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基礎管理研究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隨著我國企業的快速發展,對智慧財產權法律風險的控制與管理已成為市場競爭中競相追逐國內外市場份額的重要戰略舉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山寨經濟的智慧財產權研究

  摘要:而對於低端消費者,山寨的行為也不能一概論為侵權。因為奢侈品本身就是所有人都能消費得起的產品,我們不能奢望奢侈品會降到與普通商品一樣的價格,因此這與大多數人的利益是無法一致的。

  關鍵詞:山寨經濟;智慧財產權

  通過對社會調研的詳盡分析,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消費者對山寨經濟的購買態度及理由對山寨經濟進行以下分類。

  一消費者會購買的山寨產品

  通過調研可以看出,消費者主要購買的山寨產品包括: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衣服、運動鞋等日常服裝,圖書等文化產品以及類似於山寨“鳥巢”的山寨景點建築物。消費者會購買這些商品,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1注重價效比,認為不必追求產品品牌溢價價值。2品牌敏感性低,認為產品的品牌作用不大。3缺乏經濟實力,認為山寨產品可替代品牌產品。4對於圖書、軟體等文化產品,認為正版與盜版幾乎無異,無需購買正版產品。5對於山寨景點建築物,在沒有機會到真正的景點建築物參觀時,可以通過參觀山寨景點,滿足好奇心,擴充視野。6注重購物時的情感體驗,追求個性的體現和新潮。

  二消費者不會購買的山寨產品

  通過調研資料的峰值得出,消費者不會購買的山寨產品主要包括:文具等日常文化用品,熱水器等日用電器,方便買等日常固定飲料食品,限量郵票等紀念品,水杯等日常用品,網路域名等網路產品以及藥品、化妝品等醫療保健用品。消費者不會購買這些商品,主要是基於以下的原因:1安全因素。對於涉及到個人安全、飲食安全、資料安全等的產品,消費者不會購買山寨產品。2對於價值高的商品,消費者一般會選擇正品。3對於文具等日常文化用品,山寨產品與正品價格差異不大,消費者不會選擇山寨產品。4對於有紀念意義的產品,由於追求的就是產品的紀念價值,消費者會購買正品。5對於以混淆視聽為目的的山寨產品以及涉及到社會風險問題,消費者不會選擇山寨產品。6主要作為禮品的產品,消費者為保證質量以降低社交風險,一般會選擇品牌產品。

  三消費者眼中購買與否爭議較大的山寨產品

  在調研中,我們還發現了一些不夠明確的資料,主要包括世界著名品牌的奢侈品產品,不同種類的食品以及具有山寨商業外觀的經濟體。

  1.奢侈品產品。在調研中,資料分佈呈非正太分佈雙峰型,可見問題的爭議比較大。筆者認為是由三種消費群體不同的觀念造成的:1高收入群體,奢侈品是體現此類消費者權勢和名望的象徵,多數不希望奢侈品出現山寨產品。2中收入群體,奢侈品不是他們所必須的,多數人也不會過於在意奢侈品的有無。3低收入群體,奢侈品是他們力所不能及的,故這個群體通常會接受山寨奢侈品以取代正品。

  2.不同種類的食品,消費者購買意向不同,筆者分析原因後認為,明顯以混淆消費者為目的的食品,絕大多數消費者表示“很不可能購買”。而涉及到的“麥樂雞”餐廳,雖然與廣大消費者所熟知的麥當勞相比而言比較山寨,但是其目的不是為了混淆消費者,故呈現正常的正太分佈。

  3.具有山寨商業外觀的經濟體,比如山寨肯德基的紅白店面。消費者的購買態度數值呈現非正太分佈雙峰型,可見對於此種問題消費者的接受程度有較大差異。筆者認為此類問題應結合具體法律規定進行探討。

  解決方案:

  一一定範圍內鼓勵山寨經濟發展,增強企業創新能力

  無法否認在山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也存在一定意義上的創新。當然,我們一定要在合法仿製與非法侵權間劃定一個界限。對於明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我們完全反對,法律也應給以嚴厲的打擊。而對於實質上不同的情況,我們認為是可以接受山寨者一定程度的模仿的,並鼓勵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創新。

  二對於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山寨行為,應堅決取締

  對於某些山寨產品如圖書,軟體等,這些是明顯侵犯權利人智慧財產權的,我們的法律也對這些問題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即堅決取締。但我們看到大多數的消費者都是樂意購買此類商品的。由此我們看到消費者意願與法律規定是有明顯衝突的。首先,應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強法律監管。其次,消費者之所以願意購買此類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產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享有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價格過高,該行業被壟斷之後產生了嚴重的暴利行為,我們認為應當適當降低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價格,並輔之法律的監管。最後,應加強普法教育,培養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三對於爭議領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我們在調查研究的過程當中發現了一種很有趣的現象,即山寨某種很有特色的建築物如“山寨鳥巢”等。我們認為,上述情況應該是對建築作品的一種複製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一種侵權行為。我們對該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個大膽的設想,即我們認為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中適當利用強制許可制度來促進各方的平衡。之所以出此設想是因為這是一種對當地經濟,對公共利益有利的行為,法律上應當予以適當寬鬆的規定。其次,對於奢侈品的山寨行為我們認為也是有爭議的。對於該類行為,我們認為應分兩種情況討論。對於高階消費者,山寨奢侈品的行為肯定是要予以取締的。而對於低端消費者,山寨的行為也不能一概論為侵權。因為奢侈品本身就是所有人都能消費得起的產品,我們不能奢望奢侈品會降到與普通商品一樣的價格,因此這與大多數人的利益是無法一致的。最後,最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就是山寨商業外觀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此類山寨產品中,若出現了混同的情況,那麼法律是應該予以禁止的,但若未達到,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是應該被允許的。

  參考文獻

  1.基於標準化管理的企業智慧財產權風險控制管理模式研究唐恆; 劉佳; 朱宇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7-09-30

  2.數字圖書館智慧財產權風險管理研究李嬋; 張文德情報理論與實踐2011-11-30

  範文二:中美文化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研究

  摘要:中國相對的,由於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當中的交流以及合作漸漸深入,我國在國際範圍內針對智慧財產權這一領域當中有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力。

  關鍵詞:中美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

  一、中國和美國的文化產業在發展過程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共通之處

  一調整經濟增長的模式,拉動國家經濟水平,促進進步

  1.美國在1979年的時候,美國時任總統的卡特率先提出了通過獨自政策來進一步加強國家所具備的競爭力,以此來提高企業精神的理念,同時也率先的提升了智慧財產權的戰略到了國家戰略這樣的一個層次上。自此之後,美國的國家部門始終將智慧財產權作為國家的經濟水平提升的一柄利器,美國在智慧財產權政策這樣的領域上也一直非常的活躍。如今,在奧巴馬政府的領導下,2009年以及2011年這兩年先後釋出了比較完善的規範,即《國家創新戰略》,試圖經由調整智慧財產權戰略這樣的方式來拉動科技創新,進而保證美國能夠始終處於科技和經濟領先的地位上,以此來打造一個世界強國的形象。

  2.中國在2008年的時候,中國正式頒佈並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立足於建設創新國家,實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的思想觀念,致力於滿足世界環境下對國家的實力的要求。當前在中國,想要將經濟發展的模式轉變過來,並且將經濟結構進行合理的調整,最重要的就是要調整經濟發展的能源消耗,將物質資源的消耗轉變成智力資源的轉化。首先,我國的資源非常有限,因此無法進行資源耗費型別的經濟發展模式,不能將環境的犧牲作為發展的前提。之所以要實行智慧財產權的戰略,主要的目的是調整經濟發展的模式,進一步實現我們國家鼓勵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

  二保證國家層面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能夠積極的進行跟進

  當前,中國和美國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國家戰略基本上都是從國家的層面上來對戰略體系進行確定和完善,同時通過紙質檔案的方式來進行釋出和施行,另外,出臺一些相對應的政策來共同執行,以此來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戰略目標能夠很好的得以實現。1.美國自1979年之後,美國初步確定施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戰略,當時在美國國內還沒有比較完善的法律內容來保證該戰略體系能夠得到平穩的執行,只是通過不同的法律法規來針對本國智慧財產權的國家戰略進行構建。到了2010年,美國開始進行《21世紀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制定,並且通過檔案的形式來進行體系的確立,這也是美國的政府在針對智慧財產權這一問題之上,最顯著也是最大的一次變化。另外,奧巴馬政府在2009年以及2011年先後兩次釋出了創新戰略,同時也提升了智慧財產權政策的重要地位,主要包括對專利申請的制度、週期的調整,同時加強對專利的質量的審查,保證質量;另外還有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監督和執法的機制的完善等。

  2.中國在中共中央十七大的報告當中針對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具體實施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說明,相對的,中央經濟會議也對此有更加全面的要求,要求各級部門大力對智慧財產權戰略進行實施,具有非常深遠的社會意義。另外,為了保證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戰略能夠順利的貫徹實施,在已經頒佈並實行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基礎之上,由國務院進行領導,各級部門積極進行參與的我國智慧財產權戰略得以順利實施的聯席會議,目的在統籌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戰略能夠得以順利的實施,參會的各級部門在充分的理解了中共中央的指導思想的基礎之上制定除了對於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與推進的具體的計劃以及戰略部署。

  三保證確立規範以及完善規範的及時有效

  1.美國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對於智慧財產權進行法律保障的體系,並且保證與國家戰略相互適應,進一步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擴大,同時對智慧財產權加強保護。在這樣的實施模式下,美國對自身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的完善和改進,同時也將計算機技術以及資料庫技術也納入到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內,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對原有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強化和保護,同時也能對研究成果進行一定的保護,保障智慧財產權的安全性。另外,為了保證科技創新的成果能夠順利的轉化和提升,美國已經通過並且順利的實施了例如《貝多爾法案》、《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等比較有力的法案,以此來協調政府與各個研究部門機構、乃至與各個企業間的關係,並且也將科學技術產業化的水平提升上了一個新的高度,並且也強化了高新技術進行轉移以及擴散的程序,逐漸將科技實力轉變成了國家的經濟實力以及綜合國力。

  2.中國和智慧財產權戰略進行一定的適應,並且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對於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體系,之後進行完善,並且最終達到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當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立法和完善法律法規的方面上有比較快的發展和進步:在2010年的時候,我國的《商標法》的具體的修訂已經保持平穩的推行;同年2月份,相關部門修訂了《著作權法》,並且進行了公佈,同年四月,正式投入執行;同樣於當年2月,相關部門對現有的《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正式突入執行;當前,我國的相關部門正在對《著作權法》進行再次修改以及完善。另外,完善法律法規逐漸讓我們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變得愈發的完整和有效,很好的帶動了對創新型國家的建設以及可持續發展的落實。

  二、中美文化產業發展中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差異分析

  一在戰略定位上:領先與追趕

  1.美國科技水平比較高、經濟全球化,屬於是一種外向型的智慧財產權模式。美國立足於自身的經濟和科技的總體水平,考慮在國際中的角色,進行科技以及經濟水平全球化的發展模式,保證自身能夠在世界上始終處於科技和經濟都高度發達的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時,向國際市場中尋求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從中獲取比較理想的利潤,保持自身的競爭優勢。尤其是一些特別針對專利或者是商標等進行保護的法律條款,最大程度上對和美國國內已經存在的產業形成一定的衝突和矛盾的外國產品或者產業進行限制和約束,通過這樣的方式來保護本國國內的商品和產業能夠比較穩定的發展。

  2.中國自主創新,建立創新型國家。相對於美國來說,中國是後發國家,但在智慧財產權戰略方面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在經過了各級部門以及群眾的長時間努力之後,中國逐漸也變成了能夠在世界知識領域佔據一席之地的大國,對於專利無論是申請量還是得到授權的總量也都逐漸走進了世界的前列。截止2010年底,我國的有效專利總量為221.6萬件,從專利的國別特徵看,國內有效專利和國外有效專利分別為182.5萬件和39.1萬件,分別佔82.4%和17.6%。但總的來講,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還有一個過程,屬於追趕型的新興國家。

  二智慧財產權創造:R&D投入額度與強度之差

  1.美國根據2010年美國科學基金會NSF科學資源統計處《國家R&D資源型別統計:2008年資料更新》所提供的資料,2000年至2004年,美國的R&D投入強度一直在2.74%~2.59%之間上下波動,此後2004年至2008年5年間,呈逐年升高趨勢,2008年達到最高點2.79%,R&D投入金額為3976.3億美元,位列世界第1位。顯然,R&D在資本進行高投入的同時,必然就會帶來高產出,根據美國的專利局釋出的資訊當中很明顯的體現出,在2010年一年間,美國就已經授權了21.96萬個專利;1986年至2010年的25年間,美國已累計授權發明專利327.94萬件。

  2.中國2001年以來,中國的研發經費R&D投入強度一直保持在0.95%以上,並以年均23%的速度增長,2007年R&D投入強度已達到1.44%,2009年R&D投入強度達到1.7%,金額為5802.1億元人民幣,2010年R&D經費投入強度為1.76%,金額為7062.6億元,比上年增加1260.5億元,增長21.7%。R&D的經費的總數在世界當中排在前面幾位,這樣的情況和我國的政府以及國內的企業始終非常重視研發的投入有非常密切的聯絡。不過相對的,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我們國家當中對於科研開發的投入不是非常的高,另外,對於基礎研究以及應用研究方面的支出也不是非常的高,和發達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並且這種差距不容忽視。這非常明顯的說明,在我們國家當中,科技發展的水平尚且還比較低,對於科技創新的能力也尚且不夠高。

  三加強國內外的智慧財產權合作:主導和參與

  1.美國在2011年的時候,美國在戰略當中提出了對專利進行審查的過程進行改革的理念,首先要提高執法的力度,並且積極的參與到國際中的智慧財產權合作當中。這是因為,美國長期的實行推行自身對於智慧財產權政策的主張,同時,國際上對於知識產權制度也有很多規則是適應美國自身的決策的,因此,美國不可能放棄其對於制定國際智慧財產權的原則的過程中所擁有的話語權以及決定權。

  2.中國相對的,由於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當中的交流以及合作漸漸深入,我國在國際範圍內針對智慧財產權這一領域當中有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力。我國和國際的智慧財產權領域也有了越來越多的合作和交流,主要是以下這樣的幾個方面:首先,保持高度的積極性,參與到國際上的智慧財產權談判以及磋商當中,中國需要積極的爭取到話語權,並且樹立起中國正面的大國形象。其次,對主要國家以及周邊地區之間的關係進行鞏固發展,同時也要努力發展一些新的合作關係,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擴大雙方的共同利益。第三,保持高度積極性,開展一些針對發展中的國家進行的培訓以及扶持,進而逐步完成受助者向輸出者的良好的轉變。第四則是要冷靜的面對發達國家當中輸出的智慧財產權的壓力,並且逐步調解矛盾,並逐步消除矛盾。當前,中國處於一種需要加強合作以及交流的角色上,和其他的發展中國家處於相同的位置,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去謀取在國際上的智慧財產權領域當中主導的位置。綜上所述,當前的社會環境下經濟高度的發展,文化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地位也變得更加的重要了,甚至已經成為了國家的經濟水平總體發展比較重要的基礎。本文將中美文化產業發展中智慧財產權保護進行了對比以及分析。看到中美文化產業保護政策方面差距的同時,更應該積極吸取經驗和教訓,找出不足,完善自身法律體系,從而促進我國文化產業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風險管理標準研究劉斌中國標準化2013-04-05

  2、供應鏈企業智慧財產權協同管理研究劉介明武漢理工大學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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