將由甲方負責旅途及住宿等相關費用。

  5、乙方在正式候選人被聘用並正式上班以後,做詳細地跟蹤,提供給甲方《服務反饋表》,由甲方填寫,並將回執反饋給乙方。

  6、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企業資訊資料絕對保密,不得洩露。

  7、協調甲方與擬聘人才之間的關係,並最終完成獵聘合同。

  三、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__天。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對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另立補充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 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聘請合同範文二

  甲方聘用企業:

  企業性質:

  公司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乙方受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貫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備註:1.合同內容應使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複寫或影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籤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1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月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公司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 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按以下標準發放:

  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 元, 年終固定獎金 元 年終浮動獎金 0 元~ 元;

  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 元, 年終固定獎金 元 年終浮動獎金 0 元~ 元;

  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 元, 年終固定獎金 元 年終浮動獎金 0 元~ 元;

  ④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薪 元, 年終固定獎金 元 年終浮動獎金 0 元~ 元

  協定事項:

  1如乙方洩露待遇情況,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沒收應付乙方全部年終獎金。

  2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拒絕發放任何獎金。

  3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計件工資制度執行。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條中明確

  第十二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20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標準並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延長乙方日工作時間,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公司制度予以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或甲方的規章制度支付乙方工資。

  第十五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 確認已接受甲方的公示並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

  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崗位技能: ②管理要求: ③合作意識:

  ④員工心態:

  ⑤其 它:

  2.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制度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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