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管理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執業條件

  第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裝置: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一臺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裝置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裝置;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裝置及其他相關裝置;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裝置;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裝置。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設定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遮蔽裝置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汙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裝置和場所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裝置、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誌;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第三章 放射診療的設定與批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設定放射診療專案,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專案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定放射診療專案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專案,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專案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專案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專案,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稽核決定。經稽核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一建設專案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專案衛生審查資料;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四放射診療建設專案驗收報告。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專案,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和裝置效能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影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影印件;

  四放射診療裝置清單;

  五放射診療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合格的予以批准,發給《放射診療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見附件。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准到二級診療科目。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第十七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週期有關放射診療裝置效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專案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准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許可專案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專案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門登出放射診療許可,並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登出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一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第四章 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並落實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二定期組織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裝置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測、監測和檢查;

  三組織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接受專業技術、放射防護知識及有關規定的培訓和健康檢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記錄本機構發生的放射事件並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裝置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裝置,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裝置及其相關裝置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效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

  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裝置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和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洩漏等措施,並安裝必要的報警裝置。

  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二十二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並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專案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範。

  第二十五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蔽防護,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儲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二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專案;

  三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X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八至十五週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四應當儘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實施放射性藥物給藥和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採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使用行動式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應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衛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放射治療前,應當進行影像學、病理學及其他相關檢查,嚴格掌握放射治療的適應證。對確需進行放射治療的,應當制定科學的治療計劃,並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對體外遠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在進入治療室前,應首先檢查操作控制檯的源位顯示,確認放射線束或放射源處於關閉位時,方可進入;

  二對近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對接受敷貼治療的患者採取安全護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帶走或丟失;

  三在實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隨時清點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過程中遺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後,必須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確認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數量;

  四治療過程中,治療現場至少應有2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並密切注視治療裝置的顯示及病人情況,及時解決治療中出現的問題;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治療場所;

  五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放射治療操作規範、規程實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療計劃;

  六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開展核醫學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範、規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汙染人體、裝置、工作場所和環境;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接受體內放射性藥物診治的患者進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眾受到超過允許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條 核醫學診療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廢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應當單獨收集,與其他廢物、廢液分開存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和處置放射事件的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件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發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如實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診斷放射性藥物實際用量偏離處方劑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療實際照射劑量偏離處方劑量25%以上的;

  三人員誤照或誤用放射性藥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汙染的;

  五裝置故障或人為失誤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實施檢查、檢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放射診療專案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建設專案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裝置的;

  二 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裝置、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 發生放射事件並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 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放射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治療:是指利用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治療腫瘤等疾病的技術。

  核醫學: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或治療疾病或進行醫學研究的技術。

  介入放射學:是指在醫學影像系統監視引導下,經皮針穿刺或引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是指利用X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資訊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第四十四條 已開展放射診療專案的醫療機構應當於20XX年9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並重新核定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3日釋出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

  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我院特制訂本規定:

  一、採用有效的職業病放射場所防護設施,併為放射工作人員及患者提供個人使用的放射防護用品。為個人提供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護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放射工作場所,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計量儀。

  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及患者使用的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修、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三、實施專人負責的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並確保監測計劃和實施處於方案正常執行狀態。按照國家有關放射衛生的法規、標準等規定,定期委託經省衛生廳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本醫院放射診療裝置進行醫學影像質量控制和放射工作場所放射防護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存入本醫院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放射工作人員本人公佈。

  發現放射診療裝置及放射工作場所檢測資料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治理後,經檢測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四、放射工作人員及放射防護負責人應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和法規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安全有效的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規範》要求,對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放射衛生防護知識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放射衛生防護知識,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放射工作人員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學習和掌握相關的放射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放射工作人員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本單位應對其進行教育。

  五、對從事接觸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放射工作人員,本單位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

  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工作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放射診療工作;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工作人員,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調離崗位及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工作人員的職業史、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工作人員離開單位時,可以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蓋章。

  七、切實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權益不受侵害。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保健休假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要求,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由本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管理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

  二、醫療機構設定放射診療專案,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專案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定放射診療專案申請。

  三、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四、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五、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專案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範。

  六、醫療機構應按相關法規規定定期組織放射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放射防護安全知識培訓,保證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員的範圍為院內從事放射診療活動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2、醫務科負責本院放射診療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放射防護培訓檔案,並妥善儲存。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必須是正規學校畢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科對新錄用或調入的擬從事放射診療的人員必須依據有資質的體檢機構出具的上崗前體檢報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才可以錄用。

  4、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上崗前,醫務科應為其配備個人劑量計,及時安排其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和防護知識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為其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5、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每2年到有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也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由醫務科在7日內如實告知本人,並將結果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檔案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根據體檢機構的意見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及時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佩帶個人劑量計,每3個月檢測一次,檢測結果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檔案中,對於個人劑量高於劑量限值1/4時,必須由醫務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並採取相應措施。

  7、放射工作人員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並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檔案中。

  8、對懷孕或在哺乳期間的婦女,不得安排應急處理和職業性內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健康監護、個人劑量檢測、防護培訓中形成的檔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員證》歸醫院所有,由醫務科統一保管,終生儲存。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影印本人的檔案,醫院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影印件上籤章。

  醫院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證放射診療質量和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醫院放射性建設專案的評價,放射診療裝置、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測工作。

  2、醫務科負責本院的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工作,建立並儲存檢測與評價檔案。

  3、醫院新、改、擴建放射診療建設專案,應在建設專案施工前委託具有省衛生廳資質認可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取得評價報告後及時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專案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並取得認可批覆檔案後,方可施工。

  4、放射診療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應委託原預評價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取得評價報告後及時向轄區有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並變更《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結清專案施工有關經費。

  5、正常使用的放射診療裝置,應每年委託省衛生廳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進行一次狀態檢測;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裝置也應經省衛生廳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6、本院放射診療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應當每年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對檢測發現有明顯輻射洩漏的,應根據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和檢測機構的建議進行整改,整改後應及時進行復測,確保整改到位。

  7、檢測與評價有關報告應向放射工作人員告知,妥善儲存,並及時向轄區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特殊人群X射線檢查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我院特制訂本規定。

  一、兒童X射線檢查

  1、臨床醫師應嚴格掌握兒童X射線診斷適應症,應優先考慮非電離輻射檢查方法,確有正當理由方可申請X射線檢查;

  2、未經特殊允許不得用兒童做X射線檢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3、除臨床必需的X射線透視檢查外,應對兒童採用X射線攝影檢查;

  4、必須注意到兒童對射線敏感,其身體較小由布衣控制體位等特點,採用相應有效防護措施;

  5、使用移動裝置在病房或嬰兒房內作X射線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減少對周圍兒童的照射,不允許將有用線束朝向其他兒童;

  6、對嬰兒進行X射線檢查時,一般不使用濾限柵;

  7、對兒童進行X射線檢查時,應使用固定兒童體位的裝置。

  二、育齡婦女和孕婦X射線檢查

  1、嚴格限制對育齡婦女進行X射線檢查;

  2、對育齡婦女、孕婦必須優先選用非X射線檢查普查方法。根據臨床指徵確實認為X射線檢查是否是合適的方法時,應儘量採用X射線攝影代替透視;

  3、對有生育計劃的育齡婦女進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射線檢查時,嚴格使檢查限制在月經來潮後的十天內進行。對月經過期婦女,除有證據表明沒有懷孕以外,均應當作孕婦看待;

  4、婦女妊娠早期,特別是在妊娠8-10周時,原則上不進行X射線骨盆測量檢查;

  5、孕婦分娩前不應進行常規的胸部X射線檢查。

  醫用診斷X射線安全防護制度

  1、放射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術和射線防護知識,配合有關臨床醫師做好X線檢查的臨床判斷,遵循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原則,正確、合理地使用X線診斷。

  2、除臨床必需的透視檢查外,應儘量採用攝影檢查以減少受檢者和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

  3、放射工作人員在同室操作情況下透視,操作前必須做好充分的暗適應。在不影響診斷的原則下,應儘可能採用“高電壓、低電流、厚過濾”和小照射野進行工作。

  4、用X線進行各類特殊檢查時,要特別注意控制照射條件和重複照射,對受檢者和工作人員都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攝影時,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根據使用的不同管電壓調整附加過濾板;並應嚴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調節照射野,使有用線束限制在臨床實際需要的範圍內,同時對受檢者的非投照部位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6、攝影時,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遮蔽室等防護設施內進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檢查的受檢者外,其他人員不應留在機房內;當受檢者需要攜扶時,對攜扶者也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7、只有把受檢者送到固定裝置進行檢查不現實或醫學上不可接受情況下,才可使用移動式和攜帶式X線機施行檢查,檢查時應做好防護措施。

  8、使用行動式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須報請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9、進行X線檢查時,對受檢者的性腺部位要特殊注意防護。非特殊需要,不得對受孕後八至十五週的孕婦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以避免對胎兒的照射。

  10、在放射科臨床教學中,對學員必須進行射線防護知識的教育,並注意他們的防護;對示教病例嚴禁隨意增加曝光時間。

  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為及時有效的調查處理放射事件,減輕事件造成的後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預案:

  一、輻射安全應急組織及職責:組長為本單位法人代表,副組長為分管領導及放射診療科負責人,成員由有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放射事件發生時的應急處理工作,包括應急預案的啟動、應急響應處置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

  當發生人為失誤或放射診療裝置故障等原因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診斷、治療實際用量/照射劑量偏離處方劑量超範圍;人員誤照或誤用放射性藥物等情形時,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科室負責人,科室負責人接報後應立即報告輻射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組長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並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應急處置。

  三、放射事件應急響應處置:

  1、當射線裝置發生人員超劑量照射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封鎖事故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檢查室,通知裝置生產廠家,並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配合上述部門進行應急調查處理。

  2、立即轉移受照射人員,送至黑龍江省職業病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

  3、配合行政部門查明原因,對裝置故障進行檢修。

  四、放射事件應急預案的解除:

  當發生輻射事件的射線裝置修復後,必須經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狀態檢測合格。對事件有關資料及時收集,認真分析事件原因,並採取妥善的預防類似事件的措施,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醫用診斷X射線影像質量控制制度

  一、醫療機構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裝置,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2、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4、放射診療裝置及其相關裝置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效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

  5、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裝置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二、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斷專案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範

  三、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四、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採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五、進行X線攝影檢查時,放射工作人員應保證攝影質量,避免重複照射。

  電離輻射危害告知

  1、人體受到放射線照射後,可能產生潛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婦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其他孕期的孕婦、嬰幼兒、少年兒童慎檢;

  3、要權衡利弊,在沒有其他更好的檢查方法時,才用放射線檢查;

  4、檢查時,每次只容許1人進入機房,並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蔽防護。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採取防護措施;

  5、不得將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專案;

  6、儘量要求醫生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7、有權拒絕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放射診療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員必須把醫療護理質量放在工作首位,強化質量意識,自覺接受醫療質量管理小組的檢查監督。

  2、認真落實和嚴格執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成立由科主任領導的,包括診斷和投照技術組及導管理組人員組成的醫療質量管理小組,負責科室診斷和投照技術質量管理工作。

  4、堅持實行每日早間集體讀片制度和疑難病例討論制度;規範診斷報告的書寫。

  5、堅持實行技術讀片制度,由醫療質量管理小組人員對照片質量進行講評。

  6、加強質量管理力度,嚴肅制度和落實情況檢查。

  7、明確各級人員的岡位職責,嚴格“三基”培訓,定期進行考核。

  8、加強影像資料的管理,實行入庫前再次檢查核對和借片制度。

  放射診療裝置維護維修制度

  1、醫用放射診療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強化裝置的維護和保養意識,定期維護並及時做好維護記錄,確保機器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2、應有專人負責機器裝置的使用、維修和保養,並建立專冊登記簿。完善保管技術檔案,說明書資料,使用登記,維修記錄,購置儀器裝置配件及保管,計量檢測原始資料等。

  3、建立放射診療裝置日常操作常規及各級質量控制體系,使影象及膠片質量儘可能滿足診斷及臨床的需要。CT室大型裝置的使用人員,初次操作醫療裝置前,應接受相應時間的操作培訓,保證醫療裝置的正常使用。

  3、定期請專業人員檢測機器的輸出量及相關效能,協助維修人員做好質量控制和校準工作,使裝置執行安全穩定可靠。

  4、機器發生故障,停止使用並及時彙報,做到不帶病機使用和操作,並通知修理部門協作修理,及時記錄。與廠方工程師保持良好的溝通,利用電話支援、遠端診斷、現場維修等多種方式,快捷地處理問題。對易損易耗部件的採購儲存和使用要進行登記管理,確保各環節的銜接,以縮短維修時間。

  5、保持裝置工作環境的清潔和合適的溫度、溼度條件。

  6、交接班時要交待機器使用情況正常與否,有無異常情況。

  三

  放射診療許可證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做到依法、規範執業,制定本制度。

  1、使用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和健康檢查等放射診療工作,自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

  2、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的專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射診療許可,取得許可證後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相關證件齊全後方可開展。

  3、醫院綜合辦負責《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辦理、校驗等工作,《放射診療許可證》影印件懸掛在χ光機房,接受社會監督。

  4、《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併定期校驗,提交正、副本,放射診療裝置、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報告和教育培訓證明,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檢測報告。

  5、本院每年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年放射診療裝置、人員變動、本週期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和教育培訓、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管理與檢測等情況。

  6、放射診療場所、診療裝置以及診療專案發生變更時,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7、如果不慎遺失《放射診療許可證》,本院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某某醫院

  20XX年4月

  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制度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保證放射診療質量和輻射水平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醫院放射性建設專案的評價,放射診療裝置、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測工作。

  2、醫院辦公室負責本院的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的委託工作,建立並儲存檢測與評價檔案。

  3、新、擴、改建放射診療建設專案,應取得評價報告後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專案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並獲認可檔案後,方可施工。

  4、放射診療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應委託原預評價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取得評價報告後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並變更《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結清專案施工有關經費。

  5、正常使用的放射診療裝置,應每年委託資質認證機構進行一次狀態檢測;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裝置也應經省衛生廳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6、本院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防護設施每年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檢測發現有明顯輻射洩漏的,應根據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和檢測機構的建議進行整改,整改後及時進行復測,確保整改到位。

  7、檢測與評價有關報告應向放射工作人員告知,妥善儲存。

  某某醫院

  20XX年4月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制度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本院從事放射診療活動受到電離輻射的人員。

  2、醫院辦公室負責本院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檢測檔案和放射防護培訓檔案,並妥善儲存。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必須是正規學校畢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辦公室對新錄用或調入的擬從事放射診療的人員必須依據有資質的體檢機構出具的上崗前體檢報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才可以錄用。

  4、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醫院應為其配備個人劑量計,及時安排其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和防護知識培訓,培訓合格並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

  5、放射工作人員應至少每2年到有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也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在7日內如實告知本人,並將結果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發現有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根據體檢機構的意見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及時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佩帶個人劑量計,每90天檢測一次,檢測結果抄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對於個人劑量高於劑量限值1/4時,必須查明原因,告知本人並採取相應措施。

  7、放射工作人員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並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8、對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不得安排應急處理和職業性內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健康監護、個人劑量檢測、防護培訓中形成的檔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員證》由醫院辦公室統一管理,終生儲存。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影印本人的檔案,醫院應該如實、無償提供,並在影印件上簽字。

  某某醫院

  20XX年4月

  放射診療影像質量控制制度

  1、本院的放射診療裝置和監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裝置,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2定期進行穩定性監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監測;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監測儀表;

  4放射診療裝置及其相關設別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效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

  5不合格或者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裝置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2、本院遵守與放射診療專案相適應的質量保證監測規範。

  3、本院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種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4、本院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時,制定周密計劃,採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5、進行X線攝影檢查時,放射工作人員應當注意選擇膠片,以保證攝影質量,避免重複照射。

  某某醫院

  20XX年4月

  放射診療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為貫徹放射診療實踐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原則,落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規、標準的要求,保證放射診療質量和患者受檢者的健康權益,制定本制度。

  1.警示告示

  ⑴在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和各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定電離輻射警示標誌,在各機房門口設定工作指示燈。

  ⑵在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處醒目位置設定“孕婦和兒童對輻射危害敏感,請遠離輻射”。確需放射檢查,請與醫生說明並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的溫馨提示語。

  ⑶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事先告之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2.遮蔽防護

  ⑴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配備與檢查相適應的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一定的鉛當量要求,並符合國家相應標準。

  ⑵放射工作人員實施醫療照射時,只要可行,就應對受檢者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蔽保護;工作人員在輻射場所操作時必須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3.放射檢查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判斷

  ⑴醫療照射必須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射量。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儲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⑵不得將X射線檢查列入嬰幼兒及少年兒童檢查的常規檢查專案;

  ⑶對育齡婦女腹部或者骨盆進行X射線檢查前,應當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8~15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⑷應當儘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⑸實施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採取防護措施;

  ⑹每次實施時工作人員必須檢查機房門是否關閉。

  4.裝置維護保養

  ⑴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對機器的使用、保管、清潔、維護負責,機房內保持清潔,不堆放雜物,無關人員不得擅自動用機器;

  ⑵ 裝置開機後應檢查是否正常,先預熱球管後才能工作。

  ⑶ 裝置應開展定期的維護。

  5.監督檢查

  ⑴放射安全領導小組應每月一次對科室的防護操作進行檢查,科室負責人每週應進行檢查;

  ⑵對放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行為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科室落實整改。

  ⑶檢查結果與科室及個人年終考核評掛鉤。

  某某醫院

  20XX年4月

  電離輻射危害告知制度

  在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處或放射診療科室走廊牆壁上放置或懸掛電離輻射危害告知展示牌。

  1、人體受到放射線照射後,可能產生潛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後8—15周的孕婦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其他孕期的孕婦、嬰幼兒、少年兒童慎檢;

  3、要權衡利弊,在沒有其他更好的檢查方法時,採用放射線檢查;

  4、檢查時,每次只容許1人進入機房,並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蔽防護。因患者病情需要家屬陪檢時,陪檢者應當採取防護措施;

  5、不得將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專案;

  6、儘量要求醫生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7、有權拒絕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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