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2日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綠色稅收制度;改進;建議 
  
  論文摘要:分析了國外綠色稅收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探討了中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必要性及應採取的措施。 
  

  所謂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是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而徵收的稅收。與綠色稅收的概念相對應。綠色稅收制度,包括綠色稅收法律制度及稅款徵收管理制度和稅收考核評價制度。 
  
  1綠色稅收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20世紀60年代,由於工業化的迅猛發展。許多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環境汙染事件,人類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累積性的環境汙染問題,使生存和發展都受到了嚴重威脅。加強環境保護,以稅收強制手段控制全球環境退化度問題。已成為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的核心問題。19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第一次提出了發展與環境問題,並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使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準則得以公認。隨著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確立,為解決全球資源短缺、環境汙染嚴重的環境退化問題,經濟學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巨集觀稅收調節環境汙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是綠色環境稅收得以產生的思想理論基礎。 

  
  隨著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和綠色壁壘的巨集觀稅收調控作用的突現,世界各國已逐步開始探討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環境稅收”問題,促使經濟學家庇古的“巨集觀稅收調節環境汙染行為的綠色環境稅收”理論得以實行.於是順應世界潮流的綠色環境稅收應運而生。 
  
  綠色環境稅收制度最早在歐洲誕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賦予綠色稅收這一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手段以法律形式,隨後德國、日本、挪威、荷蘭等國也先後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和荷蘭還徵收水汙染稅,用於保護水資源。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90年代初丹麥、芬蘭、荷蘭、挪威、瑞典和美國相繼開徵了碳稅。例如,美國已著手對每噸碳徵收6~30美元的碳稅,並開始徵收交通稅,每次行程收稅1~4美元。此外,還有噪音稅、固體廢物稅等保護環境的稅收。環境保護在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受到重視,亞洲、非洲、拉美等地區的一些國家也先後開徵綠色稅收.或對原有稅種進行“綠化”使之具有環保功能。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首腦會議。會議認為汙染者應該承擔汙染治理的責任.國家當局應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成本.並且適當照顧公眾利益.而不扭曲國際貿易的開展,對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產品徵稅。1994年,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在馬拉喀什簽署最後文字的前夕.GATT決定成立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專門負責解決因環境問題而產生的貿易爭端,力求使環境問題的處理制度化。該委員會在工作計劃中擬首先考慮的問題包括為達到環境目的的收費和稅收。1997年12月,160個國家在日本京都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呼籲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5%。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各國除了使用直接干預和硬性規章制度等傳統政策工具外.還採用綠色稅收和排汙許可證兩種政策.其中綠色稅收是目前各國控制汙染的主要手段。 
  
  歸納起來,國外實現的綠色稅收有如下特點: 
  1有著相同的國際依據 率先實行綠色稅收的國家,其綠色稅收的徵收和改革措施都以《京都議定書》和其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協定為共同依據。OECD和歐盟成員國已經在綠色稅收改革方面提出許多新措施.這些組織已經成為各國進行綠色稅收改革討論和資訊交流的重要平臺。 
  2對二氧化碳排放徵稅是綠色稅收改革的關鍵實現環境目標的最有效途徑就是對目前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徵稅。但是.由於很難準確地測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該稅是按照排放氣體中碳的估算含量來徵收的.這樣就使各國的綠色稅收稅率差異相當大。 
  3綠色稅收具有環境目標和收入目標獲取收入並不是實施綠色稅收的主要目標.因此綠色稅收一般都不會取得大量收入。從OECD的資料庫看,19個發達國家從綠色稅收中取得的收入佔GDP的百分比不足2%.其中希臘高於4%,墨西哥和美國最低.只有1%。一般情況下.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改革都有雙重目標.一是改善環境,二是利用籌集的資金糾正其他稅種對經濟造成的不利影響.所以綠色稅收具有環境目標和收入目標的雙重性。 
  4環境目標和產業競爭之間的關係在綠色稅收的設計和徵收中有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有的國家沒開徵此稅.又沒有其他補償措施.所以已開徵綠色稅國家的企業可能以公平競爭為由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減免稅收。這樣就使得一些已開徵綠色稅的國家最後又放棄了一些綠色稅種。如芬蘭對電力部門豁免碳稅,丹麥也用自願協議取代了碳稅.挪威為了應付石油部門投資的下降.正在考慮取消碳稅。在缺乏補償措施的情況下,綠色稅收可能會影響國際競爭。 
  2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必要性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十分關注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已開始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特別是1993年以來,我國基本上形成了利用行政手段保護環境的排汙收費制度.國家已規定了汙水、廢氣、廢渣、噪聲四大類100多項排汙收費標準。

現行的排汙收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誰汙染誰付費”的原則。通過收費使環境的外部成本得以內部化。併為環保工作提供專項資金。排汙收費制度,使我國在調控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汙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這種排汙收費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制約其作用的發揮。1排汙費的徵收標準偏低.且在不同汙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2徵收依據落後,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汙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汙量.此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汙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3排汙費徵收管理不規範.徵收率低.徵收成本高.相當一部分被環保部門用來維護其機構人員支出;徵收阻力大.排汙費不具有完全的強制.立法基礎薄弱。權威性差。4排汙費的使用不科學。原應該用於環境治理的費用被人為地挪作他用或被擠用.使用分散,週轉慢.影響了治汙步伐和排汙費的使用效益。 
  我國現行的稅制中.涉及自然資源的稅種包括資源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殖稅、農業稅等,而無涉及環境保護的專門稅種。在國際貿易中也沒有開徵旨在環境保護的綠色關稅。結合我國環境汙染日趨嚴重的現實.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 
  將排汙收費制度改為綠色稅收制度。具有以下有利因素:1強制性和權威性增強。稅收由國家法律規定.並保證其實施.人為因素較少.有利於減少拖欠.也有利於杜絕“亂收費”現象。2排汙稅收的目的在於抑制汙染,而非原先的收費側重於汙染產生後的治理.有利於納稅人加大自身的環保投入.有動態的激勵效果。3有利於專項管理。用稅收方式徵集環保資金.有利於專款專用.增大環保的投入。4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排汙稅收邊際成本較收費降低。5稅收環保條款能增強企業環保意識.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建立和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3.1建立專門稅種 
  開徵環境汙染稅。汙染稅是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減少環境汙染,降低環境退化度.實現綠色清潔生產.在資源開發和利用中.對資源、環境的破壞汙染行為徵收的環境汙染稅種。目前,環境汙染稅缺位.治理汙染的資金主要通過徵收排汙費籌集。在中國環境汙染13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汙收費為徵稅.對排汙企業課徵汙染稅。借鑑國際經驗,汙染稅可細化為水汙染稅、大氣汙染稅、汙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在稅基選擇上,以汙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汙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汙染方法。對應稅包裝物.可用企業的產量為稅基。在稅率設計上,不宜按“全成本”定價,防止稅率過高而造成生產抑制.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過大代價.最適宜稅率應等於最適資源配置下每單位汙染物造成的邊際汙染成本,在實踐中可採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汙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 
  3.2完善現行資源稅 
  資源稅是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實現代際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根據自然資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價徵收的綠色稅收種,是綠色稅收主要稅種之一。1擴大徵收範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徵收物件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31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徵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後.再對其他資源課徵資源稅.並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2鑑於土地課徵的稅種屬於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並人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擴大對土地徵稅的範圍,並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優惠.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意識。3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間差距。為促進納稅人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課徵。 
  3.3實施綠色關稅制度 
  進口關稅.主要是對環境有一定的汙染或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產品和技術。徵收進口環保關稅,這與國際上通行的“汙染者負擔”原則一致.作用在於提高進口質量,增加環保產品的進口,減少汙染產品的進口。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在允許進口的情況下.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出口稅的主要物件是國內資源,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作用在於有效保護不可再生資源,改善出口結構,儘量減少此類產品的出口,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同時應注意的是實施環境關稅制度應以國內建立起環境稅收體制為前提.否則單獨對進出口產品徵收環境關稅將違反國民待遇原則,易導致貿易爭端。 
  3.4建立綠色稅收優惠制度 
  為鼓勵企業節約資源和對資源實行綜合迴圈利用.以儘可能減少環境汙染而實行的減免稅及補貼政策.也屬綠色環境稅收範疇。如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對環保的投資.環保產品的生產、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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