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年休假原因怎麼寫_不休年休假有什麼補償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3日

  職工可不可以不休年假的?不休的原因要怎麼寫?年假是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所有職工合法享有的權利。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不休年休假原因怎麼寫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休年休假原因怎麼寫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不休年休假直接跟用人單位說就可以了,年假是國家法定勞動者應該享有的休息權的體現。

  不休年休假有什麼補償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4種例外情況不享受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員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

  1對於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裡的日曆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先生在甲單位幹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工作已滿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10天=4.2天。由於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4天。從在新單位工作的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2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年休假怎麼算?

  對此,《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這裡確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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