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法律有時候直接把行政處罰權授予了行政機構,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講下行政處罰實施的主體,希望大家喜歡。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政機關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4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認定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二、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如何認定

  1、公民

  對於公民的認定,目前都不存在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年滿14週歲的能夠正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責任能力,都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而對未滿14週歲的人和精神病人應排除在外,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以其個人或家庭作為經營主體的,在行政處罰時應當以公民或個人進行定性處罰。

  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所有經營活動的結果都最後歸結為自然人來承擔。因此在行政處罰中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也認定為公民或者個人性質進行處罰,而不應當將其定性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4、個人合夥企業

  個人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因此,在行政處罰中應當將個人合夥企業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併定性為公民或個人性質。

  5、企業法人分公司

  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等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它還是有責任能力的,只是不象法人那樣具有完全獨立的責任能力,而只是具有相對獨立的一般以法律規定或法人授權範圍內的責任能力。因此,具有營業執照、能夠相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責任物件,如其實施了行政違法責任,可以由其獨立承當行為責任。

  6、企業法人子公司

  企業設立的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應當依法獨立承擔行政責任,不能將子公司違法的責任由設立它的母公司來承擔。

  7、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分為兩類:一是相對獨立性的分支機構;二是非獨立性分支機構。這種獨立性與非獨立性分類是以是否領取營業執照來劃分的。對於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如有受行政處罰的情形,被處罰物件應為該分支機構。對於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如有受行政處罰的情形,被處罰物件應為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

  綜上所述,工商部門在執法辦案中,辦案人員應全面收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資質、資格等證明檔案,認真稽核其行政法律地位,才能準確地確定行政處罰物件的主體資格。

  行政處罰主體的類別

  根行政處罰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也並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處罰權。而非行政機關在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行政處罰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行政機關。

  此類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第二,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一個非獨立組織,它代表行政機關處理各項行政事務或機關內部事務,原則上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職權。

  但在有的情況下,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把行政處罰權授予了行政機構,這時行政機構就獲得了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這主要有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成為行政處罰主體。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 條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吊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也就是說,對於警告、50元以下罰款、吊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交通警察隊這樣一個交通管理機關的內部機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

  2行政機關的派出所機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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