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遵守的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0日

  員工選擇離職是個人選擇,離職時也要遵守公司離職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公司對員工離職有什麼規定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員工離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附表1 :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員工離職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專案專案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專案,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員工離職的原因

  1.單位有工作人員是領導的親戚或朋友,而自己則是應聘進去的,很多好的機會總輪不到自己;

  2.你自己是經人介紹去的單位,無論做出什麼成績都會被人任為是得到了領導的照顧,所以自己想換個工作,這樣更能體現自己的能力.

  3.原來的公司總不按時發工資,有拖欠現象。

  4.公司對客戶的承諾經常不能兌現,搞的你們總是要對客戶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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