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2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那麼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裝置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衛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裝置設施日常執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範文二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作為本合同上述格式條款有關條文的補充條款:

  一、承諾和保證通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賣方已向買方充分地解釋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條款內容,買方充分地理解其含義,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賣方已在銷售現場向買方明示了法律規定應當公示的檔案、證書、重要提示及購房指引,並且就商品房專案內部及周邊道路及規劃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說明,不存在遺漏情況,如專案周邊情況包括不限於綠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發生變化,均以政府規劃為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對專案內部及周邊規劃已有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車輛燈光、粉塵、廢氣、高壓線、飛機航線、鐵路等周邊不利因素影響。另賣方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告知專案周邊所有資訊,買方對以上內容知悉並認可。

  二、購買人資格通用

  買方承諾及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限購、限貸的規定,保證其符合 市購房條件,如買方違反前述承諾和保證,一切後果損失由買方承擔,且買方負責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如果賣方不解除合同,買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或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且無權以此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和補充協議。

  三、對地址的補充約定通用

  買方的聯絡地址為本合同首部所確定的買方的住所址。買方保證上述地址為買方能收到買方通知指平信、掛號信、郵政速遞等的確切地址,如有變更,買方應於變更後即時書面通知賣方,因告知地址不實或者因地址變更而未及時書面通知出賣方以致不能收到出賣方通知的,視為買方已經收到。如買方為兩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經由出賣方向買方其中一人發出即視為向買方全體發出。

  四、對通知義務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

  1、賣方當面通知買方的,買方簽收之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2、賣方按合同載明的地址向買方寄出特快專遞,寄出第三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3、賣方將通知公告於當地報紙的,公告刊出之日即為通知到達日。

  五、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適用於按建築面積計價

  房屋交付僅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差異處理,而不論套內建築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發生何種變化。

  本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面積差異按下列方式處理:

  1差異值在±1%以內含本數,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2差異值在±1%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買賣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扣除1%以內的誤差後

  3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買方不退房。當產證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不含本數,對於差異面積買方按原有單價95%計價對賣方進行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對於差異面積賣方按合同單價105%計價對買方進行結算退還。例:合同約定房屋建築面積100平米,單價5000元/平方米,當產證建築面積超過103平方米時,買

  方按47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賣方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97平方米時,賣方按52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買方結算退還

  買賣雙方應在面積差異確認且收到對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差額款支付給對方;因買方延遲確認面積差異或延遲補齊面積差異款及稅費導致延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方不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責任。

  六、支付購房款和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任何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若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則應當付至賣方指定的人民幣帳戶,並僅在賣方能自由支配該已付全部款項時才視為賣方已經收到該款項。即任何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人民幣金額為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時間為買方支付的時間;與支付有關的手續費例如因電匯而產生的手續費及外幣兌換差價等由買方承擔。

  2、如買方尚未付清該房屋總房價款的,不得與除貸款銀行外的第三方訂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內含90日,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逾期付款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

  買方按本房地產總價的2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此款由賣方在買方已交購房款中扣除,多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退還給買方;買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5、因買方延期付款導致賣方根據合同約定解除買賣合同的,賣方可直接將房產賣予合格的第三方,買方不得異議。

  6、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的銀行按揭款等,並以實際到達賣方指定收款帳戶日期為準前有權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並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買方對此無異議。

  七、辦理按揭的約定通用

  買方選擇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買本房地產的,賣方僅為代買方聯絡按揭銀行或/和協助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業務,並不代辦按揭,且不負有保證買方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

  買方選擇賣方代為聯絡按揭銀行辦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銀行按揭放款意向書後八個工作日內,與按揭銀行簽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買方逾期未來辦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價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將該物業賣給他人,違約金在買方已交款項中扣留,剩餘款項退還給買方不計利息。

  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有相關的手續費、稅費等由買方承擔。

  買方應誠信履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額償還每一期按揭款。因買方不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按揭款,銀行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在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賣方有權向買方追償並要求買方承擔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次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的違約金及賣方因履行擔保責任所支付的全部額外費用。

  八、對建築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通用

  “建築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後,賣方對該建築結構、房型的改動而產生的變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賣方為配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對買方所購房屋作出設計變更;2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

  本商品房專案的規劃、設計有變更的,賣方須在規劃、設計變更通過審批後15日內書面通知買方,買方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買方逾期未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合同繼續履行。買方不同意變更又不願意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

  如上述變更是在如下情況發生,買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該商品房,賣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合同簽訂後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等發生變化;

  2按照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而變更的;

  3賣方對商品房進行優化設計如把非封閉陽臺改為封閉陽臺,窗戶或門的開口方向、開口尺寸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等;

  4未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九、小區平面圖的補充約定適用於主合同要求附小區平面圖的

  1、買賣雙方約定,若賣方欲變更小區平面佈局,應事先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如買方對變更有異議的,應當在賣方向買方通訊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含第七日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視為買方已同意變更小區平面佈局,且放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

  2、小區平面佈局圖僅作為本期建築物的平面佈局示意圖。賣方保留對尚未開發部分建築物平面圖佈局的修改權。該小區平面圖佈局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最終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施工圖為準。

  3、對於小區平面佈局,如有更改,在不影響小區綠化、採光、使用功能或考慮多數購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保留對小區平面佈局的部分修改權及對修改的解釋權。

  4、因政府規劃原因致使小區平面佈局發生變化,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小區平面佈局圖中所示的小區會所、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門等的位置、形態、面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建設完成後的實物為準,買方表示充分理解,如發生變動將不視為賣方違約。其中,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如經政府規劃等有權部門批准,可以予以增加或調整,具體以有權部門的批准為準。

  6、小區平面佈局圖以外的部分,以買方購買房屋和交付時的規劃及建設現狀為準,賣方不對總平面圖以外的政府、規劃、賣方或其他機構的建設做出承諾,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賣方原因的補充約定通用

  1、異常天氣和異常地質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塌方、火災、水災、颱風、暴雨、高溫、發現文物遺址等;

  2、因執行本合同簽署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託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為如戒嚴或重大國事活動,國內、國際會議如國際盛典、體育盛會等影響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發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會災難和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罷工、戰爭、封鎖、疫病、騷亂等;

  6、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不能及時解決;

  7、由於非賣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遲延而導致的延誤;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建築設計變更導致的延誤;

  9、因國家相關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門變化,市政機構審批變更等;

  10、其他賣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遇上述情況賣方可據實予以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而不承擔延期交付和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十一、關於交付房屋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方應在《入夥通知書》中通知的入夥日期 日內驗收期限驗收房產,如有異議,應在驗收期滿當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買方對本房產無異議,同意接收。

  賣方通知買方入夥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買方《入夥通知書》中的入夥期限屆滿之日,買方自入夥屆滿之日起開始承擔相應的房屋風險責任;不論買方是否拒收《入夥通知書》,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入夥期限內對房地產進行驗收,或者以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絕收樓,均視為賣方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買方。屆時,與該房產相關之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由買方承擔,且買方無權拒絕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等。

  2、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的,賣方根據該意見整改完畢,買方須在賣方通知驗收期限5日內到現場再次進行驗收,買方逾期未驗收的,則視為該房產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給買方。整改完畢買賣雙方對整改結果仍有不同意見的,則以政府主管部門或專業檢測機構的檢測意見為準。

  3、 除非該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情況外,在房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該房屋的裝修或者裝置未完全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均不影響該房屋的驗收交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延遲收房或者拒絕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賣方的裝修和裝置達不到約定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的,由賣方按合同的規定承擔修復的責任,賣方無須向買方支付補償和賠償。

  4、買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過30日的,則從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時買方向賣方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買方逾期收房或因買方原因賣方拒絕交房的,自交房通知書規定的交付屆滿日起,開始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與商品房有關的風險和費用轉由買方承擔,因此造成賣方損失和給賣方造成的其他費用,也由買方承擔。

  5、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不論因何種原因買方未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的,視為買方對賣方贈送的該房屋裝修已驗收並且對質量無異議如有贈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或設計、施工、驗收規範許可範圍內的瑕疵如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粉刷層裂縫等,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在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時,買方仍未付清該房屋的總價款的,賣方有權選擇拒絕向買方交房。在此情況下,買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並不因此向買方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如賣方已按合同規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買方仍無理拒絕接受該房屋的,則視為賣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義務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原因致使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該房產,賣方可將商品房鑰匙放於物業管理機構,視為賣方依預售合同辦理交付,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自行向物業管理機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8、買方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的,須持有 市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

  具的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的書面鑑定意見,且在該書面意見簽發15日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買方放棄該權利。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通知的 90 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

  十二、對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交付期限屆滿時未達交付條件、標準的,買方同意給予賣方叄個月的交付寬限期,寬限期內買方不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交付寬限期滿後因賣方原因仍然無法交付房產的,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一年的,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賣方應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方已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無論買方是否解約,賣方因交房遲延所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對稅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買賣產生的有關稅費,由雙方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自承擔。由買方承擔的有關稅費,按現行標準由賣方代為預收取的,按辦件時當時相關規定繳納;最終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對產權證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 通用

  1、買賣雙方同意該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按如下方式辦理:

  1、買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買方自行向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2、買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方應委託貸款機構或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等代為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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