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煤炭買賣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4日

  煤炭,簡稱煤,是遠古植物遺骸,埋在地層下,經過地殼隔絕空氣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作用,產生的碳化化石礦物,主要被人類開採用作燃料。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出賣人: 合同編號:C120534200929X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買受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出賣人供應的煤炭要達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煤炭,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若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煤炭買受人已經接收,執行本合同相應計價條款。

  三、運輸及交提貨方式:

  散裝,敞車火車運輸。交貨地點:四川廣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電廠卸煤鐵路專用線。

  四、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以買受人軌道衡過磅計量為供煤到貨數量,1.2%含以內的運輸損耗由買受人承擔,其餘在途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質量由買受人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進行質量驗收,以此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出賣人同意所供煤炭到達交貨地點後,由買受人接卸、取樣、制樣、化驗並出具化驗結果,出賣人認可此方式下買受人所化驗煤樣即為出賣人所供煤炭的煤樣,出賣人可以到驗收現場對取樣、制樣過程進行監督。

  3、出賣人須在該批供煤到廠之日起10日內向買受人進行該批煤炭質量查詢,10日到期後,出賣人不來查詢的,也視為知道檢驗結果。出賣人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結果 5 日內書面向買受人提出複核,否則視為出賣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若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買受人查詢,也未提出書面複核檢驗申請,則視為出賣人認可買受人的檢驗結果。複核檢驗由買受人執行;出賣人在提交複核檢驗申請後 5 日內須向買受人查詢複核檢驗結果,5日到期後,出賣人不來查詢的,視為知道複核檢驗結果。如果出賣人對複核檢驗結果仍有異議,則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複核檢驗結果5 日內向買受人書面提出,否則視為接受複核檢驗結果。針對雙方的煤質爭議,出賣人應與買受人共同將留存備份的煤樣提交雙方認可的國家授權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化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即化驗結果在國家允許的誤差範圍內由出賣人承擔,否則由買受人承擔。

  五、煤炭數量、單價及執行期:

  1、按質計價,含稅增值稅17%,詳見本合同第六款計價標準。

  2、結算數量以買受人軌道衡過磅計量為準;以上價格執行期限為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31日。

  3、出賣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組織煤炭均衡發運;買受人可以根據生產需要提前5日書面函告出賣人調整計劃發煤的時間和煤量,並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對方損失。

  六、計價標準以下計價價格均為到廠含稅價,發運地點僅限上述約定發站:

  1、當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執行到廠含稅價每0.418 MJ/kg 為11.4元/噸即11.4分/大卡.噸;當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執行到廠含稅價每0.418 MJ/kg為3.0元/噸即3.0分/大卡.噸。

  2、煤價浮動按質量指標比例進行計算。 七、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

  1、按買受人驗收質量全月當月加權平均結算。結算時間為2009年12月17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出賣人火車運輸大票託運時間為準。

  2、兩票制結算,發票由出賣人出具給收貨人,貨款由買受人統一支付。出賣人代辦鐵路運輸、並代收代付鐵路運雜費,發票由出賣人出具給買受人,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支付延遲的責任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3、煤款按月結算,次月內結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摻雜、使假的處理:

  1、煤炭分層裝車質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摻雜、使假處理。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摻雜、使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同時對出賣人給予書面通知;若發生第二次摻雜、使假現象,買受人在拒收的同時有權終止合同,相應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3、出賣人供應煤炭摻雜、使假,若買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質量資料作為該批次煤炭的結算依據,該批次煤炭的質量不進入當月全月加權平均結算。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買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拒收條件及處理辦法:

  1出賣人需委託交付的,應當提前向買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為交付授權委託書和代為交付企業公司的相應資質,並得到買受人的認可,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並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來自非合同約定的礦點、非合同約定的發站或非合同煤種品種時,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2、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特別宣告:

  本合同簽章處甲、乙雙方的地址、傳真為雙方聯絡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傳送往來的函件、傳真,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對方,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廣安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在 市以外的,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7日視為送達日。

  4、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範文二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3.1煤炭的質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應當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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