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停車場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為了促進本市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停車場管理,東莞市政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收費行為,保障機動車停放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取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機動車停車位,並收取相關費用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條 市物價局是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規劃、公安交-警、城-管、稅務、工商等部門及停車場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同市物價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協助處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投訴工作。

  第四條 設定收費機動車停車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取得經營資格。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合理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符合的原則。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條件下,鼓勵設定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六條 依據下列規定,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內專業停車場指由以提供停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定在建築物內,但非建築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以及鎮中心區外的露天及簡易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在市物價局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自主確定。

  三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圍院式”管理區域停車場、咪表自動停車設施等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市區、鎮中心區範圍內的露天及簡易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依法制定。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拖曳至指定的停車場停放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依法制定。

  第七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不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標準,須由停車場經營者報市物價局審批。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自行確定。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向市物價局領取收費證明。

  第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三申請收費的停車場所在地簡易地圖。

  申請政府定價的,還應當提交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市物價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水平、市場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市物價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圍院式”管理區域停車場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經批准收費的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市區、鎮中心區範圍內的露天及簡易停車場以及鎮中心區外露天及簡易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進入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准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咪表自動停車設施及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四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停車場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本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原則下,自行確定免收停車服務費的時限。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按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分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計費單位,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內容、停放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單位、定價形式、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市物價局按照統一的格式監製。

  第十四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

  第十五條 市物價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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