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收與政府收費的比較分析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對稅收與政府收費的比較分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對稅收與政府收費的比較分析全文如下:
 

  在我國經濟體制市場化的程序中,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對政府行為的要求,我國的財政理論、財政實踐和財政管理體制一直處在一個重新認識和不斷調整的變化過程中,這必然會造成某些政府行為由於缺乏規範性的制度約束而出現隨意性。特別是在經濟執行機制由集中命令決策方式向分散自主決策方式轉化的總體趨勢誘導下,許多政府機構似乎覺得自己也可以像非政府市場主體一樣去自由地追逐利益,其中過多過濫的政府收費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由於目前這種收費已嚴重地侵害了眾多社會成員的利益,人們對此深惡痛絕,進而認為一切政府收費都是不合理的,應該全部被取消%或全部實行費改稅&。然而,這種看法並不足取。實際上,稅收和政府收費都是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形式,由於它們各自在收入過程中所具有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們是各有其特殊作用的,是不能夠相互替代和相互混淆的。

 

  一、稅收與政府收費的不同性質與特點

  稅收是政府憑藉政治權力以無償和強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種收入。由於政府在稅種的設計上可以對課稅主體、課稅客體以及課徵程度等稅收要素進行不同的選擇和搭配,因而使得稅收的內容豐富多彩,稅收制度也日趨複雜。政府收費是指政府公共部門中的一些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在向社會提供管理服務或事業服務時,以管理者或供應者的身份向被管理物件或服務的消費者收取的費用。稅收與政府收費雖然都是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方式,但它們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首先從稅收的性質和特點來看:

  1.收稅機構的集中性。由於稅收是對社會成員的一種強制的徵收,因而課稅權力只能由作為社會公共權力代表的政府來享有。政府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這一權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稅務徵管機構來統一收稅並處理相關的稅務問題。稅務機構只是政府課稅權力的執行機構,它所收取的稅收是一種集中性的財政收入,是必須交入國庫由政府進行統一安排的

  公共資源,因此稅收收入的多少與稅務部門的利益是不相關的。

  2.收稅機制的無償性。稅收從其徵收的過程來看完全是一種單方面的價值轉移過程,納稅人的交納是沒有任何東西作為回報的。在決定向什麼人課稅;向什麼東西課稅和課多少稅時,政府通常不用去考慮特定的納稅人在今後的公共支出中可能獲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稅是將公共服務的消費與費用的交納相分離的。

  3. 徵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為稅收是政府對社會成員的一種強制無償的徵收,為了防止這種權力的濫用,必然要求通過立法的方式對政府徵稅的程度進行約束。因此政府徵收的每一個稅種都必須對納稅人、課稅物件和徵收程度以及徵收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並經由立法機構審議批准以形成規範化固定化的稅法。這樣,儘管各國的稅制都很複雜,但其徵收的程度卻是十分明確和固定的,稅收的徵納雙方都是十分清楚的並且是不可以隨意改變的。

  其次,從政府收費的性質和特點來看:

  1.收費主體的分散性。

  政府收費的主體是政府下屬的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收費的依據是這些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能和服務內容。這就使得政府收費的收取主體具有分散性的特點。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將其作為收費單位的支出補償,則這類收入就會首先表現為各收費單位的收入,而與收費主體的利益直接相關,收費越多單位可支配的資金也越多。

  2.收費機制的有償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麼人收費,這主要同社會成員對政府提供的相關服務的需求相關。比如,當教育要收費時,則只有那些願意接受教育的人會為此付費。這種以社會成員個人對政府服務需求選擇為前提的收費,使收費帶有很強的交易性和

  有償性。這同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稅收將人們對公共品的消費和對公共品的付費相分離的收入——— 支出機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費雖然帶有強制性,但它仍然直接與交費者的行為選擇相關。比如,要想進入特許行業就要交納特許費,違反了某種法規就要為此付出代價%交納罰款&。專項收費雖然將受益的時間與交費的時間相分離,但無論從付費的主體來看,還是從分擔費用的程度來看都是直接與其今後的消費相聯絡的。因此,可以說政府收費更多地體現的是財政收入分擔的受益原則。

  3.收費訂價的壟斷性。

  由於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和事業服務單位都具有相當的壟斷性,特別是行政管理機構,對社會而言基本上是獨一無二的。這樣,政府的行政事業服務對社會而言就必然具有壟斷性特徵其收費的訂價通常是沒有競爭的,是由政府部門單方面來確定的,消費者對於政府收費的價格也沒有選擇餘地。

  正是由於稅收與政府收費的不同特點因而決定了它們各自在一國社會經濟中的不同作用和影響。
 

  二、稅收與政府收費的不同作用與影響

  一 稅收的作用和影響

  1.為公共支出籌資。

  公共支出主要是指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國防安全部門和公共事業部門在履行各自的職責時所耗費的開支。

  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包括國防和外交&涉及的範圍雖然十分廣泛,但歸根到底都是為了建立規範而公平的競爭機制和安定而公正的社會環境。因此,政府為管理而建立的各種行政部門,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政策選擇來看都應具備充分的社會性和公正性,其管理提供的服務應被作為純公共品的方式向社會供應。也就是說,行政管理性服務對每一個社會成員應是完全平等的,而決不能以人們的支付能力大小為轉移。由此可知,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決不能以收費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資金來源只能是強制、無償和集中徵收的稅收。

  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提供事業服務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市場對某些領域供應的不充分和無效率。一般來講,凡市場能夠充分有效供應的都應儘量讓市場來供應,因此政府供應的事業服務就主要集中在教育、衛生、文化、科研、基礎設施等領域。既然政府提供的事業服務多是按市場原則不能充分有效提供的,因此政府事業服務的提供方式顯然就只能是公共免費或半公共部分免費的。這也就決定了政府事業部門的絕大部分支出的補償也只能依靠稅收來籌資。

  2.有利於政府對社會經濟的調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財政收入活動的作用不僅僅表現在獲取收入上,它同樣可以被政府用於調節經濟和改善社會狀況。而後一種作用的發揮則需要更多地運用形式多樣的稅收來實現,需要政府調節和改善的社會經濟問題越多,稅收的作用就越大。比如,調整國民收入初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改善資源配置狀態以及穩定經濟等等,稅收都有其獨特的作用。

  3.有利於規範政府的收入行為。

         現代稅收所特有的固定性特徵,要求政府的稅收活動必須置於法律的制約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如將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就可以使得政府的收入行為變得更加規範和透明,從而減少政府財政收入活動的隨意性。

  正是由於稅收所具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徵和它對政府、社會經濟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影響,使它必然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集中性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當然稅收這一財政收入形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稅收過程所必然產生的福利與效率損失。首先是稅收這種將公共品消費與公共支出的分擔相分離的收入機制所必然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其次是在政府為貫徹社會公平目標而選擇量能負稅的徵收方式時所增加的超額稅收負擔;最後是政府為了實現多重目標的要求而使稅制日趨複雜時,又必然不斷增加徵稅的成本。

  二政府收費的作用與影響

  1.進行特殊的管理。

  首先,一個社會為了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為了社會的安定和平,必須建立約束人們行為的各種制度法規。這些制度一經確定就應成為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因此當某些社會成員不遵守這些規範時,政府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就必須對這些行為進行管理和糾正,處以罰款就是經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其次,政府為了保證某些行業的經營質量和最佳規模,也會通過行政管理的方法來限制經營者的數量,控制經營者的質量特殊的技能需要。這種限制最終會造成這類行業的超額利潤,因此通過收取特許費的方式可適應這種管理的需要。

  2.抑制人們對政府供應的某些半公共物品的過度消費。

  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除了向社會供應純公共品外,也都會向社會提供許多公共性並不充分的物品,如教育、醫療、圖書館、公路、橋樑等。當政府完全以公共產品的方式向社會供應這些物品時,這類物品常常會出現過度消費的情況,其中公費醫療中的醫藥品過度消費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收取使用費的方式來抑制這類物品的過度消費。

  3.增進社會福利、降低籌資成本。

  正如前面所說,在政府為社會提供的物品與服務中,有許多並不具備充分的公共品性質。因而,人們對這些物品的需求就可以通過自願付費的方式表達出來,即:願意付費則表示其有消費需求。因此,從理論上講,政府供應的物品,凡能通過收費來供應的,採用收費的方式是最能增進社會福利的,因為它將社會成員對政府服務的需求同他們對政府支出費用的分擔聯絡起來了,可以使政府供應物品的效用最大化,使人們在費用分擔上的個人福利損失最小。同時由於收費彌補單位支出的直接性也可以減少在稅收。支出機制下的管理過程和管理成本,因此,收費方式對政府而言,也是一種成本較低的籌資方式。

  正是由於政府收費對社會經濟有著上述幾個方面的正面效應,因此各國財政收入中始終保持了政府收費這種形式。然而,政府收費除了能產生一定的正面效應外,也會產生一些負面效應。這些負面效應主要是由於政府收費主體的分散性和訂價的壟斷性所造成的。由於政府收費的主體不是專門從事收入活動的稅務部門而是政府下屬的各行政事業單位,因此,收費收入通常被表現為單位的收入。

  同時,政府出於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又往往在管理上將這類收入交給收費單位自收自支,這樣就必然造成收費單位出於自身利益而增加收費專案,隨意制定收費標準的情況。如果國家在財政資金供應相對緊張而放鬆對單位收費的管理,或是默許各政府單位以收費來補充資金來源時,那麼就不僅是那些在技術上可以收費的機構會向社會收費,就是那些從理論上和政策上講都以公共產品方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也會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行政權或壟斷權強制地去向社會收費。這樣的收費狀態必然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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