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方面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對於公民來說,享受養老保險是其基本權利,對國家而言,為公民提供養老保險是其應盡的義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運營管理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淺析

  一、引言

  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一項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對促進社會和諧以及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及人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也在逐步加重。將養老保險這一公共服務問題可以歸入運營管理中的服務性運營系統,引入運營管理的思想將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將養老保險的壓力來源問題明晰化,更易對症下藥。

  二、相關概念闡述

  一個企業的流程能力指在給定的單位時間內能夠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它由資源中最小的資源能力決定。這一最小的資源即可稱為瓶頸,是決定整個流程的流程能力的約束力。因此,首先需要明確養老保險體制的運營流程,在此基礎上根據流程的約束情況找到流程的瓶頸所在。需要指出的是,瓶頸不等同於問題。問題是流程中的缺陷,而瓶頸則是流程中的約束條件。在同一流程中,必然會存在瓶頸,卻不一定會存在問題。同時,在一個流程中,只會有一個瓶頸,但可以存在多個問題。問題可以被逐一解決,但解決舊的瓶頸的同時又會誕生新的瓶頸。從供需角度出發,倘若供過於求,流程就會按照需求的速度進行生產或服務,進而與流程能力無關,這種情形下,瓶頸屬於需求約束;倘若供不應求,流程就變成了供應約束,本文中的瓶頸都將是供應約束的,因為養老保險金的供應必然會小於需求。同時,根據不同的限制,供應約束流程又可分能力約束或者輸入約束,如果有充足的輸入,供應約束就體現為能力約束。

  三、通用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共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而各個國家在運營養老保險制度時主要採用的理念或方式有兩種: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

  1.現收現付制度流程分析

  在現收現付模式下,按需制定繳費水平,當年在職一代的養老保險徵繳收入全部用來支付已退休一代的養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結餘。展示了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的養老保險收支流程情況。

  2.完全積累制度流程分析

  在完全積累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將資金存入職工在專門機構的個人賬戶中,職工退休以後,提取個人賬戶中繳納總額和增值資金來維持自己的養老開支。展示了完全積累模式下的養老保險收支流程情況。其中各個符號代表的含義與其在現收現付制下的含義相同,X1’、X2’……Xn’代表第1年、第2年……第n年社會整體養老保險金的支付情況。之所以不通用中的Y來表示而用X’來表示,代表完全積累制下個人所收到的養老保險金都源於個人自身的繳費積累。換句話說,個人原先的繳費金額將決定未來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在該模式下,為個體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國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全部進入到了個人賬戶,經過個人賬戶的保值增值的一系列的流程,最終個體可以在未來需要養老保險金的時候從自己的個人賬戶中提取這筆資金。該流程充分體現了個體多繳多得的原則。個人多繳多得的原則還可以激勵在職人員多繳費儲蓄養老金,同時又不會給財政帶來養老負擔。但該流程同樣存在瓶頸,因為保險基金會面臨利率,通貨膨脹,經濟波動等管理風險。對於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來說,一方面要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即其年收益率至少應該能跑贏通貨膨脹率;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要確保其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基金的保值增值環節是該流程的瓶頸,該流程約束屬於能力約束。此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若是採用完全積累制會出現一些實際問題,一方面,倘若部分人因為歷史原因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的話便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福利。因為在該流程下,沒有繳費就沒有個人賬戶,就更加不會有養老保險金的支付,這無疑與我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初衷相背離;另一方面,在於不經過社會統籌的環節,政府無法實現轉移支付,這使得收入群體會成為最大的收益者,低收入者無法獲得保障,也就無法促進社會公平。尤其對於基尼係數較高或者貧富差距較大的國家而言,完全積累模式的弊端將會更加明顯。

  四、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1995年之前一直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一方面,為緩解“銀色浪潮”的衝擊,;另一方面,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不會單獨實行只重效率忽視公平的完全積累模式。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展示了部分積累模式下的養老保險收支流程情況。從流程圖中我們可以看到,為個體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分為兩部分分別流入到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其中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會進入到個人賬戶,而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國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分別進入到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而個人領取養老保險金時,也同樣是有兩部分來源,一部分來自個人賬戶的積累,另一部分來自於社會統籌的分配。因此,可以說我國目前實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下的養老保障體系有機地將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結合起來。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新的流程不會存在瓶頸。瓶頸的產生和解決是一個動態的、迴圈反覆的過程。通過制度的改革雖然可以解決原有制度的瓶頸,但舊的瓶頸的消失會帶來新的瓶頸。部分積累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收現付制度和完全積累制度的瓶頸,但部分積累制並不能完全規避或解決。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當前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金數額龐大,同時要面對我國複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以及相對較高的通貨膨脹率,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壓力很大。因此部分積累制下的運營流程瓶頸依然是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環節。目前來看,我國養老保險需求大於供給的現狀會長期存在,供給的約束將會一直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動力。而在部分積累制下的供給約束,既有輸入的約束,也有能力的約束。其中能力約束將是流程的主要約束條件。

  五、提高中國養老保障能力的對策建議

  本文就如何應對瓶頸、實現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進而提高新制度養老保障能力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有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還比較少,比較權威的是由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1年釋出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一方面是法律體系不健全,政策的制定與完善沒有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且大多是以政策法規的形式表現出來,強制性較弱。另一方面,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大多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欠缺自主性和主動性。因此,應儘快對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進行相關立法,使其在執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如,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的基本職責、行政部門沒有很好履行職責的責任如何承擔、投資運營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等。

  2優化投資環境,拓寬投資渠道。和平穩定的投資環境可以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一個較好的運作環境。但是,當前我國的投資環境還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投資的投機性、公司運作的不規範性以及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等。為此,可以適當引入市場競爭的因素,通過投標等市場化的運作方式提高投資市場的執行效率。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可持續發展,還應當發揮政府監管和掌控等巨集觀調控的作用。2014年6月16日,我國正式釋出實施《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託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養老保險基金可用於投資銀行、國債、抵押性貸款以及信託性投資等渠道,這是我國不斷探索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成果。2015年8月17日,國務院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淨值的30%。同時,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這是政府在探索過程中的瓶頸突破,但對運營的基金比例仍反映出政府對資金安全性的審慎態度。但是,在考慮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何處時,還應當充分考慮該項投資的期限問題。投資期限過長,可能會限制養老保險基金功能的發揮;投資期限過短,其收益性可能會比較低。總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需要依靠專業的投資隊伍,應當在充分考慮基金的流動性和基金收益率的前提下,確定合適的投資期限和安全合理的投資比例,提高基金的效率,分散養老保險基金的風險,從而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範文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農民工群體作為新時代的勞動力進入城市,社會保障的缺失使得這一群體面臨著巨大的市場和生活風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對於這一特殊群體意義重大,養老保險問題又是其中不可迴避的一個環節。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中的不足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五大險種之一,又稱年金保險或老年社會保險,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覆蓋人群範圍最廣的險種。

  1、農民工參保不積極

  在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相應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臺的現狀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依舊低迷,參保率持續走低。資料顯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其中,有2416萬人為農民工群體,22978萬人為外出農民工。農民工參保率約為10.SI0k。明顯低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率。目前,初級發展階段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廣大農民工群體養老的真正來源,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效果並不良好。因此,謀生於城市的農民工,遊離於城市主流社會,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瞭解,更有甚者,毫無相關概念,種種原因造成了這一群體對社會保障的猶豫態度。

  2、保險關係轉移困難

  由於農民工養老保險區域壁壘的存在,造成了養老保險模式過多而各地標準不一的局面。諸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獨立保險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為農民工群體加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獨立養老保險制度。各地的政府出臺不同的保護政策,地方保護色彩濃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及其困難。

  3、退保率居高不下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近3億的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覆蓋率小於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為又一不可忽視的問題。雖然,持積極態度的各地政府前後出臺各種政策欲儘量維護農民工群體的基本權益,然而,收效甚微,企業與農民工群體的反響並不積極。據統計,“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的企業主為80%:拒絕自我購買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佔83.2%;從未買過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佔比90%以上。”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護主體模糊

  作為一個社會學概念,法律意義上並未對“農民工”做出具體界定,農民工群體的各項權利義務、勞動法律上的概念,均沒有相關依據。執法、司法及各種社會機關在處理農民工的相關問題時無法可依。因而,對“農民工”這一社會科學的概念予以法律意義的界定,對於農民工相關問題的解決為必要之步驟。再者,時代產生“農民工”是這個概念,這一我國戶籍制度存在的所下產生,法律領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於其“法律意義的缺失,助推了這一特殊群體遭遇不平等待遇時往往選擇隱忍,面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平時無處維權。想要落實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在當下城鎮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範圍內的含義必不可少。

  2、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參保方式的問題

  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多元化並不能彌補參保方式單一所帶來的缺陷,具體來說,大多數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於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會保障意識淡薄的農民工群體,金錢給付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對其本身就不積極的參保態度雪上加霜。物價上漲、個人和家庭開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問都面臨困境時,農民工群體幾乎沒有剩餘的金錢用於養老方面。單一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另一重大症結。

  3、制度救濟的不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業不願意並採取各種方法拒絕或逃避為其所僱傭農民工繳納保險。鑑於經濟發展、推動就業以及改善經濟環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採用了“不告不理”“不作為”等方式來處理農民工的維權問題。追求權益的法律成本亦為這一弱勢群體的一大負擔,長時間的信訪程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疊加,致使放棄自己的權利成為應對不公的常態。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共同組成養老保險費用,作為個人賬戶組成部分以外的社會統籌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資金去向的不明確、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資金分配背後的行政權利干預等等問題均為社會保障資金實現保值增值目標的障礙。資金的管理控制權是行政許可權界定體制,城鄉統籌對接問題的核心。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的責任不明,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劃分不清、地方色彩濃厚的資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養老保險基金面臨不斷增長的退休人員入不敷出。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法律完善

  1、農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勞動者是法律概念上農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享有與其他勞動者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之外,作為城市化程序中的特殊群體,法律應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護。欲有針對性的保護這一群體的權益,釐清其法律概念是當務之急。這裡,參考各位學者對於農民工這一概念的有關界定。陸學藝認為農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受城鎮居民的各種補貼,不享受公費醫療等勞保待遇,離土又離鄉,在城市的廠礦、機關、企業、商業、服務業勞動”。餘紅認為農民工“這一社會群體介於市民和農民之間,也介於工人和農民之間。從出生地和戶籍制度上來說,他們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經商人員、個體服務人員。”筆者認為,可將其定義為:擁有農業戶口,長期或短期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有城鎮居民各種補貼等待遇的群體的總稱。

  2、打破一元化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方式

  1抵押財產參保以“以物養老”為參照,當農民工群體所累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年限在退休時已然未達到標準,用自有的房產或財產作為抵押,銀行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資金作為養老保險費用,以滿足資金的供給。這樣,為資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個出口,同時,農民工群體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響。

  2勞務出資參保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某類為地方基礎建設、安全做出持續貢獻的人員例如清潔工、社會保安人員等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養老保險於在工作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員。這裡,以勞務作為參保的必要條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實現性。然而,如何在勞務出資參保與地方政府財政支出間找到平衡,這這一參保方式的一大難題。

  3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參保據資料顯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於江蘇省台州市實施,農民工群體參與社會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條件。然而,當農民工群體與社保部門處於民法上的平等主體地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必須一法律制度為基礎。在根據農民工群體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權為參保條件無疑為當下單一的參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項監督機制

  1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的企業拒不繳納,責令其繳納並加相應的收滯納金;與之對應,相關法律也多采取對於違法企業處以罰金的出發措施。這一違法成本與企業的利潤相較而言顯然不足以阻礙企業違法的腳步。此處,可參照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的直接管理人員予以處罰,或限制企業進入相關市場的資格。只有違法的成本遠遠高於所獲收益,才能有效減少相關企業的違法現象。

  2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資金的財政監管。農民工養老保險事業以養老保險金的安全和增值為其健康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其管理包括主要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資金收支和運營,主要是指資金募集、投資運營、資金支付等;二是資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資金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監督等。資金管理各個環節相輔相成、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資金管理系統。目前,由於社會各類中介機構發展程度較低,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規範以及制度環境尚未具備,所以要採取嚴格限量監督的模式。獨立的監管機構,對資金執行和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規定和監管,包括資金的徵繳、資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環節進行財政監督,並在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績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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