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上市公司的審計基金探索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7日

  在發現的上市公司虛假資訊披露案中,負責對資訊披露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經辦人員多數都難脫干係。大家開始從各個方面思考註冊會計師未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的癥結所在,並提出了許多的解決辦法。從審計法律關係的角度進行思考有助於更加深刻地認識這一問題。

  一、上市公司審計法律關係的理論和現狀

  從制度安排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審計法律關係中審計者的獨立性是有法制保障的。然而,實踐中的情況卻與理論和制度大相徑庭。實踐中,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實際上擁有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的決定權,註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應有的獨立性被嚴重踐踏[1]。

  出現這樣的局面,人們通常把原因歸結於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合理,例如“內部人控制”和“一股獨大”等弊病的存在。但我認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並不是根本原因。即使不存在“內部人控制”和“一股獨大”,目前作為審計委託人的全體股東也會傾向於與管理者合謀以得到積極的審計報告,即使該報告會與實際情況相背離。因為審計報告直接影響了公司的聲譽,也就間接影響了上市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行情,股東作為股票的持有者,無論是留是賣,都希望股票市值上漲。積極的審計報告可以促成這樣的結果,因而無論是主動促成還是被動接受,股東一般都很樂意看到積極的審計報告。而市場上持幣觀望的潛在投資者、上市公司的債權人以及政府等同樣是審計報告的使用者,卻希望從審計報告中獲悉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因此,要解決註冊會計師缺乏應有的獨立性的問題,關鍵在於使使用審計報告的人成為審計委託人。

  二、幾種重構思路的評析思路

  1.監管當局委託

  審計收費監督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招投標制度,這一思路試圖通過由監管當局行使審計委託權來保持上市公司審計的獨立性。由於我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都確認了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因此這一思路又可分為國家證券監管當局委託和證券交易所委託兩種模式。

  在國家證券監管部門下設審計收費監督委員會,接受公司委託聘任合適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公司收取審計費用和手續費;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並向社會公佈,支付審計費用;將審計報告轉交給企業;全面協調各相關監管部門工作。這樣,審計關係主體三方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都保持了獨立性,註冊會計師避免了來自被審計單位由於審計收費金額而產生的壓力[4]。但是,由監管當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的思路與將審計業務收歸政府負責組織的思路一樣,將大大增加政府的開支,監管當局面對1300餘家的上市公司將沒有能力為之一一選擇合適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次,由監管當局來切“蛋糕”,割斷了審計市場的供需關係,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再次,當出現審計失敗時,監管當局是否應承擔至少是選擇失誤的責任?更為重要的是,監管當局是不可能也不應該既作為委託方又作為監管者而存在的。

  證券交易所委託的基本思路是將上市公司的審計委託權從上市公司轉移到證券交易所,同時制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招投標制度。證券交易所按此制度,在充分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執業能力和執業記錄等因素的基礎上,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會計師事務所[5]。有學者指出,由證券交易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切斷公司與會計師之間的“衣食父母”的聯絡;可以從維繫審計市場的競爭力的角度出發,適當多指定小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改變審計市場壟斷的局面。但與此同時,該學者也看到了問題所在:證券交易所本質上是由職業經紀人組成的行業團體,與會計職業之間並不存在高低之分,由證券交易所來指定上市公司的審計者,會計職業人員未必服氣,上市公司也未必滿意[6].另外,這一思路存在與國家監管當局委託思路一樣的弊端。

  2.審計委員會委託

  這一思路是從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出發而設計的。以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作為獨立的第四方,在註冊會計師與公司管理層之間形成隔離帶。這種制度主要效法於美國《奧克斯萊法案》中關於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規定。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其成員全部由獨立董事構成且至少有一位財務專家。由審計委員會直接聘用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決定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用的註冊會計師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並對其負責。為保證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要求其成員除董事津貼外,不得從公司或公司的關聯方或公司的下屬企業領取任何報酬,而且要求他們必須是不受控股股東或管理層影響的非關聯人士。應該說,這種思路從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出發,通過對內部治理結構的健全和完善,來營造一個適合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良好公司環境,從而解決“獨立審計不獨立”的問題,是一個“標本兼治”的模式[3]。但從我國目前引進獨立董事的實踐來看,效果不容樂觀:誰能保證從公司領取董事津貼的獨董們就能為追求事實的真相、為了他人的利益而保持獨立性呢。

  3.審計業務轉移

  從會計師行業剝離審計業務,還原審計的公共監督色彩是這一思路的基本出發點。政府負責組織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實際進行審計的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會計專業人員。這種思路通過割斷審計者與被審計者之間的利益聯絡和消除審計業務領域的競爭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審計人員不再仰仗上市公司的“俸祿”,因而不必看管理者和大股東的臉色行事;審計人員無需擔心沒有業務來源,因而不會為了生存而違背職業道德去迎合客戶。

  美國1933年制定《證券法》時就曾經設想由聯邦政府設立審計部門,負責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審計,這個方案最終被放棄了[2]。這從反面證明了這個方案的不適宜性。首先,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從業人員會提出強烈反對,因為審計業務一直是會計師行業的重要業務之一;其次主張縮減政府開支的人士會提出反對。因為要供養一支龐大的會計師隊伍將大幅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更為重要的是,由政府包辦一切不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應起主導作用,只有當市場機制失靈時政府才能介入。如果出現註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管理者合謀的情況,政府就將審計業務收回,市場經濟就很難發展。

  三、一種新的構想——上市公司審計基金

  如上所述,這幾種思路都存在著自身無法解決的缺陷,因而小編在此提出一種新的構想,以期既能解決現有的審計獨立性缺失的問題,又能避免出現上述思路所存在的缺陷。

  這一構想就是通過設立一個獨立於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的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益基金來代表眾多審計報告使用者行使審計委託權。首先,基金名稱可命名為上市公司審計基金,是經證券監管當局批准設立的代表廣大審計報告使用者來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並支付審計費用的非盈利法人。其次,基金的資金組成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基金成立之初以及執行過程中的政府撥款,成立之初的撥款是啟動經費,執行過程中的撥款則是在現有基金不足而進行整改尚需時日時的補充;第二部分是在每筆證券交易中根據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買方或雙方另行收取的審計報告使用費。由於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頻繁,而每年公司審計費用相對固定,具體到每筆證券交易中,此項收費金額必定不會太高,因此不必太過擔心推行此項收費的難度;第三部分是上市公司初次發行股票或增發新股時從所募股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審計報告預支費;同樣作為使用者的債權人則可免費使用審計報告,因為債權人受審計報告影響最小,而且向其收費也最不現實。再次,為了避免基金管理層利用手中的委託權進行權利尋租,應加強監督,基金的使用即審計委託必須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由行業內專家組成專家庫,隨機抽選每次招投標的專家組成員,根據競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業績、問題率和競標價等因素決定中標者。由於上市公司數量眾多,為解決人力問題,招投標宜按照主營範圍或經營規模等標準將上市公司進行分類後分批進行。最後,由證券監管機構和機構投資者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基金,制定章程,併成立基金管理機構。為保持基金管理層的問責性,首先要在基金內部設立監事會,實現內部監督與制衡;其次,基金管理層應實行充分資訊披露,通過年報等各種形式的公開檔案實現財務會計公開,每年的審計委託情況尤其應予以公佈,實現外部使用者對審計報告的監督;最後,委託問題應成為考核管理層的一個最主要的依據。

  小編認為,既要解決現有的審計獨立性缺失,又要避免出現新的問題,設立這樣一個上市公司審計基金不失為一個可以考慮的思路。首先,與現有模式相比,設立基金的思路可以解決審計委託人與被委託人合二為一的問題。上市公司審計報告是作為一個公共產品而存在的。正如前文所述,“審計委託人與被委託人合二為一導致註冊會計師缺乏應有的獨立性的問題要解決,關鍵在於使使用審計報告之人成為審計委託人”。現實生活中,是誰在使用審計報告呢?股東、潛在投資者、公司債權人甚至政府都是使用者。由以上多個使用者共同作為委託人來聘請事務所並支付審計費用,實現“誰使用,誰委託,誰付費”,才能真正維護審計業務的獨立性。這個委託人必須獨立於政府、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公益性基金的思路能很好地實現這一目標。其次,基金模式可以克服監管當局委託思路和將審計業務“上繳”思路存在的弊端:設立基金可以避免政府開支的大幅增加,基金的資金來源中政府撥款只需佔較少的部分;設立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模式,不會改變社會審計的性質,而監管當局委託思路則難免有“計劃經濟”之嫌;基金獨立進行審計委託事務,但接受審計報告使用者和證券監管部門的充分監管,這樣既可以避免出現監管當局委託思路中委託方和監管者合二為一的弊病,也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的監督保證基金的委託權利不被濫用。最後一點,儘管不排除出現基金管理層會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尋租交易、狼狽為奸的可能,但由於基金獨立於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層並不代表被委託人的利益,因此出現前述可能的情形時也不大會影響到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影響的只可能是中標事務所的決定權,而這完全可以通過專家庫的隨機抽選以保持其獨立性來克服。最壞的設想是上市公司、基金管理者與中標事務所出現三方合謀,但實現三方合謀要較之現有模式下的兩方合謀困難得多,何況在內外部的充分監督下,實現這種三方合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唯一遺憾的是,小編尚未發現有哪個國家或地區正在採用或曾經採用了上市公司審計基金這樣一個思路,因而無法通過介紹國外的成功經驗來證實該思路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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