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知法守法敬法發言稿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每個黨員要提升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在尊法敬法、知法守法方面做到知行統一,將法治精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歡迎大家閱讀。

       篇1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一定要一個做敬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明白人。

  1.敬法。就是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無論你是官還是民,無論你是貧還是富,無論你職務高低,都要敬畏法律,把法治當作一種信仰。

  2.懂法。就是要學法知法。作為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要學習熟悉分管領域和履行職責崗位相關的法律法規。全會強調,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作為公民,要學習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四中全會為公民學法提出了具體措施: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建立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提高普法實效。

  3.守法。作為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要把守法作為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作為公民,要把守法作為一種行為習慣,養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意識。為了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4.用法。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作為公民,要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不懂法,可以請律師。因家庭困難請不起律師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決不做違法犯罪的笨事、傻事。

  篇2

  做為黨員領導幹部,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帶頭依法行政,爭做懂法、畏法、守法的先行者,為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國家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不懂法就不知畏法,不畏法就不會依法。當前之所以會有很多亂為、擾法、違法事件發生,就是我們個別領導幹部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目中無法。有人信奉“權大於法”的信條,以權代法、以權壓法;有人持有“法有例外”的觀念,認為自己是黨員幹部,身份特殊,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特權;有人心懷“法不責眾”的僥倖,看著別人觸控法律的紅線,也心安理得“隨大流”。殊不知,正是因為少數領導幹部將黨紀法律作為束之高閣的擺設,當作為了個人私利可以隨意揉捏的橡皮泥,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透支了人民群眾的信任,最終作了最壞的示範。作為基層領導幹部,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須樹立法治理念,一定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沒有特權、法律約束沒有例外的原則,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帶頭學法、知法、尊法、守法,帶頭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要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慮必及法、行必依法,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畏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畏法,對我們黨員幹部來說,就是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另一種表述。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無授權不可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的行為及出臺的規定,不少都是“法無授權”而為之,甚至沒有對其“合法性”進行調研論證。雖然政府初衷良好、目的正確,但出臺的規定於法無據,即合理不合法,容易造成群眾的不理解,或給個別別有用心之人制造混亂以藉口,形成新的社會矛盾。因此,作為基層領導幹部,我們要時刻把自己的言行、決策置於法律約束之內,在作出任何決策或形成某項決議時,都必須取得法律授權,於法有據,以保證權力在法律框架內執行。反之,如果我們作出的決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只要我們的決策符合群眾意願,有利於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我們也不能因法無明文要求而不去作為,而是要出於公心、出於國利,在不違法、違紀的前提下,即便法無授權也要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勇於探索創新,大膽做出的決策,並在一定範圍內召開民調會、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力求決策的科學化、正確化。

  守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守法,是每個黨員幹部“其身正、不令而行”的關鍵核心,是對“法定職責必須為”的重申和強調。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政府權責統一、法定職責必須為逐漸成為越來越多領導幹部的共識。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以及政府簡政放權的推進,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與法定職責必須為相違背的情況,“為官不為”就是典型的表現。這不僅影響政府職能的履行,也是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對人利益的不負責任,對政府公信力乃至對全社會信法、尊法、守法都將產生負面影響。如何避免個別領導幹部“該為不為”或“不為想法去為”現象的發生,四中全會關於“法定職責必須為”的相關制度設計,都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作為基層領導幹部,我們必須要加強法治學習和宣傳教育力度,強化機關工作人員權責一致的法治意識,進一步完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和嚴格的問責機制,強化擔當意識,不能籍口一項決策或工作無明文規定,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就不去作為,做太平官。而是從工作實際出發,在職責範圍內應該做到的就要努力去做,既要有擔當又要正確釐清憲法、法律為先的原則,讓“為官不為者”為他們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從根本上扭轉“為官不為”行政亂象發生,進而促使各級黨員幹部履職盡責,保證依法行政。

  篇3

  各位領導,同道們:

  今天我在這裡演講的題目是:增強遵紀守法意識。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建設高度文明、高度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必須在全社會形成“以遵紀遵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念,讓遵紀遵法成為我們的榮譽。

  “法律”可以說是玄色的,由於它在犯罪人眼前,意味著判決、處罰;“法律”亦可以說是紅色的,由於它在無辜者眼前,代表著正義,公平。當某人被證據確鑿地證實有罪或無罪的時候,法律就得到了體現,正義就得到了伸張。“法”是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佈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律”是具體的規則,條文。“法”、“律”結合起來,組成了這個社會中神聖的詞語。古羅馬的西塞羅曾在《論法律》中說道:“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對正義與非正義的區分,人類法律受自然指導,懲罰者,保障和維護高尚者。”法律在這個社會中是一種權威,人們需要參照它來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熱和的家,他們的利益在這裡得到了保障,他們權利在這裡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條粗大的鐵鏈,它牢牢地綁住犯罪分子,讓他們無法在這個社會中胡作非為。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的進步,法律同樣也會進一步完善,由於整個世界的和平發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穩步的前進。法律離我們並不遠遠,無論是在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中,法律都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們需要學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國的泰·德薩米在《公有法典》中說的那樣:“這些神聖的法律,已被銘記在我們的心中,鐫刻在我們的神經裡,灌注在我們的血液中,並同我們共呼吸;它們是我們的生存,特別是我們的幸福所必須的。”

  遵紀遵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一個國家即使經濟實力再強,假如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遵紀遵法的國民,仍不能算是一個真正文明、強大的國家,照這個標準來看,我們離真正的“強大”還有相當一段間隔。固然,我國目前已經構建起了比較完備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實事求是地講,“遵紀遵法”四個字還遠沒有成為所有公民的自覺行動。應該說,我們這個五千年的文明古國,固然間隔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制國家尚需時日,但卻並不缺少建立社會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傳承。

  民眾對法紀是忠誠的,他們甚至希看像蘇格拉底那樣用生命往追隨自己心中神聖的法律。古希臘雅典的“當權者”以對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蘇格拉底並判他極刑。臨刑前,他的們決定幫他越獄,而且一切都預備妥當。但蘇格拉底卻說:“我的信仰中有一條就是法律的權威,既然法律判處我極刑,作為一個好公民,我必須往遵守。”蘇格拉底終極帶著對法紀的忠誠含笑離開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卻流芳百世。

  在大多數國人來看,蘇格拉底確實有點迂腐,既然法紀本身不公正,那為什麼還要服從呢?有人以為,由於人們的道德準則與正義原則並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見分歧與矛盾。因而,為了建立良好社會秩序,人人都應當遵紀遵法。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現代中國,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制定出來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們更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什麼時候,我們國家不僅經濟實力足夠強大了,而且“以遵紀遵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榮辱觀也真正成為一種被全社會廣泛認同、自覺追求的公共時尚時,中華民族的實力才能軟硬兼備,傲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遵紀遵法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素質和義務,是保持社會安寧的重要條件。在社會主義政治的條件下,從國家的根本到基層的規章制度,都是政治的產物,都是為維護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紀遵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就是遵從人願、維護人民利益的高尚之舉,必將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贊同。這應該是每一個積極向上的人所追求的榮譽所在。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人人遵法紀,凡事依法紀,則社會安寧,經濟發展。倘若沒有法紀的規範,失往法式的控制,各項秩序就無從保證,人們生存、發展的環境就會遭到破壞,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十年“”,社會,與法制遭到瘋狂踐踏,黨紀、政紀、軍紀受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蕩然無存,正常生產、生活無法進行,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維護,就連國家主席的人身自由與生存權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證。這種“史無前例”的混亂無序狀況,破壞了社會的安定,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無可估量的巨大損失,教訓極其慘痛而深刻。今天,我們誇大“以遵紀遵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就是要進一步告誡人們,無論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一個軍隊,還是一個地區、一個單位,須臾不可沒了法紀的規範,須臾不可亂了正常的秩序。

  社會主義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在法治的背景下,違法亂紀就是踐踏,危害社會。有人似乎覺得違法亂紀可以撿便宜、撈好處,所以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甚至自喜於鑽一下法紀的空子。這是一種極其危險的玩火行為。那些終極被繩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無例外地抱有僥倖心理,以為可以超越於恢恢法網,乃至為自己的違反法紀而驕傲。當正義的宣判來臨之際,他們才開始悔恨、自責,留下了多少以警後人的教訓!假如當初多一點遵紀遵法的光榮感,少一點違法不遵的行為;多一點違法亂紀的恥辱感,少一點違法亂紀的僥倖心,

  又何至於此!

  總之,只有遵紀遵法才能獲得自由。法紀不僅反映人民的意願,也是人類對社會生活的深刻總結,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遵紀遵法是遵從規律的表現,是聰明睿智的表現。馬克思曾經講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逆法而動,越規而行,不是什麼勇敢的舉動,恰正是無知和愚昧的表現。這種無視實踐經驗、無視客觀規律的行為,盡不會帶來什麼好的後果,終究難逃客觀規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對交通法規盡不在意,任意穿行。當災難降臨時,既貽害自己,也貽害他人,留給人們的盡不是對英雄行為的扼腕痛惜,而是對冥頑落後的鄙視和警示。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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