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學習的心得體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試裡的重頭戲,從最近幾次考試看來,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篇一

  我們,作為新世紀學習法律的學生,更應該在老師的指引下努力學法、懂法,並儘自己的力量讓法制觀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來對刑法裡的“故意傷害致死”與“間接故意殺人”說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寶麗板和傢俱。期間,兩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某晚,李某懷疑被告人張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錢,並向他要回其合股辦廠的股金3000元錢。被告人張某否認偷她的錢,並以無錢為由,拒不退錢。倆人便發生爭吵繼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張某將胡某蓮推倒在床並從枕頭底下拿出彈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掙扎並呼喊“救命”,被告人張某朝李某頭部、胸部、大腿等部位連捅數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離現場。被害人李某當即被送往縣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二時死亡。經法醫屍檢鑑定:認定李某系他人用雙刃利器刺傷致血氣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屬他殺。該院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有明確的殺人故意。⑴打擊的部位是致命處;⑵凶器是雙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後果;⑷畏罪潛逃。被告人張辯稱,沒有殺人的目的,是在雙方推搡過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頭上砸。被告人奪過刀無意中按在開關上,刀尖自動簧出,才導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辯護人認為:⑴被告人絕沒有要致被害人於死地的主觀願望;⑵雙方平時關係好,當晚兩人還發生性關係。即關係特殊,不至於要致被害人於死地;⑶犯罪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環境條件足以證明被告人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條件。綜上,被告人主觀上確實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有傷害的故意。即使未考慮後果刺傷被害人要害部位,導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間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張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書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定性準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處於極刑。

  認識間接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的犯罪意識,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他人傷害或死亡的結果。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去認識其故意內容:

  一、對行為人意識表示的認識。在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最開始所抱的意志形態,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案例中行為人捅刀時,行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會捅死人,這時,行為人主觀上當然是想傷害,而不希望是殺死。任何間接故意德殺人,都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結果為前提的,正是為了這種目的結果,導致了行為人本來不希望的意志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本來行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死亡危害結果,卻有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那麼,只要停止實施其行為,死亡結果就不會發生。但是,行為人為了達到另一目的結果,任要實施其行為。這時,他就會產生一種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結果的發生,又想實施會引起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一旦鬥爭的結果仍決意實施其行為,於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變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抱著聽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傷害心切,決意捅刀,這就說明行為人的意志形態在事物的矛盾衝突中,已由不希望轉變為放任。而故意傷害致死是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但他試圖憑藉主觀抑制死亡結果的發生從而避免發生死亡結果。

  二、對行為人客觀情況的認識。要求行為人對自己所使用工具的效能,打擊的部位是否清楚,有無選擇餘地,打擊的強度有無節制進行分析:⑴把犯罪工具和傷害部位結合起來分析。案例中,張某朝李某頭部、胸部等部位連捅數刀,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預見會死,但輕信能夠避免不至於敲兩下就死。如果用斧頭或刀器,那就不是預見而是放任。⑵從行為的打擊強度和打擊的連續性去分析。例如,給被害人很深的創傷,致死的可能性就大,對被害人的人身施以一連串行凶動作,也可能置人於死地,這樣就可以分析出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情況。如案例中,猛刺一下,而後又連捅數刀。⑶從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運動的狀態去分析。當雙方處於激烈的運動狀態之中時,行為人對犯罪工具、人體部位、打擊強度等不可能有意選擇,因此,對此一般按故意傷害致死處理。

  三、對行為人危害結果的認識。案例中張某見被害人倒地連聲呼救,血流如注,就扔下凶器揚長而去。被害人的呼救能否引起旁人的注意和鄰居前來施救,張某滿不在乎,鄰居能救也罷,不救也罷,張某均順其自然,聽之任之。也就是說,行為人雖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死亡結果發生了,也不違揹他的意志。因此,對危害結果死亡,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人多能想方設法予以避免;而間接故意殺人者則不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

  四、對行為人其思想行為流露的認識。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開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給顏色看、揍他一頓等等。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有抑制性的,砍他一條腳、算了算了等;事後的思想流露,是懊悔性的,根本想不到會死。而間接故意殺人,在其開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狠狠地打、幹掉算了、打死了也不管。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放任性的不管了、算他命大等。事後的思想流露,是回答性的死了?!這些思想流露從其語言表述來看,可作為判斷行為人犯意的根據之一。

  綜上所述,判斷其是“過失”還是“放任”,我認為“過失”還是“放任”即犯罪意識,是傷害致死區別於間接故意殺人的根本標準。主要因素就在於行凶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強度,作案時間、地點、環境,作案前有沒有經過準備,行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關係,行為人的品質和日常表現,發案原因,行為人發案前的意識表示和發案後的態度。這些因素就是判斷犯意的依據媒介。在分析任何一個案件時,都必須對所有因素進行一番考察,然後在綜合比較、平衡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結論,對故意傷害罪致死還是故意殺人罪間接,作出明確的判斷。

  範文篇二

  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瞭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於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麼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定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麼法、量什麼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於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於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並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於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係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醜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於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而且闡明瞭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範文篇三

  在中國網際網路實驗室“創新型國家與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層研討會上的講話

  我們有一箇中國網路觀察網也是在關注這個網路的智慧財產權的方面的事情,我們就是所有的網路的公民作為我們的服務物件,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網友,我們是最為弱勢的普通網友服務。第二個為名人的網友服務,當然我們還會為網站、網咖和網站的管理部門服務。但是我們可能更關注弱勢這一塊,當然今天我們涉及到富士康這個案件的話我想確實是有很多造作的餘地在裡面,我們其實也涉及到幾個我們網路的案子。

  因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過做幾個案子有了一些親身的體會才知道,我們就是提一些我們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們覺得應該在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方面,一個是證據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涉及到網路,網路法律現在應該說還不是那麼的齊備,國外的網路法律是比較完善的,我們看到最近也報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細節的。我們這一塊網路的侵權的事件是馬上會消失的,所以這個證據的保護很重要。比如說發表一個帖子一定要公正下來做充分的準備。

  第二個要聘請專業的智慧財產權的律師來負責,專業的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應該說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個應該尋求網路,因為網路的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網路的審判,可能不是事實的審判的問題。網民也是會提出他們自己的審判的觀點,我們看到最近凱蒂不斷的有案例在報,包括國學辣妹我和張星水聯手做的案子在豐臺法院獲得了初審的勝利。但是我們在這裡面也看到輿論和網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雖然可能判決不一定有利,但是我們還是推薦大家用網路的力量尋求網路意見領袖的支援,我們想剛才方總這裡聚集了一萬多名的意見,他們發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娛樂上有幫助。

  第四個在法律的舉證的過程中間,我們一定要做到證據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裡面有一些,因為我們中國社會人情關係在裡面,我們不能避免有一些模稜兩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們不能絲毫的退步和讓步,包括證據的提供,所以我們一定要掌握這一點。

  第五個,最後一點就是說如果有不利的判決,我們一定要堅持上訴或者是二審,一定要堅決的推翻,因為不利的判決會對你未來的公司的運營,包括個人的聲譽有很大的影響。得到了有利的判決以後要堅決的速戰速決,這個中國現在就是這個執行問題上面也是面臨一個困境,現在就是說畢竟我們還是有一個過程,法制化程序中間還有一個過程,所以他們會想出很多辦法來讓你執行不了,所以速戰速決的辦法最好,找到你的訴訟物件得主管方,主管人給他們施加壓力最好。這個是不成熟的,但是我們覺得還是比較實用的。

  最後一點我想講在創新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方面,黎明老師是我的老師,他在創新型思維上面提出了一些方面的想法,我們覺得可能就是用正反和用這種三元的邏輯會起到一些效果,他也在考慮如何讓中國人聰明起來,在思維上面起到一些作用。我們講利益的鼓勵包括髮獎章,包括髮創新獎金是一方面,但是情感的激勵和創新的機制是無法避免的。

  對於智慧財產權,以前只是在電視、廣播、報紙中看過、聽過,覺得與我們相距很遠,今天又學了,覺得智慧財產權與我們每一個人生活都息息相關。認識它,學習它越來越發現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別人的東西理直氣壯,以為改個姓名就成為自己的作品,現在知道那是侵權,到電子市場買張光碟,現在知道那是盜版。並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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