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合同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代理事項:乙方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二、代理許可權:全權代理。包括:前期調查;參與調解;提起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該項代理權行使前應經甲方書面認可;提出上訴;申請強制執行,代為接受、處分執行款物。

  三、代理方式:風險代理,即甲方不預先支付律師代理費用,待執行回款物後,甲方根據約定比例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四、代理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甲方按執行回款物價值的

  2、執行回款物後,乙方有權優先扣除相應律師費用。

  五、其他費用說明

  1、乙方為代理本案所發生的調查費、公關費、交通費、全部由乙方負擔。

  2、執行失敗,乙方無權收取代理費。

  3、如執行房產或其他經甲方同意的非現金財產,則由甲方負擔評估費、過戶費等涉及債權實現的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正常收費。

  4、訴訟程式中產生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必要費用由甲方依法繳納。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案件進展程度。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必要協助和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據。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律師有權根據委託許可權,依據事實和法律自行安排執行活動。

  2、乙方應定期向甲方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執行回款物到達乙方賬戶後,乙方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交付甲方,不得侵佔甲方的執行款項。

  3、乙方應認真履行代理職責,執行中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與甲方溝通,並及時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被執行人隱瞞、轉移財產,以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八、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委託事項,需按訴訟標的額的 10% 向乙方律師支付律師費。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執行終結止含:一審、二審、執行程式。

  十、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範文二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委託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代為處理,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為本案和解、一審、二審及執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辦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更換承辦律師。

  二、乙方必須忠於甲方的委託,切實履行代理義務,認真負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時出庭或參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協助義務,並負責與乙方保持聯絡,其聯絡電話為:       ,甲方確保上述聯絡電話準確、有效,如有變化,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四、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即代為調查取證;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上訴等;代為處理執行相關事宜。

  五、甲方應當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鑑定費、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乙雙方約定本案被告方所賠付的律師費歸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賠付的律師費外,甲方還需按照實際獲得的全部賠償款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如果不足¥ 元,則按照¥ 元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七、甲方應在實際獲得賠償款的當日以現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額支付律師費,否則,甲方除應向乙方支付應付的律師費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應付律師費數額的 %.

  八、本合同生效後,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結案或單方終止合同的,甲方仍須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如甲方未達到傷殘級別的,則乙方只收取¥ 元律師費。

  九、本合同非依約或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需對本合同進行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另行書面確認,否則無效。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承辦律師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權代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範文三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託人:江 蘇 金 合 律 師 事 務 所

  本協議書是甲、乙雙方對所簽訂的 號《聘請律師服務合同》第五條有關風險代理和收費的內容的補充約定,本協議書籤訂後,上述合同第五條的內容按以下約定執行:

  一、甲方提出並要求乙方對其委託的案件或事務實行風險代理,乙方審查其符合本協議書第二條後接受風險代理。

  二、風險代理範圍僅限民事案件或事務,且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保或低保待遇;三請求贍養、撫養、扶養、撫卹、救濟、工傷賠償等費用;四請求勞動報酬。超出本條範圍的風險代理無效。

  三、風險代理收費:

  一律師費的收取比例為合同標的金額的30%,即人民幣大寫 ;

  二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查檔費等其他單位的收費不屬律師費,甲方自付。

  三律師辦案所需的通訊、交通、食宿、影印等費用不屬律師費,由甲方另付。

  四收費方式,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以下第 種 方式執行:

  1、雙方分擔風險方式:本協議書籤訂時甲方先支付乙方50%的律師費,即人民幣大寫 ,若敗訴或未完成委託事務,則剩餘50%律師費甲方免付;

  2、律師承擔風險方式:本協議書籤訂時甲方無需支付乙方律師費,僅需支付辦案費 用人民幣大寫 ,律師費在以下第 項規定的時間收取:

  1在案件勝訴或委託事務完成後收取;

  2按照辦理進度分階段收取,具體進度及相應階段收費雙方另行協商並製作《分階段收費表》。

  四、若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經乙方書面催告仍不糾正的,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委託關係按《聘請律師服務合同》非風險代理的規定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彭尚任律師電話15062021979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江蘇金合律師事務所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號盛佳大廈11樓。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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