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協議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

  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專案”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專案。

  2“專案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協議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專案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協議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協議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協議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工程建設協議檔案。

  第三章 通知與聯絡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絡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協議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絡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專案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專案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專案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裝置和人員計劃,調集裝置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協議檔案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協議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檔案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裝置、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協議終止後,應將其裝置、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協議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專案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協議期內和協議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協議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第五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協議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協議文字、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儲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許可權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協議附件約定的裝置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協議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協議檔案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許可權: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檔案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檔案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協議檔案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專案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協議規定釋出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協議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協議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稽核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第七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協議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協議。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協議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八章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協議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協議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協議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協議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第十章 協議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協議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協議服務期,並續簽協議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協議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協議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協議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協議,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協議一方認為協議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協議義務時,可向協議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協議的通知,監理協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協議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協議有關條款和檔案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協議服務期內,由於專案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專案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協議時,經業主提出協議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協議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協議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協議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協議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章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協議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協議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專案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協議爭議,根據協議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協議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二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協議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協議”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協議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協議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_________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_________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協議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協議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協議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協議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三

  定義及解釋

  1 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專案”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裝置。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裝置、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專案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釋出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檔案。

  2 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 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專案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 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協議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協議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 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 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 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 協助

  在專案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檔案;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絡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資訊。

  10 裝置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裝置和設施。

  11 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 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專案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 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階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專案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 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 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 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 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1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2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3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 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 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 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1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2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後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1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2與履行協議義務無關的事宜。

  19 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 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於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 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 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 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 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 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 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 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 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並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27.2 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1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後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2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 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 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 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並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於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淨費用。

  31 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 支付的貨幣

  a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來加扣除的淨額。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於第26條規定情況。

  33 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專案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於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檔案。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於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1沒有業主的批准,不得將上述物品在專案所在國內賣掉;

  2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並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 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專案或某專案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專案。第31條第b段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 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儲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儲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 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 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 轉讓和分包協議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協議。

  39 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 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在為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檔案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 利益的衝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專案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 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並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3 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准。

  爭端的解決

  44 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 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專案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協議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專案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協議。

  2.甲方是本工程專案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專案監理單位,根據本協議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協議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協議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協議實施過程中,協議雙方一切聯絡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檔案,屬於協議的補充檔案。雙方聯絡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協議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協議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協議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協議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協議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協議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協議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協議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協議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協議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協議。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辦理。

  4.甲方支援乙方的工作,按協議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裝置、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協議文字、資料、圖紙和資料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協議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協議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裝置、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專案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協議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專案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協議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協議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洩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洩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協議,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協議,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協議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協議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協議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協議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協議。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絡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協議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協議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協議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專案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協議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洩露,專案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協議,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協議,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協議,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協議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協議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協議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協議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

  目錄

  一、協議協議書

  二、協議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協議期

  第10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協議專用條款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協議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協議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協議檔案以下稱本協議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協議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2本協議協議書;

  3協議專用條款;

  4協議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協議有關的其它檔案。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協議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本協議施工監理期為_________個月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協議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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