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離職能不能請休年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1日

  一般工作一定時間的員工都是能夠達到休年假的條件的,但有的職工年假未休的就匆忙辭職,因此有的職工在提前離職之前是很想要休完年假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提前離職能否休年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員工提前離職的年假規定

  員工離職前有權利休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時間,即可以在離職前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2、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員工離職年假未休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3、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員工年假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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