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2日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流轉稅制中的一個稅種,其課稅範圍和納稅依據可以是商品生產、商品流通、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等等的營業額,特殊情況下也有不計價值而按商品流通數量或者服務次數等計稅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收集了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2017年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遊;

  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一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

  二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第十條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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