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工貿易畢業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5日

  加工貿易本質上是根據各國的生產要素稟賦和比較優勢情況,在不同的國家完成不同性質的生產工序,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其競爭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發展加工貿易促進貿易平衡研究

  [摘要]後危機時代我國加工貿易企業面臨的問題日益突出,出口急劇萎縮,然而加工貿易確是當前我國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文章對造成加工貿易順差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應進一步調整加工貿易政策:通過建立健全加工貿易產業退出機制。完善加工貿易產業評價體系;利用出口轉內銷政策,將加工貿易內銷和外銷都作為政策的導向;利用加工貿易平衡的調節器——內外銷彈性調節機制,促成加工貿易發展趨於平衡。

  [關鍵詞]加工貿易;貿易平衡;出口轉內銷;彈性調節機制

  正確認識和處理進出口貿易失衡,已經成為影響我國進出口貿易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幣升值及各國採取貿易保護政策與措施的多重因素影響下,我國加工貿易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加工貿易企業出口市場急劇萎縮,很多企業不敢接單或無單可接,為了緩解出口壓力,一些加工貿易企業將目光轉向國內市場。如何處理內銷與外銷的關係,本文提出筆者的思考。

  一、加工貿易失衡的資料分析

  一國長期的貿易順差,必然會遭受他國的貿易報復。從一國進出口貿易發展來看,貿易平衡應該是長期發展的趨勢,也是最好的選擇。那麼,我國目前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是什麼?只有認清這個問題,才能儘量減少順差,規避他國的報復行為,減少貿易摩擦,使我國進出口貿易趨於平衡、健康發展。

  引起我國貿易順差的原因很多,我們主要從貿易方式的角度出發,通過對2005--2009年的進出口貿易資料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見表-1。

  從表-1資料可知,2005—2009年,我國進出口貿易延續長期貿易順差的態勢,且貿易順差的額度都較大。其中,一般貿易成為進出口貿易順差的來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貿易順差主要來源於加工貿易,且加工貿易的貿易順差呈遞增態勢。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國貿易順差主要來源於加工貿易而非一般貿易,作為進出口貿易的主要貿易方式,加工貿易進出口總值應該大於一般貿易進出口總值。然而,事實卻不是這樣,從表-2資料可知,2005--2007年,加工貿易確實是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第一大貿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貿易成為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第一大貿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貿易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遞減的趨勢,一般貿易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到2009年,一般貿易進出口總值在進出口貿易總值中佔比為48.2%,加工貿易佔比為41.2%。

  從直接資料來看,這種進出口主要貿易方式的轉變和貿易順差的來源是相悖的。因為,一方面,貿易順差一直主要來源於加工貿易,且呈遞增態勢;另一方面,加工貿易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確呈遞減態勢。這種相反的變動趨勢告訴我們,雖然加工貿易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貿易順差主要來源於加工貿易,為了減少貿易摩擦,促使貿易趨於平衡,我們需要重點調整的是加工貿易而不是一般貿易。因此,處理好加工貿易的進口與出口,適當地將加工貿易外銷的部分份額轉向國內市場,減少加工貿易順差,是我國減少貿易順差,實現長期貿易平衡的關鍵。否則,雖然人民幣存在升值的預期,但我國進出口貿易順差依舊,會招致更多的貿易摩擦。

  二、加工貿易順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貿易順差是我國貿易順差的最主要來源,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加工貿易的大量順差,為什麼一般貿易不是造成我國貿易順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認清造成加工貿易順差的原因,才能從根本上減少貿易順差,促進貿易平衡。

  一從加工貿易內涵的角度

  對加工貿易內涵的理解主要有兩種:一是把加工貿易理解為國際生產分工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產分工協作關係;另一種理解為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即國家對進口料件加工採取海關保稅監管的貿易方式,是政府部門操作層面上的保稅監管加工貿易。本文所稱加工貿易為第二種解釋,加工貿易俗稱“兩頭在外”貿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輔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從境外進口,在境內加工裝配後,成品銷往境外的貿易。

  從海關監管層面上看,加工貿易主要表現為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加工貿易又稱為保稅加工,加工貿易貨物通常稱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但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又不完全等同於加工貿易貨物,加工貿易貨物只有經過海關批准備案才能保稅進口,經海關批准准予保稅進口的加工貿易貨物才是保稅加工貨物。也就是說,加工貿易合同項下所進口的貨物不全是保稅的,只有海關批准才給予保稅待遇。由於海關給予暫時免納關稅的待遇,減輕了加工貿易企業的資金壓力,加上我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導致大量外資湧入,加工貿易企業數量增多,加工貿易規模逐年增大,加工貿易呈現順差。

  二從加工貿易實質的角度

  加工貿易順差的直接表現: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大於進口總值。從表-3資料可知,2005--2009年間,每年加工貿易出口總值都大於加工貿易進口總值,且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增速明顯快於加工貿易進口總值的增速。

  我們可以從加工貿易的實質角度加以解釋。傳統加工貿易是一種典型的“兩頭在外”的貿易,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在境內保稅加工後返銷境外。由於在境內加工生產,加工生產過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勞動,導致加工成品出口價格必然高於加工料件進口價格。另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遞增,導致加工貿易進口總值增加,進口總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增加。於是,規模的擴大和成品價格高於料件價格導致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大於進口總值。

  三從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角度

  近幾年,我國政府出於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的思考,對加工貿易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目的在於“限制”和“發展”。“限制”主要體現在提高加工貿易的門檻,通過加工貿易商品和企業分類管理來實現,限制“兩高一資”產品、低附加值產品的加工生產:“發展”主要通過鼓勵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引導加工貿易健康有序發展。

  1 產業結構升級因素。加工貿易在我國的發展壯大之根源在於勞動力成本優勢。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工人工資水平不斷提高,勞動力成本優勢相對於周邊發展中國家正在逐漸喪失,以工資來衡量的單位勞動力成本已經不具有比較優勢。因此,那些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產業的生產成本不斷升高,出口成本優勢降低,在整個加工貿易中所佔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業、玩具業等。從近幾年國家對加工貿易政策的調整來看,政策傾向從以往的勞動密集型“兩高一資”產業轉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產業,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加強科技研發與創新,政府也出臺了對於高新技術加工貿易的鼓勵措施。在政策

  調整的影響下,加工貿易進口的料件主要為資源性商品和初級產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則主要表現為工業製成品和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加工貿易出口產品附加值高於加工貿易進口產品附加值,於是造成加工貿易順差。

  2 產業鏈條延伸因素。對於加工貿易“兩頭在外”、“大進大出”的比喻現在已不那麼合適,傳統的“兩頭在外”要麼出口創匯少、生產工藝簡單,要麼對外貿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競爭力,尤其是來料加工,在只賺取加工勞務費的同時,反而招致大量的貿易摩擦。雖然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加工貿易企業中佔有絕對優勢地位,本土企業參與較少,但加工貿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斷提高,本土加工貿易企業正逐步提高自身產品的競爭能力和產業的配套能力,加工貿易產業鏈條逐步延伸。一方面,改變了過去那種“大進”的方式,在國內採購料件的比重逐漸增大,延長了加工貿易產業鏈條,帶動了上游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另一方面,改變了過去那種“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許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在外發加工稅收優惠上給予支援。通過這種“大進大出”的轉變,帶動了整個加工貿易產業鏈條,使整個產業逐步形成積聚效應。這些舉措,增加了國產料件的加工投人,減少了進口料件的數量,降低了加工貿易進口總值,提高了加工貿易產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貿易出口總值。

  四從人民幣匯率波動的角度

  從2005年7月1日人民幣匯改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呈升值態勢,這種趨勢將持續。在人民幣持續升值的情況下,以美元計價的進口初級產品成本降低,導致進口數量增加。而這些初級產品以料件的形式用於加工生產,轉化為成品出口,人民幣匯率升值不會過多影響成品出口,因為進口的料件作為貿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產,人民幣升值已經自動反映在成品的生產成本上。但是,投入生產的國產原料由於人民幣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價格上升。因此,人民幣升值使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大於進口總值。

  人民幣升值還有利於我國加工貿易進出口商品結構的優化,擴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貿易性產品的出口,也導致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大於進口總值。

  三、利用加工貿易政策調整促進貿易平衡

  通過對加工貿易順差原因的分析,我們進一步明確,

  在其他影響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加工貿易政策調整,適當增加加工貿易進口,減少加工貿易出口,才能有助於減少加工貿易順差,實現貿易平衡發展。由於加工貿易進口總值長期大規模小於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因此,我們把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研究重點放在減少加工貿易出口總值上。

  一適時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

  通過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的調整,一方面,將以往部分允許類商品納入限制類商品目錄管理,將以往部分限制類商品納入禁止類商品目錄管理。通過該目錄的調整,將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貿易順差中佔有重要比重,但又屬於國家禁止、限制發展的產業納入該目錄之中,從而減少加工貿易出口總值,優化加工貿易產業結構。另一方面,通過目錄調整,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開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貿易產業發展,將附加值較高的產業作為重點發展的物件。這樣,通過增加加工貿易進口總值的方式,減少加工貿易順差。

  二進一步調整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制度是為鼓勵出口創匯、增強企業出口競爭力而產生的,在加工貿易順差的情況下,對加工出口產品從國內採購的料件給予退稅,會影響出口產品的價格。因此,應適時調整出口退稅率,調整出口退稅的商品範圍和退稅比例。

  三調整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

  通過臺賬的“實轉”、“半實轉”、“空轉”、“不轉”,結合區域差別待遇、企業類別差別待遇,對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調整,可以靈活地控制加工貿易企業交納的稅款保證金,增加或減輕加工貿易企業的資金壓力,從而調整加工貿易的進口和出口。

  四調整部分加工貿易優惠政策

  現行加工貿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國民”待遇原則的基礎之上的,是改革開放增加外匯儲備的產物,優惠政策導致加工貿易的迅速擴張,導致加工貿易順差的規模逐漸增大。在加工貿易長期順差的情況下,應適時調整部分加工貿易優惠措施,真正體現“國民”待遇,減少加工貿易順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貿易產業退出機制

  國際貿易理論中的階段保護論告訴我們,當一國產業處於發展初期且具有發展潛力時,政府應當予以保護,當該產業發展壯大並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產業競爭力或達到一定保護期限時,政府就應當減少或放棄對該產業的保護。借用階段保護論的觀點,我國應該將加工貿易作為一種階段性的貿易形式,在當前加工貿易長期順差的情況下,出於減少加工貿易順差的目的,對那些已經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應該結束或減少對其讓利幅度;對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護髮展的加工貿易產業繼續實施保護,以提高加工貿易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加工貿易向貿易平衡的方向發展。具體而言,就是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貿易的產業退出機制,將加工貿易轉為一般貿易,從而在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同時,促進加工貿易趨於平衡。

  加工貿易產業退出機制的實質是基於一定時期我國進出口貿易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加工貿易產業的不同特點和發展的不同階段,有區別地採取不同優惠政策,直至取消優惠,引導加丁貿易的轉型升級,適時將加工貿易轉為一般貿易的行為機制。

  1 建立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實施機制。現行國家的政策雖然作了相應的規定,將加工貿易產業商品進行分類管理,結合商品的稅目進行細分,適時動態調整相關目錄,明確哪些是鼓勵發展的產業,哪些是限制發展的產業,哪些是禁止發展的產業。但相關政策調整後,企業往往不能第一時間知道該政策,有時對相關政策理解也存在著偏差,這就要求政策調整應配套相應的調整實施機制,明確誰通知、誰解釋、誰服務,讓企業能第一時間掌握政策發展方向,調整企業生產。

  2 建立加工貿易產業評價體系。除了對加工貿易產業進行細分評價外,還要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貿易能力與水平進行評價,對我國外貿政策和外貿環境進行評價。運用該評價體系進行綜合評價後,找出該加工貿易產業退出的“臨界點”,當達到並超過該“臨界點”時,表示該產業已經具備足夠的國際競爭力,可以轉為一般貿易。

  3 參照國際慣例,可以給予加工貿易產業一定的“過渡期”。當該產業達到“臨界點”後,給相應企業預留一定的時間,讓企業考慮如何將該產業與企業自身發展、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相結合,給企業技術創新或產業轉型提供足夠的時間,順利實現產業退出。在建立加工貿易產業退出機制基礎上,我們還 要考慮,加工貿易產業退出機制的建立與減少加工貿易順差之間的關係,通過實證分析,建立相關模型,以期對相關加工貿易產業的退出提供實踐經驗。

  六加工貿易出口轉內銷政策的調整

  為了緩解加工貿易企業的出口壓力,將部分出口轉向國內市場。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市場,將造成加工貿易順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轉為內銷,並給予稅收優惠,調低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率,鼓勵企業逐步建立國內營銷和物流體系,創立自己的品牌,從而達到減少加工貿易出口總值的目的,在加工貿易進口總值不變或正常波動的情況下,減少貿易順差。

  具體而言,政府要將加工貿易出口轉內銷作為政策大力宣傳,改變企業長期固有的“外銷”思維;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簡化內銷手續,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稅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積極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建立加工貿易企業擴大內銷獎勵機制,對創立內銷品牌按規定給予獎勵;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完善加工貿易企業內銷收款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加工貿易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幫助加工貿易企業利用現有資源,研究國內消費市場的特點,打造企業內銷的核心競爭力。

  四、加工貿易平衡的調節器:內外銷彈性調節機制

  通過出口轉內銷,將外銷的一部分轉到國內市場,滿足國內需求,是一種最直接的減少加工貿易順差的方法。因此,我們認為,應將加工貿易外銷和內銷都作為加工貿易政策的導向。為應對加工貿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種彈性調節機制,在加工貿易順差時,在政策上適當傾斜於內銷,適當增大內銷優惠,增加內銷數量和比例;當加工貿易逆差時,在政策上適當傾向於外銷,減少內銷優惠政策和比例。通過這種內外銷政策的彈性調整,使加工貿易內外銷協調發展,加工貿易趨於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將加工貿易內銷作為一種政策導向,需要針對不同產業、不同產品、不同市場特點、不同消費群體,有區別地加以對待。內銷與外銷的產品結構存在一定差異,外銷產品內銷要考慮產品結構、國內營銷渠道、自主品牌建設、售後服務和研發,這些對於長期關注國外市場的加工貿易企業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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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張漢東,胡朝麟外貿出口轉內銷不應成為政策導向[J]對外經貿實務,2009,12:20-23

  範文二: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徵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於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徵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徵稅待遇。

  [關鍵詞] 加工貿易 保稅 出口退稅 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於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徵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徵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徵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徵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於海關已徵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於已徵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稽核無誤,准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徵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後,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於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於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於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於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採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徵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徵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徵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託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徵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徵增值稅稅額=應徵稅額-減徵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徵後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徵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徵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裡,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於“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徵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徵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徵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徵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於減輕企業承擔的徵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徵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徵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並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並不對該項業務徵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徵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後,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徵稅,然後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並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於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於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於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於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准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准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並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徵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徵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徵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徵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佔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稽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佔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檔案,對保稅進口料件或製成品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徵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徵稅,並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並免於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於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範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後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徵稅款,並免徵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徵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於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於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於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製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於製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製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後,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製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製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製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製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於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製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於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並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儘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心一劉翠微編著:出口退免稅手冊[M],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2]趙書博:北京市加工貿易出口退稅的調查與思考[J],涉外稅務,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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