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黨察看處分決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黨組織會根據黨員違法違紀的行為作出輕重不同的處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歡迎大家閱讀。

  一

  中共仙降鎮委

  關於給予黃**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

  決 定

  黃**,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於浙江省瑞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家住瑞安市仙降鎮塘裡村,現任塘裡村黨支部書記。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間,黃**在擔任瑞安市仙降鎮塘裡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及黨支部書記期間,經過塘裡村委會商議後,由黃**等代表塘裡村委會陸續將塘裡村集體所有的13.78畝基本農田土地使用權,以共計197900元的價格非法轉讓給蔡成同等人作建設用地,蔡成同等人即佔用非法轉讓的12.811畝土地進行建設。其中,黃**參與非法轉讓並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為12.811畝,價額197900元。2005年8月2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黃**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000元。

  綜上所述,黃**身為共產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卻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其行為已違犯黨紀,且觸犯刑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八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2006年3月8日鎮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給予黃**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本決定自2006年3月8日起生效。

  中共仙降鎮委

  2005年 4月19日

  二

  關於給予周**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決定

  周**,女,漢族,1952年12月出生,本市賀村鎮人,初中文化,1998年4月入黨。2002年4月至2008年2月任淤頭鎮達山底村黨支部書記,2008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賀村鎮通賢村黨支部副書記兼達山底片片長。

  經查明:2007年9月26日,為爭取達山底村機動田糧食直補資金,時任淤頭鎮達山底村報賬員王××以周**的名字開設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賬號為603415004200435587,並將存摺交由周**保管。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7月7日,市財政先後下撥該存摺賬戶達山底村機動田農資綜合補貼資金、早稻訂單補貼資金、良種補貼資金等共計16558.73元。後周**於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先後多次將該存摺賬戶中的16558.73元用於家庭建房、日常開支、電費等支出。2012年8月17日,周**向通賢村退出被其挪用的15843.58元。2014年6月4日,周**再次向通賢村退出被其挪用的715.15元。2011年8月的一天,周**、王××、村委主任毛華×等人在通賢村村委辦公室,以其三人在農村戶用沼氣專案建設中有貢獻為由,向村黨支部書記毛初×提出要求發放獎金。毛初×同意後,同年8月27日,王××虛增了兩戶農戶共6000元戶用沼氣補助款進行報賬。周**、王××、毛華×各分得2000元。2014年6月4日,賀村鎮紀委對周**退出的違紀所得2000元予以暫扣。

  周**身為黨員幹部,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她卻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貪汙公款,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經賀村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周**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對暫扣的違紀所得2000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

  本決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賀村鎮黨委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14年11月7日

  三

  中共對江鎮委員會關於給予陳**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 陳**,男,51歲,對江鎮法書村人,高中文化,2007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原大方鎮法書村人口主任,200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為對江鎮法書村村民。2008年,對江鎮法書村原大方鎮法書村陳**在貴州宣慰府恢復重建工程中,採取虛報冒領手段,領取徵地補償款共計34785.83元,其中分給原大方鎮雲龍村黨支部副書記李世乾13000元,分給原大方鎮雲龍村村委副主任林海1000元,分給原大方鎮雲龍村村委主任龍永興1000元,陳**實際分得19785.83元。

        陳**同志採取虛報手段,領取貴州宣慰府恢復重建徵地補償款並進行分贓的行為屬於貪汙賄賂,已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經2014年9月5日中共對江鎮會員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同志留黨察看處分。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鎮黨委及其以上黨委或紀委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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