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金融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金融論文是結合現實經濟活動中出現的金融問題加以研究並將研究成果描述出來的過程。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材料,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一:金融論文發表寫作技巧

  一、選擇題目

  選題是論文寫作的第一步,正確的選題在很大程度決定著會

  計論文的成敗與否,因而有很多原則要領,如必須“為時而著,為事而作”白居易等。作為金融論文的選題,除了需遵循一般原則外,還需要注意它的特殊性。這是因為金融學術論文對專業理論基礎及實踐經驗都有一定的要求。有些學生已經具備一定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但無實踐經驗,閱歷淺;有些學生有著較強的實踐經驗,但專業理論基礎不是很紮實;有些可能在這兩方面都稍顯不足。因此,必須慎重對待題目的選擇。

  一題目選擇的一般原則

  1.學術價值原則。學術價值是選題的著眼點。

  2.量力而行原則。選題一定要充分考慮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主觀條件主要是指個人的興趣與愛好、知識水平和科研能力等。如果論文選題連自己都不感興趣,是不可能寫好論文的。如果超出了自己現有的知識水平與科研能力,則最後成文都會很困難。實踐證明,勉強為之的題目,也是不可能出成果的。客觀條件是指佔有資料的條件和指導老師的條件。該原則的基本精神是:1選題宜專不宜全,宜小不宜大,應揚己所長,避己所短。選題過大,會面面俱到,不著邊際,什麼問題都談到,什麼問題也說不清楚,難以將論題說深說透。選題過窄過小,發揮的空間很小,取得突破性成果十分困難。要根據自己的科研能力選擇大小適中,難易適中的題目。

  2所選題目要有一定數量與質量水平的文獻資料作為研究基礎,藉助這些文獻資料可以瞭解所選題目應涉及的內容、歷史和現狀。擁有友量翔實、—韋富的文獻資料有利於高質量金融論文的寫作。

  金融學科中關鍵問題的小題目,而且是自己有一定的認識基礎、感興趣、有體會的,並佔有一定材料或能夠比較容易取得所需材料的題目,只要抓住其要害,深入本質,科學地給予剖析,從各個角度對其精確論述,形成自己一定的獨到見解,就可望成為一篇很有分量的論文。

  二確定選題的途徑

  每個人從事金融研究的基本條件都有所不同,但必須在堅持上述選題原則的基礎上,尋求適合自己的基本條件的選題,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確定選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思路。

  1.出於滿足個人興趣目的。即從自己的專長和興趣人手確定選題。如果自己對金融資訊的真實性問題比較有興趣,或在實際工作中自己就從事假賬甄別工作,就可以針對金融資訊真實性問題,從金融資訊真實性的標準、現實經濟中金融資訊失真的原因、解決對策等全方位或就某一方面展開論述。 ’

  2。熱點問題追蹤法。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金融工作提出的要求是不盡相同的,也就是說,每一階段都有該階段的熱點話題。如前一階段的金融委派制問題、2001年上半年的金融準則制訂權問題、現階段的金融師誠信,等等。選擇熱點問題的最大好處是比較容易取得相關的參考資料,而且選擇途徑較廣,既可以是新聞媒體,也可以是報刊雜誌,還可以是專家研討等。

  3.邊緣學科交叉法。即將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與金融學科相結合,利用金融學科自身專門方式方法,為其他學科和金融學科自身發展提供一個更廣闊的視角。

  4、對比分析法。通過對幾種事物或同一事物的幾個方面的比較研究來認識事物。如我國借款費用準則與美國相關準則的比較研究、股份合作企業與合夥企業金融核算的差異、中美註冊金融師管理制度的研究、企業合併的基本金融方法及其比較分析,等等。

  5、延伸法。進一步加深對某個課題的研究,該方法要較全面瞭解已有的相關論文,並在那些論文所闡述觀點的基礎上能夠進一步深化,避免泛泛空談。如預算金融體系進一步改革探索、對金融委派制新認識,等等。

  6、補差法。對所研究的領域中尚未研究或研究不充分的問題研究。這些問題難度較大但學術價值也較大。

  7、新角度法。即對同一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加以論述或改變大家都採用的方法而尋求新的切入點。如模糊財務評價問題、財務工程學初探、從財政和契約關係的特徵看審計的產生和發展、論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審計、資訊不對稱與審計,等等。

  二、資料蒐集與整理

  一般來說,主題確立之後,就會自然地進入考察或蒐集、整理資料的階段。也可以說,這是論文寫作的“初級階段”。這個階段的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影響論文的質量。有一位經濟學諾貝爾獎獲得者說過這樣一句話:“作為一位演化的學科,經濟學的進展方式是:考察資料、形成假說、檢驗假說,就經濟執行情況取得有時是勉強一致的意見。”這句話同樣適用於金融論文的撰寫程式。由此可見,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考察或蒐集資料的重要性。

  有了資料,論文才可“言之有物”。其實,大家平時就要注意蒐集、積累和佔有材料:凡是你覺得特有利用價值的,就應把它蒐集起來;積累材料要下大力氣,花苦功夫,日積月累;佔有材料應務求其多,力求其詳。當我們選定一個題目後,再進行目的性、針對性更明確的蒐集,緊緊圍繞自己選定的主攻任務,時時聯絡自己所研究的問題,去搜集那些有典型意義的與自己確定的中心論點關係最密切的材料。資料蒐集與整理的主要工作是:

  1.要圍繞自己的論題,到各種金融期刊、經濟期刊、相關論文集、金融報表、金融年鑑、政府檔案以及其他文獻資料中搜集資料,並結合自己的論文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在這一過程中,要堅持“要全方位”的原則,即考察資料時,不僅要考察國外資料,而且要考察國內資料;不僅要考察當代的資料,而且要考察歷史的資料;不僅要考察外國學者的有關資料,而且應該和必須同時考察中國學者寫的有關資料。也就是說,必須圍繞著論文主題要儘可能地考察或蒐集相關的資料。

  同時,儘量“要上機”即蒐集資料時動用現代的計算機裝置來處理資訊,如通過網際網路尋找所需資料並下載。目的是最大可能地節省時間,節約成本。

  2.對蒐集到的材料認真加以鑑別,區別出真偽、主次、輕重,表面和實質,典型和一般,本義和旁義等,真正做到理解材料和吃透材料,以便有重點、有計劃、有目-酌地加以利用。經過篩選,有的資料可用於總論點,有的用於分論點;有的用於敘述,有的用於論證;有的加以詳細闡述,有的用於旁證補充,以使論文充實豐滿。

  3.消化蒐集來的材料,即做到認真刻苦研究,實現由此及彼、由表及裡、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特別是對於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見解,要採取嚴肅科學的態度,合理借鑑或以此為起點開展新的研究。通過這一過程就可以對掌握的材料進行取捨,取捨的標準是能否為中心論點服務。

  4.資料處理。資料是金融論文寫作的重要資料,對資料的處理主要包括:詳細列出有關資料;對某些資料根據需要進行整理和運算;保留科學的有代表性的資料;運用圖表顯示變化的規律和在不同變化條件下的資料狀態;對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得出正確的結論。

  三、提煉觀點、精心撰寫

  一提煉觀點或中心議題

  論文觀點或中心議題就是作者在文章中立起的“靶子”,是文章論述的物件,是文章的中心。中心確立起來後,作者就應圍繞中心展開論述,並由中心按一定的邏輯向外擴散思路,最終又要向中心聚集並總結出中心思想。文章的論說闡述切不可脫離中心。

  一般來說,在論文中提出觀點或議題,不管採取什麼樣的形式:是直截了當,或是間接揭示;是反問,還是設問;是引證,還是歸納事實,這部分內容在文章中基本上一個相對獨立的部分。

  二精心撰寫、獨運匠心

  在把握素材後,就應探索形式,選準論文的表現角度。通常有幾種不同的表現角度可選擇:1領悟精神、深刻剖析。即對一論題作前後左右的“面面觀”,多方位地而又深入地論證。如建築施工企業流動資金緊張原因探析之類論題就可以採用這種形式2抓住一點,重點闡發。即抓住某一薄弱環節,著重討論,闡述己見,如論金融交接工作的不規範性問題、政府委派金融制不可取之類論題,可選擇這種。3針對論爭,解疑詰辯。選擇有爭論的論題,比較各種不同論點的優劣,樹立自己的觀點,如不要把金融職能無限擴大之類, 4選準“靶子”,批駁陳說。即將某文或某書中的錯誤論點作為“對立面”,指出其不足之處,在批駁中表明自己的觀點,如寫“也談稅務籌劃——與x X同志商榷”之類。

  1.擬定提綱

  論文的表現角度選準之後,就要擬定提綱。提綱是論文的骨架,它起著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形成結構的作用。提綱有詳略之分。我們一般要求儘量撰寫詳細的提綱,目的是:其一,通過擬定詳細提綱,可以把自己的所思所想展現出來,同時也檢驗了所掌握材料是否充分;其二,通過詳盡的大綱,指導教師更容易指導;其三,詳盡的大綱通過後,成文就相對容易,只需把大綱在內容上按照一定邏輯結構新增內容就可以了。

  擬提綱一般應先粗後細,先大後小,由略到詳。即先把大的部分定下來,確定大段標題,再斟酌、明確每個大部分的小層次即小標題,再依次深入,經過周密思考,反覆修改完成,論文的提綱擬就以後,就應以綱統目,以說理為主,必須有虛有實,把抽象的道理與具體形象的比喻以及典型事例有機地結合起來,即結合實際例項去作有步驟的層層逼近的科學論證。同時,大綱一定要實現:1明確論文的具體佈局,要以總論點、分論點搭起框架結構,否則論文可能會顯得三亂。2內容的表現上,要遵循邏輯思維規則展開全文。金融論文一般可有多種結構形式供選擇如並列式結構、遞進式結構、分總總分,式結構、綜合式結構、散論式結構等。

  2、精心撰寫

  提綱編寫就緒後,文章的撰寫就進入了寫作階段,即對研究成果進行具體描述階段。金融論文的寫作應達到如下要求:

  1容易理解。金融論文是表明作者觀點的,要想把論文所包含的資訊無障礙地傳遞出去,必須做到觀點明確,結構得當,敘述準確。對於中心論點,是文章要刻意用力的地方,而不能平鋪直敘。凡是在比較晦澀難懂的地方、有所創新的地方、給出結論的地方,一定要講得很詳細,要講透。轉述的、人所共知的地方可簡明扼要地講。論文質量高低取決於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有無真知灼見,有無新意,道理是否說得中肯深透,而不在於篇幅的長短,在基本達到對論文的字數要求的情況下,以行文簡潔為標準。

  2引用要得當,註釋要清楚。為此,要講究引用與註釋的方法。引文與註釋可以在頁尾註明,也可以在文尾註明,並且儘量提供大的資訊量,以便讀者查詢與核對。

  3表與圖的運用。由於表與圖具有較強的直觀性,藉助它們常常可以使語言文字很難表達清楚的多種要素間的定量或定性關係一目瞭然,而且可避免文章表述呆板,因此,要合理採用。

  四、改稿與成文

  高質露的金融論文是改出來的。當初稿寫成後,往往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這時如果時間允許,可以採用一種效果比較好法修改文章:冷處理。先把初稿擱一擱,待腦子冷靜下來再去修改。

  一改稿的基本內容與要求

  1.中心觀點論證的是否充分

  看論文所採用的例證材料是否充足,是否都能用來為論文的中心論點服務,不充足的要進一步充實,是觀點問題還是所選材料問題,是否達到論文字數的要求,對於離中心論點較遠的內容應該刪去。

  2.論文結構和段落是否有利於中心觀點充分表述

  檢查論述的先後順序是否得當,是否便於推理;各大段下的小段落是否需要小標題,有的是否應歸屬其他大段等。通過調整,使之合理、嚴密。

  3.句子和標題是否符合語法要求

  要字斟句酌,撿查用詞是否準確恰當,是否合乎語言習慣;句子與句子之間的聯絡是否協調,合乎邏輯;語言要鮮明生動。

  改稿的基本要求是:一要確切:題文一致,標題和內容吻合;二要簡潔:概括得當,簡練明快;三要生動:新鮮活潑,引人注目;四要適度:明確的科學態度。

  二加工成文

  按照規定要求加工成文。可以是手寫,有條件的可以列印。成文稿子一般要包括封面、正文、其他說明等內容。標準就是:格式正確、標點符號規範、圖表美觀、數字準確。

  篇二: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救濟

  近年來,頻繁出現諸如“浙江東陽吳英集資詐騙案”之類涉及眾多受害群體的金融型犯罪案件。雖然最終吳英等人均已受到相應的刑罰制裁,但案件所牽涉的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濟。如何保障這些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另一重大問題。此類案件通常涉及眾多被害人,特別是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非法買賣非上市公司股權罪等罪名,筆者把此類案件通稱為“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

  一、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維護之現狀

  涉眾型金融犯罪涉案人員多,金額巨大,損失一般難以挽回,案件一旦發生,處置及善後工作難度較大。涉眾型金融犯罪一旦成立,其被害群眾人數動輒成百上千,乃至上萬,波及群眾之多、地域之廣、牽動利益之重都要求檢察機關深度思考如何妥善處理和化解矛盾,如何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就成了大家最關注的問題。然而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大量款項後,通常對贓款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用於小額履約以騙取更大額的錢財;用於維持“空殼公司”等非法存在的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用於個人或他人揮霍;轉移或轉投資進入其他賬戶或地點等等。由於贓款直接關係到被害人的經濟利益的補償,而贓款的追繳又是一項複雜而艱苦的工作,在這種矛盾中,司法機關往往對於形式上所有權或控制權性質明確的款項追繳不存在障礙,但對已被轉移或更改財產屬性、隱匿財產、償還他人的財產等實質上財產所有權或控制權尚待具體分析的款項的追繳存在很大障礙。

  二、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無法切實維護之原因

  在涉眾型金融犯罪中,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切實維護,原因是多方面的,除這類案件的自身特點外,相關法律設定模糊,界限不清,當事人法制意識淡薄等也是阻礙被害人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障礙。

  首先,涉眾型金融犯罪的特點決定了此類案件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像其他侵財類案件一樣容易得到維護。涉眾型金融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多樣,不斷翻新,或者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對案件的偵破、取證帶來難度;犯罪分子貪利性強,涉案金額巨大,且所得贓款大多已被揮霍或轉移,發贓工作難以進展,損失一般難以挽回;即使是追回了部分贓款,但由於受害群體人數眾多,涉及範圍廣,往往存在“僧多粥少”現象。

  其次,相關法律相對滯後。目前,維護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主要體現在“退贓”方面,一是司法機關依據職責採用各種手段追贓後,發還被害人,二是犯罪分子及其家屬等人主動退贓。但是,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比較規範的退贓制度和規範的操作模式,導致給退贓工作帶來困難,給被害人帶來“第二次被害”。此外,相關法律概念的模糊也給維護被害人權益帶來了難度。如現行法規檔案對非法集資的概念界定不嚴密,對非法集資的打擊處理可操作性不強,造成打擊處理滯後。

  再者,制度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單一,缺乏多樣的投資渠道。長期以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滯後、資金增值渠道單一、銀行利率低、股市風險大、融資手續繁瑣,這些都造成群眾資金投向的迷惑和融資渠道的困惑,都希望尋找到一種投資快、成效大的投資模式,導致被害人輕易掉進犯罪分子精心設定的“陷阱”。

  最後,受害群體法律意識淡薄,具有貪財和盲目的心理,面對利益誘惑,被害人不能正確辨別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理的驅動下,一見到高利率的誘惑就盲目產生投機行為。部分受害人為貪財,明知是騙局也故意參與,充當犯罪活動的“幫凶”。

  此外,相關部門職責不明確,也是不能及時、有效打擊該類犯罪活動的原因。實踐中,往往存在這種悖論:“要打早、打小,切不可坐等其做大了成了氣候”是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共識,但具體操作過程中,相關部門卻又採取“放長線釣大魚”的做法,認為不形成一定的規模,不發展到一定程度,則很難認定為“涉眾”,也很難認定為“非法”。即使有時及時發現了犯罪的苗頭,由於資訊資源的共享不夠,溝通不夠,資訊傳遞不及時,沒有統一的協調、配合,放任了犯罪行為的發展,也使得更多的受害者捲入。

  三、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維護體系之構建

  被害人權益的維護涉及眾多方面,除通過對現有的退贓制度進行重構外,還需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切實有力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一重構以大規模退贓為中心的退贓制度

  由於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於追贓和退贓制度並無具體規定,實踐中,通常由公安機關和法院負責退贓,具體包括:公安機關通過發贓大會集中退還被害人、承辦法官直接通知被害人發還、被害人人數眾多時指定數名被害人為代表人統一領取贓款、通過公告方式發還。此四類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但均無法確保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筆者認為,針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特大型金融犯罪案件,應擬定符合我國法律和國情的發贓模式,重構以大規模退贓為中心的退贓制度,具體操作上可借鑑我國實踐中的民事執行中的公告程式,由公檢法三家配合進行。

  1、依照平等、及時保護原則發贓。發贓程式中不存在優先受償權,應當依各被害人實際受損失的情況,根據所追繳的贓款數額平均補償。鑑於“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案件審結後,法院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被害人,及時將贓款發還至被害人。

  2、明確發贓物件及條件。發贓物件必須是經過刑事審判程式確認的被害人。因為未經司法程式確認的事實非定罪事實,亦不存在追繳贓款問題。對於未經司法程式確認的被害人,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此外被害人必須提供發贓依據,如當時“投資”的依據等,及相關身份證明資料。

  總之,發贓操作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細化相關規定,並區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發贓情況,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以適應新型犯罪背景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

  二相關配套措施的完善

  1、加大法制宣傳和犯罪預警的力度。涉眾型金融犯罪中犯罪分子常以高額利益做魚餌引誘被害人捲入,犯罪手法越來越具欺騙性,鑑於此,相關部門在對此類犯罪加強打擊力度的同時,還需大力加強防範宣傳工作,開展相關案例警示教育,使群眾瞭解各種經濟犯罪的形態和手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及時識破犯罪分子的謊言,使犯罪分子無處遁形。作為公民個人而言,要不貪利、不僥倖、不盲從,理性投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2、加強辦案機關自身建設,增強打擊犯罪能力。辦案人員要轉變觀念,重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平時加強相關金融業務的培訓,及時學習相關如產品、投資、金融、保險、稅收、智慧財產權、廣告、期貨、破產以及電子計算機等方面的業務知識,提高打擊各種新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水平,使自身能力能適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新情況,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3、加強部門之間配合。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要加強加強法律和行政法規和有效銜接,積極行動,協作配合,對發現的犯罪苗頭及時扼殺。各地司法機關可建立、健全“經濟犯罪舉報中心”,並與金融、稅務、審計、工商、海關、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起一套多種形式的社會聯絡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發現、揭露、打擊犯罪的社會合力。

  4、健全金融監管制度。凡重大涉眾型經濟案件,都無一例外地利用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漏洞,大肆利用虛假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開立銀行帳戶,完成對贓款的轉移、隱匿等洗錢行為,給案發後的追繳工作造成極大的障礙。對此,要大力加強金融系統綜合治理工作,及時掌握民間非正常的投資動態,捕捉可疑資訊,如發現犯罪跡象,則毫不猶豫地將其扼殺在萌芽之中,做到防患於未然。

  5、建立長效的追贓機制。長效的追贓機制可以使追贓活動不因案件審查起訴或判決而停止,不因被告人被交付執行而停止,不因法院一段時間內的財產執行而停止等等,真正做到在任何時間發現被告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司法機關都可以隨時追繳用於發還被害人等,同時使被告人祛除“執行刑罰即不用還錢”等僥倖心理,使被害人隨時有可期待財產歸還的平和心態。司法機關必須形成合力,並建立與隨時追繳相適應的長效機制,從而真正維護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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