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政性資金財稅處理的探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目前財政性資金基本包括五大類:1.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資金;2.專案投資補助資金;3.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資金;4.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資金;5.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資金。 目前政府財政對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支援, 主要體現在財政性資金的支援上,財政資金種類繁多,體現了國家對不同行業企業不同時期的各種扶持政策。 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後,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目前的規定比較散亂,本文主要結合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要求,對財政性資金的財稅處理做一簡要梳理。
    一、 財務通則對財政性資金的
    主要規定按企業財務通則的解釋,企業取得的五大類財政資金從性質來看基本上分為三種情況:(一)第 1、2 兩項屬於國家投資性質,即政府的資本性投入,應增加企業權益。 兩類資金的區別在於是否由國家獨享該權益。 對國家直接注入企業的如基本建設投資、 國債專案資金,屬於國家對重點專案的資助,主要由國家進行投資掌控, 故國家常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對企業進行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於超過註冊資本的金額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國家獨享);對屬於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 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專案補助、 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專案補助等, 是對企業原股東投入資本的補助, 大部分時候國家不以投資者身份出現, 而是為了貫徹巨集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具有導向性的資金,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最終應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如果撥款時對形成的資本做出了明確的權屬規定,則按其規定執行。
    以上兩項投資補助實際是有償
    的,政府或以投資者的身份,或隱身於全體投資者中,投入的資金是要求回報的。 企業在取得該類資金時要注意,在增加權益資本時要按照企業章程規定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如上市公司要按照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和公司法等法規要求進行,對於企業集團,如下屬單位通過總部取得財政資金,應增加國家對總部的權益,總部在撥付給下屬單位使用時再根據程式作為對外投資,增加下屬單位的權益,對於由此引起的股權比例變動要妥善處理。 實踐中,資金的使用常與最終形成的長期資產相對應,例如 2008 年國家為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採取積極擴大內需的應對措施,增加基礎建設等投入,某企業因技術改造專案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取得了 5 000 萬元擴大內需資金,專案建設終了根據形成資產的情況,該資金轉為實收資本,作為國家對企業的追加投資。
    ( 二 ) 第 3、5 兩項屬於補貼性質,企業取得後應作為收益處理,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可分為遞延收益或當期收益。 專項經費補助中第 3 項包括技改專案貸款貼息、 進口貼息、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技術創新基金等;第 5 項包括對國有企業虧損補貼、補償政策性造成的損失等。 該類資金通常是國家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損失的政策性補償, 政府不要求投資回報,企業在收到這兩類資金時應作為收益處理,實踐中,如果最終可形成非流動性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在資產使用壽命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不對應形成資產或形成流動資產,則應當作為本期收益處理。 對於通過總部取得該類資金的單位,直接增加最終使用單位的收益,對於總部只通過往來款過賬,不形成收益。
    (三) 第 4 項屬於負債性質,即政府的信貸資金支援,需要歸還。 政府轉貸、 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專案等,一般與某些市場化較高、投資較大、收益較好、具有償還能力的專案對應,根據政府安排使用資金後要求歸還本金,應當作為企業的負債管理,通常都是無息或者低於市場化利率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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