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徵收汽車排汙稅的可行性探討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政策層面上看,我國目前的汽車排汙調控政策存在著諸多不足與缺陷;從稅制結構上看,我國現有的稅種也無法很好地限制汽車所造成的汙染;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我國徵收汽車排汙稅的可行性探討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汽車保有量也在飛速增長。汽車尾氣已成為影響城市空氣質量和威脅著城市居民的健康的主要因素,而探析汽車排汙稅開徵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同時保證中國城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廣州作為中國主要城市之一,廣州市汽車保有量近幾年增速明顯。文章就廣州目前的汽車保有量、整體城市空氣質量和常住居民呼吸道疾病發病率等情況探討廣州擬開徵汽車排汙稅的各項條件,也為我國具同等條件的大型城市開徵汽車排汙稅提供借鑑。

  【關鍵詞】汽車尾氣;汽車排汙稅;可行性;廣州
 

  【論文正文


我國徵收汽車排汙稅的可行性探討
 

  一、前言

  汽車給我們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汙染的空氣。隨著我國城市汽車數量的飛速增長,汽車尾氣對空氣的汙染逐步成為城市汙染的主因。作為我國大型城市之一的廣州也不例外,其汽車保有量也在快速增加,截至2010年10月,廣州市民用汽車保有量為155萬輛,比2009年的125萬輛增加了30萬輛,同比增長24%。從資料可見,廣州的汽車保有量非常大,無論是對廣州市的空氣質量,還是對廣州市民的健康,都會造成負面的嚴重影響。統計顯示,汽車排放汙染物俗稱:汽車尾氣的導致廣州市空氣質量差的分擔率達46%,而城市中心區域甚至高達70%。根據“廣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2008年底進行的“2008年廣州環境狀況公眾評價調查”結果顯示,廣州市民普遍認為“汽車尾氣汙染”難以控制,也是損害市民健康的主要汙染源。更有57.1%的環境專家預期,廣州未來三年“汽車尾氣汙染”排放量將快速增加,空氣質量進一步惡化。由此可見,汽車尾氣不僅會破壞城市環境,還嚴重影響了市民的健康。因此,探析廣州開徵汽車排汙稅而不是採用行政手段限制汽車上牌,無論是對治理汽車尾氣汙染,保護環境與居民健康,還是降低行政手段對經濟的扭曲均具有重要意義。

 

  二、廣州市開徵汽車排汙稅的可行性分析

  一理論上的可行性

  汽車排汙稅作為環境稅的分支稅種,其與環保稅的徵收理論基礎是一致的。現主要有以下四種理論觀點。

  1.“外部性”理論。“外部性”理論的提出者是劍橋學派領袖,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該理論一般用於解釋經濟生活中的“外部效應”。公共環境是公共產品,而環境汙染是“外部負效應外部不經濟”的典型表現,外部性理論雖然沒有直接指出如何通過徵收環境保護稅來糾正“外部負效應”,但卻為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思路和理論支撐。另一位劍橋學派學者,經濟學家庇古於1920年發表的著作《福利經濟學》,豐富了“外部性”理論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徵稅可以有效糾正“外部負效應”。即通過徵收與排放汙染量相當的稅能使“外部負效應”內部化,使社會資源配置更有效率,這就是著名的“庇古稅”。

  2.“汙染者付費原則”理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環境管理中的經濟手段》中提出了“汙染者付費polluter-pays principle”原則。早在1972年,“汙染者付費polluter-pays principle”就已經作為OECD成員國關於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總原則。該原則基於庇古提出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理論,要求汙染者負擔自己造成的環境汙染的相關費用。

  3.公共產品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共環境是公共產品並具有公共產品的兩大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因為在公共產品消費問題上,很難從技術上做到將不付費者排除在外或如果將不付費者排除在外時所產生的成本非常高,導致了“免費搭車即受益但不承擔應有的成本”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就造成了公共環境保護沒法由市場自主提供,必須由政府通過稅收來糾正。同時公共環境又具有其自身的特點,當環境被汙染至一定程度後會產生不可逆性,也就是無法恢復或需要恢復的成本過高,我國很多地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環境汙染,我們不能走“先發展後治理”的老路,因此在我國開徵環境保護稅汽車排汙稅刻不容緩。

  4.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s理論。“雙重紅利”理論是指環境保護稅對社會具有兩重正的貢獻,“第一重紅利貢獻”是開徵環境保護稅後必然可以約束或糾正破壞環境的行為;“第二重紅利貢獻”是指在稅收收入固定的情況下,開徵了環境保護稅所增加的稅收收入可以替換其他扭曲型稅種的稅收收入,減少政府對扭曲型稅種能對資本、勞動產生負影響的稅種的依賴,儘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從而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

  根據以上理論,本文認為一方面,人類在出於私人目的而使用汽車時會存在負的“外部效應”,即汽車尾氣汙染了環境;另一方面,環境屬於公共產品,在受到破壞時應由政府去糾正這些破壞者或破壞行為。為此,最優的解決方法是徵稅,開徵汽車排汙稅。同時,跟據現階段最新被提出的“雙重紅利”理論,開徵汽車排汙稅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糾正汽車尾氣破壞環境的行為,又能通過利用汽車排汙稅所產生的新增加的稅收收入來填補其他扭曲性稅種,減少政府對扭曲型稅種的依賴,從而減少對經濟的影響。
 

  二政策上的可行性

  1.開徵汽車排汙稅客觀上能減緩廣州市生態環境壓力。近年來,廣州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的總趨勢是:監測指標中氮氧化物NOX和可吸入顆粒物汙染超標。而空氣中的NOX濃度與城市汽車保有量是呈正相關關係的,截至2010年10月,廣州民用汽車保有量為155萬輛,比2009年的125萬輛增加了30萬輛,同比增長24%,汽車尾氣排放汙染物中的NOX相當多,NOx也是導致酸雨和酸霧的主因,廣州的酸雨汙染很嚴重,酸雨對廣州城市生態環境破壞力極大。

  2.開徵汽車排汙稅有利於市民的身體健康。據“廣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於2008年底進行的“2008年廣州環境狀況公眾評價調查”結果顯示,公眾認為“汽車尾氣汙染”難以控制,是損害公眾健康的主要汙染源。更有57.1%的環境專家預期,未來三年“汽車尾氣汙染”將進一步惡化。由此可見,汽車尾氣不僅破壞廣州的城市生態環境,還嚴重影響市民的身體健康。

  3.開徵汽車排汙稅是完善環境稅制的需要。在2009年年底,即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前夕,我國負責任地向全世界作出承諾: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當然,要實現低碳減排的總體目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需要從多方面著手解決,但稅收法規作為法律的重要部分,具有約束人們行為、管理社會的功能,這當中也必然包含了控制汙染的功能,環保稅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國減排目標得以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但我國至今只是建立了相關的排汙收費制度,還沒有建立起環保稅制,所以開徵汽車排汙稅是完善環境稅制的需要。

  總的來說,從政策層面上看,我國目前的汽車排汙調控政策存在著諸多不足與缺陷;從稅制結構上看,我國現有的稅種也無法很好地限制汽車所造成的汙染;從方式方法上看,採用行政直接限制上牌或徵收排汙費等只會扭曲經濟生活,導致高成本、低效率。鑑於此,汽車排汙稅的開徵就十分必要了,首先,針對我國日益快速增長的汽車數量,汽車尾氣造成的環境汙染越趨嚴重,汽車排汙稅若能實現稅收收入的專款專用必然會環境保護產生良好的作用;其次,本文探析的是在廣州開徵汽車排汙稅的可行性,在區域性範圍內試點,收集各方面資料及吸取相關經驗,如果開徵後產生不良影響,影響也限於區域性;最後,汽車排汙稅是環境保護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徵後會為我國環境保護稅制的整體開徵提供經驗借鑑。
 

  三技術上的可行性

  目前,檢測汽車尾氣的方法主要有:怠速法、雙怠速法、穩態工況法【ASMAe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瞬態工況法IM240、簡易瞬態工況法等五種。

  比較以上五種方法,“怠速檢測法含雙怠速法”的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裝置便宜。但缺點也非常明顯:其只能檢測出CO和HC兩種汙染物的排放量,無法檢測NOX的排放量,但研究表明NOX才是汙染環境的“元凶”。另外,汽車在怠速情況下進行檢測,並不能反映汽車在真實路況行駛時汙染物的排放水平,同時在怠速狀態下檢測,司機很容易通過調整發動機來降低汙染物排放量,作弊通過檢測。“ASM穩態工況法”的優點是:進行檢測時汽車不需要通過加速或減速的操作,用時較短,效率較高,同時該方法能檢測到NOx的排放量,檢測成本也相對比“瞬態工況法”為低,成本處於五種方法的中間。

  但是,“ASM穩態工況法”的缺點是:只能檢測汽車在勻速行駛狀況下尾氣汙染物的濃度值,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時可以勻速的情況非常少,所以該方法的檢測結果實用性不高;另外該方法檢測的結果是汽車排放汙染物濃度而不是汽車排放汙染物的量,在同等情況下,對小排量汽車檢測不公平。而“瞬態工況法”的檢測過程中包含了汽車在怠速、勻速、加速和減速下的各種情況,真實反映了汽車的行駛狀態,該方法也可以同時檢測CO、HC和NOx等3種汙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各項檢測要求。但該方法的檢測裝置價格昂貴,裝置日常維護費也較高。“簡易瞬態工況法”則是上述各種檢測方法的折中,檢測精度較為準確且符合要求,裝置價格也較為適中。

  至2012年10月,廣州市的汽車尾氣檢測方法已經全面升級為“簡易瞬態工況法”,該方法相對於之前採用的怠速檢測法,能夠全面檢測車輛在加速、減速、怠速、勻速4種行駛狀態下的尾氣排放情況,並能通過計算機技術疊加,計算出汽車單位行駛里程的汙染物排放量,有利於車輛排放因子的計算,以及生成車輛排放清單,極大減少車主“作弊”的可能。不僅如此,它還可以準確地檢測出“怠速法”無法檢測的NOx的排放量。
 

  三、汽車排汙稅開徵的擬定目標和原則

  一政策目標

  汽車排汙稅的開徵,其最根本政策目標是:實現廣州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協調可持續,增強稅收在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間的調控作用。改善廣州空氣質量,力爭構建和諧廣州。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保障廣州經濟穩定、快速、健康增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9年釋出的《世界經濟展望》報告預測,2010年和2011年中國經濟增長率分別為10.5%和9.6%。廣州作為中國經濟實力居前列的大型城市,經濟增長率可以達到10%左右,國家現階段提倡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戰略,城市生態環境保護與市民健康提升是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廣州市民現在對於日益堵塞的交通和發展相對緩慢的公共交通系統這兩大交通“患疾”已怨聲載道。為此,若在廣州市以“專款專用”形式試點開徵汽車排汙稅,就可以為廣州的城市環保和交通建設籌集一定量的資金,促進廣州經濟增長的可持續發展。

  2.促進市場機制的健全同時實現社會的公平。據《廣東統計年鑑2008》的資料顯示,2008年廣州市私人汽車保有量為876921輛,而全市民用汽車保有量為1171731輛,私人汽車保有量佔民用汽車保有量的74.95%。目前廣州市市區汽車保有量約為155萬輛,私人汽車保有量約為116萬輛按照2008年的比例。汽車數量增長迅速,其尾氣對廣州城區的空氣汙染嚴重的“貢獻”可達70%,同時也導致廣州交通經常性嚴重堵塞。

  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使很多人有能力購買了汽車,但眾多“有車族”在享受汽車為自己帶來的方便與快捷之餘,卻衍生出空氣汙染及交通擁堵等社會問題,而這一系列衍生問題的成本是由所有廣州市民共同承擔的,相對而言,“無車族”就承擔了明顯的外部負效應。所以,為促進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開徵汽車排汙稅能實現該方面的社會公平。

  3.保護環境有利於協調經濟增長中的多方因素。首先,汽車排汙稅的開徵有利於限制和治理高汙染機動車。汽車排汙稅的徵收目標應是:通過稅收限制高汙染、高排放機動車的使用,引導和鼓勵市民購買低排量,低能耗的汽車;其次,有利於促進石油等不可再生資源的合理開採和利用。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我們對石油的需求量急增,2009年底,我國石油對外依存度首次超過了50%,達到了國際公認的能源“安全警戒線”,這將嚴重影響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如此之多的石油被開採消費,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可想而知。而隨著汽車排汙稅的開徵,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有車族”的汽車消費習慣,在能不自駕車,而且公共交通工具運力得以保障的情況下儘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既節省石油資源,又保護環境;再次,可以促進油電混合動力汽車的發展和普及。傳統汽車工業已經面臨著能源緊缺和環保的發展瓶頸,以新能源汽車替代傳統汽車的呼聲越來越高,新能源汽車或混合動力汽車,不僅能節省車主的用油費用,更重要是能降低城市生態環境汙染。

  若在汽車排汙稅開徵以後,消費者無論從經濟角度還是從環保角度出發,都會更傾向選擇購買新能源汽車,這必然會刺激汽車製造廠商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技術的資金投放和研發力度,使新能源汽車得以早日普及;最後,有利於促進汽車尾氣淨化催化劑的使用。汽車尾氣淨化催化劑的主要作用是控制汽車尾氣汙染物排放,減少汽車尾氣汙染。其可以根據原料的使用不同分為:貴金屬尾氣淨化催化劑主要原料為:鉑、鈀等貴金屬和稀土尾氣淨化催化劑主要原料為:稀土、鹼土金屬和一些賤金屬等兩種。前者的優點是:淨化效果好、壽命長和活性高,但價格非常昂貴,不易廣泛推廣。而後者的淨化效果也比較好、活性較高,使用壽命也較長,其最大優點是價格低廉,我國同時又是稀土資源大國,因此稀土汽車尾氣淨化催化劑可以在我國廣泛推廣。
 

  二開徵原則

  1.公平性原則。“公平性原則”是指在制定汽車排汙稅的各項稅制要素時,必須全面考慮“納稅公平”。“納稅公平”在此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誰使用汽車並造成環境汙染的,誰就應該納稅;二是誰的汽車對環境的汙染越大,誰就應該納更多的稅。另外,政府在徵稅時也要考慮到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照顧。如對下崗再就業、領低保等居民從事運輸行業的,應給予稅負減免或者通過財政補貼其改裝、加裝“三元催化器”等汽車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其在運輸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程度,如果採取補貼的形式進行照顧,必須加強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同時要求實行“一律徵收”原則,即不實行任何特權車的稅收減免。汽車排汙稅“公平性原則”體現了“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堅持實現“公平性原則”是為了讓公眾更容易接受汽車排汙稅,儘量減少開徵過程中的各種阻力。最後在汽車排汙稅的稅收徵管方面要加強對違規違法、偷逃稅的納稅人的打擊,確保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權益得到保障。

  2.有效性原則。稅收的“有效性原則”體現在兩方面:“政策有效性”原則和“經濟有效性”原則。

  “政策有效性”原則是指:一項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其效果應儘可能達到政策既定目標。而汽車排汙稅的“政策有效性”原則應該以“稅收效率原則”為基礎,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務部門在徵稅時要儘可能提高資源配置和經濟執行的效率,同時提高稅務部門自身的行政管理效率。即要求汽車排汙稅達到有效降低汽車尾氣汙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同時在執行過程中具備行政效率。

  “經濟有效性”原則是指: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既定的目標。汽車排汙稅在開徵後必然會對汽車購買者和使用者產生一定成本,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產生一定的負效應,就政府而言,應本著儘量實現稅收中性的原則,使納稅人承擔最小的稅收成本就能達到政府既定的環境保護目標。

  在徵收環境保護稅的問題上,西方發達國家非常注重保證開徵環保稅時,納稅人當期總的稅負基本保持不變。如果環保稅是具稅收中性原則的良稅,那麼政府就要考慮的相應降低扭曲性稅種如:所得稅的稅負水平,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本文的設想是:汽車排汙稅作為地方稅種開徵,由地方稅務局徵收。該徵收方式的優點是地方稅務局與環保、車輛管理等部門同屬地方政府管理,各部門在溝通和合作效率必然更高。建議把廣州市目前的車船稅地稅部門有權在地方性稅種的稅率上作出適當調整的定額稅率降低,為汽車排汙稅的開徵騰讓出空間,減少開徵阻力。

  3.稅收彈性原則。“稅收彈性原則”是指:稅收收入應該能根據政府財政支出的需要而同向發生變化,即具備彈性。要實現汽車排汙稅的彈性體現於兩點:一是能否籌措到足夠的稅收收入來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二是能否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這要求汽車排汙稅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可以根據政府的實際需要靈活、適時地調整。一方面,我們正處在全球經濟衰退的大背景當中,擴大內需政策是保證我國經濟增長的關鍵;另一方面,汽車排汙稅稅負不應過重,稅負在一定時期內的也應相對穩定,只有稅負的相對穩定,居民才能根據預算作出是否購買汽車的決定。
 

  四、汽車排汙稅開徵的其他制度規定設想

  一汽車排汙稅的開徵條件設定

  當一城市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時,可建議開徵汽車排汙稅。

  1.該城市汽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2.該城市全年出現灰霾天氣的天數超過73天全年的20%;3.該城市常住居民呼吸道疾病的發病率在8%以上。

  當一城市同時滿足該三個條件時,說明該城市汽車保有量大,汽車尾氣汙染嚴重,城市環境質量惡劣,市民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汽車排汙稅的開徵能適當改善以上狀況。

  二汽車排汙稅的收入歸屬

  方案一:將汽車排汙稅納入在消費稅的成品油子目裡徵收,其收入按共享稅分成中央政府佔25%,地方政府佔75%,國稅部門的收入直接上繳中央,地稅部門的總收入按剔除稅務部門的徵收成本,路政、車管部門的管理成本後全額交付地方政府使用。

  方案二:將汽車排汙稅作為地方稅的形式開徵,取得的稅收收入全額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統一調撥,扣除稅務部門徵收成本和路政、車管部門檢測管理成本外,全部收入撥付環保、衛生及路政部門使用。

  三汽車排汙稅的實施路線設計

  第一步,在兩至三年內爭取先在廣州試點開徵汽車排汙稅。目前國家的巨集觀經濟政策目標是進一步鼓勵汽車消費,所以汽車排汙稅的開徵不能加大現有車主及打算購車的“準車主”的消費預期,即汽車排汙稅的開徵要以車輛購買和使用整體稅負不變為前提。這樣既不會影響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也不會為汽車排汙稅的開徵構成阻力。

  第二步,在廣州市實行汽車排汙稅後一至兩年在全國範圍內適時推開。

  第三步,長遠目標為:實現汽車排汙稅的“雙重紅利”。汽車排汙稅的“雙重紅利”效應是指開徵汽車排汙稅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糾正汽車尾氣破壞環境的行為此為第一重紅利,又能通過利用汽車排汙稅所產生的新增加的稅收收入來填補其他扭曲性稅種,減少政府對扭曲型稅種的依賴,從而減少對經濟的影響此為第二重紅利。長遠來看,逐步增加汽車排汙稅的稅收收入,同步降低車輛購置稅和消費稅裡關於汽車消費的部分稅收收入,使購車成本降低,用車成本同比例增加,使對汽車徵收的稅收主要以環境保護為主,財政收入為輔。努力做到“誰消費,誰繳稅;多消費,多繳稅;廣稅基,輕稅負”的徵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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