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販賣毒品司法解釋是怎麼樣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6日

  大家都知道,吸毒是有害健康的,所以販賣毒品就更是屬於犯罪的一種了,而且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是會進行判刑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多次販賣毒品司法解釋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多次販賣毒品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10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販賣毒品的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斥、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心臟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販賣毒品罪立案的標準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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