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結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你知道敲詐勒索罪嗎?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敲詐勒索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1、敲詐行為: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


  2恐嚇內容: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3恐嚇實現: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也可由第三者實現;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係。

  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要求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2、恐懼認識: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

  因果關係: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並由此處分財產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恐嚇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於憐憫或者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3、處分財產:強調財產轉移的最終事實。

  1罪數:恐嚇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心理,在被害人應其要求掏出錢包準備取錢給行為人的間隙,行為人上前將錢包奪走的,只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和搶奪罪既遂的競合犯。

  2三角恐嚇:被脅迫者財產處分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

  3著手與既遂:著手時期為開始實施脅迫行為之時;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佔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

  4“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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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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