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2日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被稱為社會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分析

  摘要: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由政府部門參與並承擔重要責任的一種養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發展模式。本文將針對我國現行養老金制度現狀進行簡要分析,並結合我國國情,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提出幾點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養老保險;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804-0000-01

  一、基本養老保險概念和特點

  所謂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到達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時,或因年齡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目的的。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養老保險金的模式。該制度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現狀

  1、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高度重視

  1984年各地開始試行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各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迅速發展,開始實現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確立了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地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兩個確保”的重大決策,基本養老金髮放額逐年增加,覆蓋範圍從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向多種所有制從業人員擴充套件,參保人數逐年增長。同時,各級政府把加強基金監管作為確保基金安全,防範和化解管理運營風險的根本措施,納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安排,開展了一系列規範管理和監督工作。

  2、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發展模式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分級統籌開始的,1997年,國務院提出社會養老保險要從市縣級統籌逐步向省級統籌過度的方案,最終目的是實現全國統籌。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13個省、市、縣、自治區名義上實行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其中約10個省區是以地市級統籌為主。其他的省區採用的仍然是以縣級統籌為主的方式。

  三、我國目前養老保險體制存在的問題

  1、養老基金的籌資範圍和目標覆蓋率較窄

  就我國目前的人口結構而言,我國已經邁入了老齡化社會,儘管建立資金來源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是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是國家預算和企業營業外列支的生產性收益,籌資面依然狹窄。根據各地的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方案,在如何歸集資金、補助資金等方面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對歸集起來的資金如何支付,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國目前縣市統籌、部分積累的養老保險政策只覆蓋擁有城鎮戶口的就業於企業、少數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員工。這種低覆蓋率形成的原因,從理論上講,主要是該模式本身的缺陷,也是由於我國特定的城市取向、公有部門取向的公共政策及其相關制度的影響。

  2、沒有建立全國統一體系,不同群體間的退休金相差較大

  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是分割、封閉的,致使勞動力無法自由流動。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制度在設計與執行上大相徑庭,致使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形成了特殊的“雙軌制”。由於制度的不統一,雙軌制也造成了在城鎮企事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兩部分人員在參保義務及待遇水平不平衡,引發了社會矛盾,不僅直接影響人們退休後的生活質量,更影響著人們的擇業觀。

  3、透明度不高,存在監管漏洞

  由於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險的規範性檔案沒有提到“立法”這個層面,而僅僅在規章制度上體現,力度不足,基層養老保險的執行力度和操作效率大打折扣。

  4、責權不明確,保值增值困難

  從試點省份做實個人賬戶的實踐結果來看,我國養老金投資於銀行協議借款和國債的投資回報率遠遠低於我國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隨著我國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養老基金的低收益已經難以支撐我國老齡人口的正常生活。在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中,做實賬戶的基金已經歸集起來,但在如何管理和如何運營方面,責權利的劃分不夠明確,尤其是由於缺少相應的運營辦法致使基金有貶值的趨勢。

  四、完善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議

  1、提高統籌層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

  通過實現市縣統籌到省級統籌,最終達到全國統籌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增強互濟功能,有利於形成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長效機制。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契機,統籌設計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制度之間留出介面,形成有機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有利於調動參保人員多繳費的積極性,也有利於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統籌專案的統一,有利於平衡各省市、各行業基本養老金水平,有利於保障困難縣市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

  2、借鑑國內外試點成功經驗,做實和強化個人賬戶基金

  以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為例,這些國家要求國民每人都有一個獨立的個人賬戶,每月存入資金的數量,資金投資在了什麼地方,每月定期都會有彙報,這使得基金的投資受每一個人的監督,養老金的排程使用更透明,人們對自己個人賬戶的資金有了清楚的瞭解後才會願意儲蓄更多的資金,合理進行投資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率。

  國家在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方面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檔案,各試點省份在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方面積累了一些探索性經驗。如湖南省在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工作中,明確了個人賬戶基金歸集、上解、核實、管理、記錄等程式,這些都值得其他地區進一步借鑑。通過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通過完善體制和機制確保個人賬戶基金的安全增值,進而有利於防範和化解老齡化風險。

  3、有效地利用資本市場,拓寬社保籌資渠道

  我國目前的投資範圍僅侷限於銀行存款與債券,投資回報率較低,可以嘗試拓寬投資領域,例如投資於黃金、不動產等低風險領域。應對個人賬戶基金應集中到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這不僅降低了貨幣信用風險、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使養老基金能在低風險下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實現保值增值,提高退休人群的生活水平,同時也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此外,擴大繳費人群範圍,將更多農民工納入社保體系,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實行男女退休同齡等方法來縮小社保資金缺口,也仍有空間。

  4、加強監管,實現保值增值管理

  我國應完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規範養老金的徵、支、投,對地方政府、省級政府及其隸屬的保險機構進行嚴格的督查管理。要強化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的透明度,以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用法律手段防止養老金不必要的流失。應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能分離開來,賦予專門管理機構投資管理職責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權,通過用金融手段管理和運營金融產品的方式,實現投資管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提高基金管理效率,確保包括個人賬戶基金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增值。

  範文二:論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完善

  摘要: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經過20多年發展,經歷了從無到有,作用由弱到強的過程,基本養老保險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不到位,基金缺口巨大,統籌層次不高,覆蓋面較低,籌集方式存在缺陷,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有巨大隱患威脅著基金的安全,基金的保值增值缺乏切實有效的措施。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從社會法主要包括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的角度對如何完善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進行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社會保障 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 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引 言

  基本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障制度的範疇,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它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被稱之為社會的“穩定器”、經濟執行的“減展器”和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目前,基本養老保險成為我國法學界研究的一大重要課題。本文從基本養老保險的概述、歷史發展與現實問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建議等方面來探討。因此,積極探索和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對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概述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概念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為社會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體弱、疾病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依法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生活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目前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以保障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就其保險範圍、保險水平、保險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目前,我國所普遍實行的主要是基本養老保險,並且側重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法》中規定的一種重要的社會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起源與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生產社會化、城市化、社會生活現代化是有著直接聯絡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工業化的產物,是社會化分工的結果。現代養老保險產生以前,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一般通過貧困救助的方式解決,從養老保險的歷史發展來看,一般認為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50年代,是養老保險的形成時期,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是養老保險的發展時期,進入80年代後養老保險又進入一個改革探索的新時期,目前正處於改革探索的重大歷史時期。

  1825年,普魯士王國為其政府職員們建立了可以說是世界上第一個強制性的養老金制度。以後,這一制度又得以推廣,普及到了礦工和技術工人,也是勞動者長期鬥爭的結果。18德國頒佈了《老年和傷殘保險法》,是世界上第一個首次面向全體工薪勞動者的老年、傷殘保障立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現收現付模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標誌著現代養老保險的誕生。直到20世紀50年代,新加坡創立了公共管理的強制性儲蓄積累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模式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相繼得到應用。同樣也是在20世紀50年代前後,前蘇聯、中國以及東歐等新興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了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後來發展起來的“智利模式”對世界許多國家養老保險改革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歷史發展與現實問題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歷史發展

  1951年,中國政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初步建立。 1958年2月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管理的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統一的養老保險方面的單行法規,標誌著我國建立了統一的退休制度, 1951年一1966年時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修訂和發展的時期,在這期間,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逐漸擴大,主要覆蓋了四類工薪勞動者:國有企業員工、部分集體企業員工、國家機關人員和國家事業單位人員,但遺憾的是這一制度後來在中遭到嚴重破壞,給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造成了巨大損失,也給今後的養老保險改革帶來了巨大的阻力。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改革的步驟總體上是先試點、後推廣。80年代採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推進路徑,進展緩慢;90年代採取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速度加快,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養老保險改革的政策法規。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說經歷了長足的歷史發展過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步慢慢完善,儘管是經歷了多次里程碑式的發展,但仍然是區域性範圍的小修小補,沒有多少實質性的意義。基本上就是有個大的框架,而不能解決具體的、實質性問題。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存在著諸多不足與缺陷

  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漸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目前,我國在基本養老保險存在著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l、立法滯後影響著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和完善。由於我國養老保險起步晚,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改革過程中的依據許多是黨和國家的政策,改革初期效果尚可,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它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這就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加以完善。

  2、基金絕對數量缺口較大,嚴重影響著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3、養老保險制度不健全,將有可能導致新的社會矛盾。

  4、覆蓋範圍不夠廣泛。很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保;占人口絕對多數的農民還沒有納入現代養老保險體系,與應保盡保的養老保險目標相去甚遠;

  5、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做實。沒能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

  6、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

  7、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還有多數地區尚未實行省級統籌,且養老基金調劑能力比較弱:企業年金髮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還沒建立起來。這些都影響到制度的平穩執行和可持續發展,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建議

  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必須與本國的國情相適應,尤其要與其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面對目前金融危機給我國造成的經濟困境,大多數企業面臨更嚴峻的挑戰,為了積極響應國務院對企業“不準裁員但可減薪”的號召而艱難度日。因此,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恐慌,本身就不完善或者根本未受到重視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更是難逃險境。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完善與發展程度,也是我國社會文明的一個標誌. 因為,立法是保障,制度是支撐。所以,積極探索完善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尤其從立法上加以完善的必要性,是我國目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當務之急。那麼,立足於我國國情,針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結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形勢,本人從以下幾方面談談我對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快與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中從第九條到第十八條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作出專門規定。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第十二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還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保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筆者認為,這些規定更符合我國目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它們更顯得人性化了,也突出了政府承擔補助責任的重大作用,有利於吸納更多的勞動人民參保,從而解決一定的社會矛盾。當前,養老成為中國社會不得不面對的大問題時,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家庭養老能力不足與社會養老機構接納能力不足成為我國社會日漸加劇的隱憂。所以,要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險立法必須樹立科學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強化社會保險法律的實施機制,健全社會保險權利救濟制度.

  二加快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化程序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經過近幾年的改革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在一些省、市的改革試點中,初步建立了適應農村經濟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然而,總的來說,與城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程序相比,農村的改革要相對滯後。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迅速到來以及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農村養老問題面臨的挑戰將更為嚴峻。因而,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制化程序已成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國家承辦,國家保底。其基金來源是企業繳納和國家財政支援。

  而有關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中,國家的支援還顯得很微弱。在部分地區試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實際模式與商業養老保險無異,沒有任何財政支援和補助,經辦機構還從保費中提取3%的管理費。因此,受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缺乏統一管理和規範運營,投資渠道狹窄,原有制度出現經營困難,並呈收縮的趨勢,參保人數迅速下降,保險基金出現嚴重的缺口。在我國,事實上形成了城鄉二元化的養老保險政策。農村養老保障還是以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為主,沒有為絕大多數的國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保護其基本的生存權利。這無疑是制度最大的不公平,因而,加快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立法程序,已成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

  三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與監管

  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徵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佔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四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五養老保險基金治理市場化、規範化

  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所面臨的流動性困難和清償能力不足, 一方面是資金的籌集不足,另一方面則是治理的問題。當前養老保險改革的政策取向是逐步向“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過渡,基金治理市場化是養老保險改革的內在要求,否則,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實現基金積累的目的將難以達到,個人賬戶仍將是空賬、虛賬,“統賬結合”的改革目標將會落空。長期的實踐表明,基金治理是一個市場化要求非常高的專案,政府不具備直接治理基金的能力,政府治理養老保險基金會造成基金的浪費和低效率。基金治理應建立在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之上,不應由政府部門直接治理基金,在基金治理過程中再一次形成既得利益部門,然後形成改革的阻力。目前而言,基金治理市場化的成本是最低的,改革時機也是最佳的,應不失時機地積極推動基金市場化治理。

  六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儘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甚至是全國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綜上所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標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綜合的、複雜的社會保障制度,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工程,但由於起步晚、經驗少、人口多,情況差別大,使得中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算髮達與完替。

  就其綜合性、複雜性來說中國基本養老保險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歷史文化、民族特點等密切相關,再譬如說筆者認為,中國的企業經濟效益不太好,就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發展,而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經濟增長點,就需要進一步深化經濟、政治、法律體制改革;倘若真如上述所言的能做到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提高統籌層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進一步擴大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應保盡保、理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等工作,那麼,養老保險制度的“減震器”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就會凸現, 該項制度就會成為一艘可以載著民眾平安駛過大風大浪的船,也會為全國人民致力於經濟發展、為大多數民眾過上幸福安康的生活解除後顧之憂。當一種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可持續發展的較為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起來的時候,中國將以一種富足安定、人民安居樂業、國家蓬勃發展、強大不息的面貌呈現在世人面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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