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調查報告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在法律現實主義中,法律淵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歡迎閱讀。

  篇1:法律援助調查報告

  一調查目的

  立足於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上,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於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司司法局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基層司法所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為主要且經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衝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 獲得正義 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並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佔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關係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 標準模式 的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裡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並真正地紮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並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後現代社會的衝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迴應。

  本課題所指的 基層 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 法律援助 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的組織。限於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佔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為視窗,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係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援助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並未明確或完全區分 司法 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係。

  具體的調查目的又可分為以下幾個: 農村基層政府:這裡的基層政府包括司法與行政兩部分,主要是指縣一級和鄉一級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派出機構,主要調查它們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與影響。

  鄉土道德倫理:這裡的鄉土倫理不僅僅包括費孝通先生的 無訟 、 差序格局 等,還需要具體的深入到農村進行調查分析,進而來看這些鄉土的道德倫理對於農民維護自己權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與基層政府運作的關係等。 本次調查將圍繞著農村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與基層政府以及鄉土道德倫理的關係而展開,主要調查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狀況,遇到的困難,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於法律援助制度的態度,以及農村傳統觀念對於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影響等。

  二調查方法

  在課題給定的三天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地方性文獻調查為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發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後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資訊,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援助事業從成立、發展、繁榮,到變革的命運。通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有文獻。

  2、實證考察與資訊的獲取和使用

  由於現有文獻資料所能夠提供的資訊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資料的殘缺、籠統、抽象、以及資料獲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觀性,都妨礙了對於目前法律援助站獲得全方位的瞭解。為此,我們在羅田縣選擇了1個考察點,進行深入、具體、微觀的觀察和解剖。這個考察點的意義並不在於它們的代表性或典型性雖然它們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區的典型特色,而在於它們是整個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縮影。我們希望在通過文獻資料瞭解基層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國的、巨集觀的和基本的籠統的狀況-特別是瞭解其發展的歷史脈絡-的基礎上,面對中國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 解剖麻雀 的方法進行個體分析,也許能夠從差異性中找到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觀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圖在現實中得以執行、抑制或變異的程度和原因,從而為新的決策提供一個自我檢討的視角。

  3、考察範圍

  進行實證考察、獲得資訊的渠道包括:研究物件,即鄉鎮司法所,行政主管機關即縣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主要是競爭對手和改革者預期的替代者即律師事務所。和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人民群眾。

  4、考察路徑與方法

  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物件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這種侷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瞭解,並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資訊和附帶資訊,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面大和高效率的優點。為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採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並使資訊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地文獻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物件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採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司法局組織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並啟發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物件的基本情況,並且由於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啟發、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於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通過現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範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資訊,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願當著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資訊。

  5、個別訪談

  在通過座談會對被調查物件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瞭解之後,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基層司法所個別訪談,特別是對從事過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長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不過,由於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絡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物件的數量和型別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資訊只能成為其他資訊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於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專案預期的行動物件進行考察,因而對於專案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實地/參與觀察。百聞不如一見。調查組充分利用實地調查的寶貴時間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實地觀察,從單位的物質裝置、辦公條件到人員著裝、談吐等都進入調查者的視野,對基層情況的感性認識極為深刻。無論這些資訊能否用言語來表達,在感性上對於我們最終觀點和結論的形成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或者說這些資訊或印象是我們的演繹觀點和結論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鏈條。

  當讀者看到我們並不經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簡陋破舊的司法所為背景留念拍照時,同一地區的西裝革履的律師和衣著簡樸的法律工作者之間所形成的對比,也許不用語言說服或理論論證,讀者會得出直觀的結論:取締了法律工作者,誰來為當地的法律消費者提供法律服務?!

  篇2:法學法律調查報告

  我從一個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雲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僱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雲段西大橋上時,由於該車右後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佔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雲交通大隊接報案後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於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並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後調集,攔截了1輛剷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雲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後由於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後,廣源貨棧在密雲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後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雲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雲交通大隊於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餘元.

  二,爭議焦點: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剷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雲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餘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採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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