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專案管理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9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公共安全需求迅速增大,保安市場需求隨之擴大,同時對我國保安業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小編整理了,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篇一

  論中國保安業發展途徑

  [提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公共安全需求迅速增大,保安市場需求隨之擴大,同時對我國保安業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通過對保安業現狀與未來分析研究,探討我國保安業發展途徑。

  關鍵詞:保安業;發展;途徑

  中圖分類號:F71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論中國保安業的發展途徑

  收錄日期:2013年3月27日

  黨的強調必須堅持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和諧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保障條件,其中公共安全保障是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條件之一。隨著社會公眾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安全需求的總量顯示出日益增加的趨勢,保安業在社會安全的保障體系中發揮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然而,目前我國的保安業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弊端,面臨諸多挑戰,如市場化程度偏低、規範化不夠等等。因此,筆者認為保安業必須通過改革創新來實現健康良性發展。

  一、我國保安業存在的問題

  1、公安機關監管力量薄弱。我國保安服務業的第一部法規——《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為公安機關開展行政監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根據《條例》的要求,省級公安機關承擔了六大項工作職責,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承擔了九大項工作職責,縣市、區公安機關承擔了三大項工作職責。如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工作,現有的保安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重新稽核發證工作和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的考試、審查、留存指紋、發證等工作。此外,要將龐大的輔警保安和自建保安納入監管範圍,任務十分艱鉅。現實中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夠健全、警力配備嚴重不足的問題,與繁重的監管任務不相適應。

  2、保安業立法工作有待加強。《條例》的出臺,改變了我國保安服務活動無法可依的局面,具有劃時代意義。但《條例》還存在一些不夠完善之處,如一些規定過於原則籠統,有的標準設定過低等等。《條例》的配套規定如《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也未作出具體細化的規定,實際執行比較困難。

  3、保安行業規範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於1994年成立了全國性的行業組織——中國保安協會,並明確了該協會的具體職責和任務。但是,我國保安協會行業自律能力非常有限,並且缺乏強有力的統一規範標準,也未建立統一的保安職業道德規範。此外,保安機構一般都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但由於這些規章制度的利益導向褊狹,具體規定很難做到合法、科學、完善,容易在實踐工作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由於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也導致了保安人員在工作中面臨著利益的衝突,甚至做出令人反感的行為。

  4、保安服務範圍領域狹窄。《條例》對保安公司業務範圍作了列舉式限定,主要包括門衛、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技術防範、武裝守護押運等服務。這些業務範圍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為狹窄,而在安全防範器材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以及器材安裝、維修等方面差距更大。現實中我國許多保安服務公司僅提供人力保安服務,而很少提供一些高科技安全防範產品的開發、應用、安裝的服務專案,對於一些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也只有少數較大規模的保安服務公司有能力開展。這種不寬又不專的經營範圍和這種靠人員優勢去求生存求發展的經營方式,很難滿足社會公眾和經濟不斷增長的安全需求。

  5、培訓教育體系不完善。我國保安培訓工作還沒有步入正規化軌道,存在著重創收輕培訓、重經濟效益輕培訓質量的思想傾向。在培訓機構設立、時間內容安排、監督考核制度的建立健全上,都存在著不科學性。有的保安服務公司從經濟利益出發,連3個月的起碼培訓時間都不予保證,有的保安甚至不經培訓或走走過場就匆匆上崗。這些問題造成人員素質得不到提高,致使保安人員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如曾一度沸沸揚揚的“百度保安強姦殺死女員工”案,嚴重損害了保安隊伍的整體形象。

  6、保安隊伍嚴重不穩。人員流失、崗位缺員在我國各地保安服務公司已是一種普遍現象,成為當前困擾保安業發展的一大問題。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保安服務費收取處於較低水平,部門定價而非市場自主調節價格。“三低”待遇低、地位低、素質低現象嚴重,且惡性迴圈。“弱勢群體”成了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的集散地,造成保安員從業的臨時性、觀望性、等待性,一旦條件好一點、能力強一點,就另謀出路,嚴重影響了隊伍的穩定和發展。

  二、我國保安業發展途徑

  1、管理法制化。面對當前我國保安業發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要進一步規範保安市場,必須首先從健全立法上著手,才能在根本上徹底解決。《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為依法管理保安業奠定了基礎。但毋庸諱言,保安業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法律規定不夠系統完整、法律空白尚存、一些法條過於原則籠統等問題。有必要加快保安立法的研究,儘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全國性的《中國保安法》。還要制定一些相關的配套規定,如《保安人員基本素質標準和考試錄用規定》、《保安業信用等級管理辦法》、《保安服務監督管理資訊系統管理規定》,等等。

  法律規範制定後,還應強化公安部門依法監管和保安協會行業自治職能。公安部及其垂直下屬派駐機構應對保安服務市場行使行政監管和巨集觀調控的職權。保安協會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指導作用。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業務管理規則,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供或報送有關資料。同時,應加強對監管部門行政行為的制約和監督,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和制衡,規範行政行為,確保執法的公正、公平和公開。

  2、機制市場化。保安業的發展應通過有序、適度的市場競爭來進行。既要加強政府對保安服務這一特殊市場的培育、監管和調控,更要根據保安服務市場自身發展的規律辦事,使市場在供求關係、價格形成、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應有作用,從而有利於整個保安服務市場質量、效益穩步提高。當前,應徹底實行管辦分離和政企分開,建立起政府監管、市場調節和企業自主經營的新機制。首先,要徹底解決保安業政企不分、產權不明等問題,讓保安服務公司完全從公安機關分離出來,成為真正獨立經營的現代企業。其次,要開放國內保安服務業市場準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經過必要審批均可開辦保安服務企業。凡與安全服務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安全服務專案,保安服務企業均可經營。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共同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保安服務企業。最後,打破現行的區域限制,允許那些實力強大、發展良好的保安服務公司跨區域發展、跨區域經營,充分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   3、主體職業化。國家要將保安作為國家職業種類中的一種,設定必要的行業准入門檻。要實行保安服務公司資質審批、年審和保安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證等制度。規定保安人員的從業條件、招錄程式、強制培訓要求、防衛與裝備、考核與獎懲、福利待遇、生活保障、傷亡撫卹金等,以強化職業意識、提高職業技能、塑造職業道德、養成職業習慣。借鑑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提高保安服務公司的職業准入標準,明確資金額度,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對特殊的業務要規定特殊的標準,實行強制保險,以保障保安服務公司具有賠償能力,降低經營風險,提高服務質量。

  4、教育專門化。保安業所涉及的知識領域有法律、治安管理、經濟、社會學、心理學等等。一個真正的保安人才就是應由高學歷的大學生來組成。保安業的高等教育是提高保安業從業人員素質不可缺少的因素,沒有高等教育或相應的職業教育就談不上高質量的工作和職業。我國目前除少數的保安職業教育機構與培訓基地外,還缺少專門針對保安業的大學本科高等學歷教育或學位教育。保安業是一個產業,其中有許多高層次的工作,從經營理念到安全規劃,從損失預防到犯罪預防,從內部的人員管理到外部的公共關係,不僅需要大量的理論支撐,而且需要大量高素質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如果保安教育缺位,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保安職業化目標的實現,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應積極扶持和大力發展我國的保安職業教育事業。

  5、經營多元化。拓寬服務業務範圍、提高保安服務層次是保安行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在確立保安服務範圍時,除了守護、押運、安全技術防範等傳統專案外,還應將原來由公安機關承擔的安全保衛任務,如會展和經營性的文娛、體育等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納入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範圍。保安服務公司的生命與活力在於如何發現、適應、培育和贏得市場。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增加風險評估、預測、規避以及預案制定、演練、實施等方面的指導與服務,並向消防、物業、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等領域全面推進,從而大大拓展保安服務的外延。為此,保安業與有關行業特別是保險業的相互滲透、緊密結合是今後保安業可供選擇的一條道路。

  6、服務專業化。服務多樣化是整個保安行業的總體趨勢,然而大多數保安服務公司特別是中小型保安服務公司要在日益劇烈的競爭中站穩腳跟,取得一席之地,必須擺脫“萬金油”式的經營方式,根據自身特點探索獨具優勢的專業化領域,向“小而專、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發展。一個保安服務公司必須要有自己的專營和強項,經營內容不能貪多求全,這是社會需要專業化、高質量保安服務的要求。

  7、服務品牌化。打造服務品牌是保安服務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服務品牌化的過程主要是保安服務公司通過提供有別於競爭對手的優質服務行為以此來提升顧客滿意度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實實在在地“做”出來的,這就對保安服務公司提出較高要求。為此,保安服務公司應高度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形成自己獨特的經營理念、規章制度與行為方式。首先,強化以人為本意識,從內心深處激發保安從業人員的工作熱情。注重人性化管理,通過一定形式和途徑,加大對保安從業人員的“感情投入”,使保安從業人員感受到企業的溫暖,增強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也能帶著感情做好本職工作。其次,弘揚以誠信為本的精神,信守合同,嚴格依合同辦事,把誠實守信思想,貫穿到全部服務活動中。最後,不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在創新中尋求思路、在創新中體現特色、在創新中提高服務質量。

  8、規模集團化。集團化經營是使保安業做大做強的有效舉措,它可以極大地拓展保安業的生存空間,凝聚人才,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市場,實現保安業的規模經濟,增強抗風險能力。一方面可以考慮將那些經營不善、管理混亂、效益低下的保安服務公司,與那些實力強大、發展良好的保安服務公司實行強弱合作,以優勢公司為龍頭,通過資產重組、改組、聯合、兼併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保安服務公司;另一方面集中財力和技術力量,有重點地扶持少數大型公司,打造服務品牌,並實行強強聯合。有實力、有條件的保安服務企業應建立資本的流通機制,在國內外股市上市,通過市場運作,融入國際市場;還可以與跨國公司合作,利用國際基金和風險投資等多種融資渠道,吸引外資、技術、資訊和先進管理經驗,建立起以資產為紐帶的保安企業集團和產業鏈,打造中國保安業的“旗艦”,從而促使我國保安業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9、手段科技化。在現代的科技社會裡,一個企業缺少了她的科技含量就沒有了生命力。保安服務公司也不例外。保安業整體水平的提高需要保安科技的支援和帶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和市場對保安業的要求越來越高,單純的人力保安服務已難以適應社會安全防範需要,精確、可靠、方便的技術防範將成為客戶的首選。人防將一步步從主要退為基本,再到附庸,而技防會越來越顯示出它的重要性和優越性。當前,我國保安服務科技含量明顯偏低,技術防範裝備水平不高,且應用範圍不夠廣泛。政府專門用於安全防範技術的研發資金投入偏低,高新技術成果在安全防範領域的轉化率與產業化程度較低,是制約保安業技防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加大防範技術研究的資金投入量,整合各方面資源研製新的防範技術;要引進和培養一大批電子技術等方面的科技人才,針對客戶需要,進行技防服務產品設計、安裝、維護以及技防諮詢;要建立技防平臺,充分利用現有技防技術,探索拓展保安技防業務的有效途徑。如與110、119、120聯動,對各類治安和安全問題做出即時反應,提升客戶服務的滿意度。

  10、開放國際化。按照WTO的相關規定,保安業屬於WTO服務貿易專案,歸於商業服務類別。根據中美關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議,我國做出了新的、全面的開放服務業市場的承諾。這就意味著我國將不可避免地逐步開放保安業。外商不僅可以在我國投資開辦保安業,他們還將逐步享受國民待遇。這既是契機也是挑戰,我國保安業應加強與國際一流保安服務公司的交流合作,注意吸收其經驗、資金和技術以提升我國保安業的整體水平。同時,充分發掘利用自身優勢,儘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保安業務經營模式,有計劃地開拓發展海外保安服務市場,承接海外保安業務或跨國保安業務,讓中國保安走向世界。

  主要參考文獻:

  [1]郭太生.國外保安業理論研究介紹上[J].中國保安,2002.6.

  [2]樑泠曦.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解析[J].中國安防,2009.12.

  篇二

  論我國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

  摘 要 保安處分制度是對傳統刑罰理念的重大創新,是刑罰的重要補充。保安處分與刑罰結合,才能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防衛社會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保安處分制度,我國尚未建立保安處分制度,現有的法律對保安措施的規定也是混亂無序,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安處分制度勢在必行。

  關鍵詞 保安處分 保安措施 人身危險性

  作者簡介:付宇博,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生;華文、董昱佐,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034-02

  保安處分制度是西方刑法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是刑罰的重要補充。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該制度,僅有一些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保安措施。但總體來看,這些保安措施分佈比較混亂,缺乏系統性、科學性和權威性。保安處分制度代表了世界刑罰發展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採用了該制度,建立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已是大勢所趨。

  一、保安處分制度的含義

  保安處分是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殊違法行為人進行強制性思想矯正的法律制度的統稱。保安處分的目的是預防,它以違法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作為適用基礎。保安處分制度的適用物件包括人和物兩種,其中“人”指有可能繼續實施犯罪的違法行為人或犯罪人,以及有可能繼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保安處分的處置手段主要有強制性矯正、教育、醫療和感化等。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克服了傳統報應主義刑法理論的弊端,是刑罰理念的創新,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近代西方刑罰的人道化。

  二、保安處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安處分制度,僅有一些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保安措施,如強制治療、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等。然而,現有的關於保安處分的規定主要存在於行政性法規或政策性檔案中,行政性比較強,且比較混亂,交叉重疊現象嚴重,缺乏系統性。在內容上,懲罰性強而改善性弱。立法上,實體性強而程式性弱。

  我國的保安措施與西方的保安處分在性質上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首先,西方保安處分的目的是消除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不是對過去行為的懲罰。其適用前提是準確評估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而我國的保安措施注重對過去行為的懲罰,且不存在對當事人危險性的調查和評估。其次,西方的保安處分起到補充刑罰的重要作用,適用方式相對靈活,既可以代替刑罰,也可與之併科適用。而我國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不能與刑罰併科,更不能代替刑罰。最後,西方的保安處分通常由司法人員確定並宣告,而我國一般由行政人員決定和執行保安措施。

  鑑於當前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借鑑西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建立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實踐中預防犯罪的需要。近年來,我國的社會治安秩序總體趨向良好,但受不良思潮的影響,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社會治安管理的難度,並使犯罪率長期維持在較高水平。然而,一味地打擊犯罪並不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唯一有效手段,實踐不斷證明,唯有堅持“打防結合”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犯罪。對刑罰不能制裁的具有社會危險的人進行矯治、教育和感化,幫助他們迴歸正常人的生活,既能有效地防衛社會,也體現了法治文明的進步和刑事制裁的人道性。

  其次,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彌補刑罰侷限性的需要。刑罰具有兩個較為顯著的侷限性:第一,刑罰是對犯罪人危害行為的懲罰,其前提是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違法行為人不能適用刑罰。但對於這部分人,如果放任不管,必然會引發諸多問題。第二,對於如慣犯等部分犯罪分子,即便執行完刑罰其仍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而為了防衛社會,必須消除他們的人身危險性,此時刑罰顯然無能為力。由於保安處分以違法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為主要適用條件,因此,它可以有效彌補刑罰功能上的不足。

  再次,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保障人權的需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然而,由於目前我國的保安措施適用標準不統一,在一定情況下存在侵犯人權的現象。有些剝奪或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的懲罰性甚至高於部分刑罰。例如《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3條規定,勞教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規定的刑期以及嚴厲程度都超出了刑事訴訟中的逮捕。而且勞教的適用是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的,這種制度設計使得權力濫用和擅斷成為可能,不符合我國法律保護人權的原則。

  最後,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順應世界潮流的需要。目前保安處分制度已經廣泛地應用於大多數國家,包括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保安處分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對傳統事後懲罰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它推動了刑法由嚴酷逐步轉為緩和,由報應刑逐步轉為教育刑,促進了刑罰方法的民主化、人道化,成為刑罰現代化和科學化的顯著標志,也成為世界刑法發展變革的大趨勢。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應該順應世界潮流,積極進行保安處分的立法工作,以加強中外刑事司法協作與交流。

  三、保安處分制度的可行性

  當前,探索構建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不僅具有極大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首先,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同我國當前的刑事政策相符合。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堅持通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控制犯罪,在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堅持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懲罰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懲罰,而是要通過矯治、教育等手段將他們改造為適應社會生活的新人。保安處分是通過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進行特別預防,消除他們的人身危險性,幫助他們迴歸社會,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這顯然是與我國一貫實行的刑事政策相符合的。

  其次,民眾法律意識的轉變為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隨著國家法治化程序的加快,民眾的刑事法律觀念也發生了顯著轉變。長期以來,刑罰中的報應目的一直在民眾的法律意識中佔據重要位置。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無論是民眾還是學者,他們的法律意識都有顯著改觀。人們不再把刑罰作為階級鬥爭和懲罰犯罪的工具,重刑主義受到質疑,刑法萬能主義被否定。人們對犯罪現象的認識更加深刻和科學,認識到犯罪背後的原因異常複雜,其解決也不是單純的法律所能勝任的,而應該從多學科、多領域的角度出發採取措施進行防控。人們逐步認識到,除了懲戒,預防犯罪也是刑法的重要目的。而針對事前危險性的特別預防在犯罪預防體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再次,我國具備了必要的物質條件。經濟物質基礎對於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因此,籌建精神病院、少年管教所等機構不再是“老大難”問題。近年來,我國科技水平不斷提升,教育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學科發展迅速,技術人員隊伍不斷壯大,因此,評估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更加準確,改善和矯治也有了更為強大的技術支援。此外,由於近年來國家抬高並嚴格把握進入司法領域工作人員的標準,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很大提升,有能力勝任保安處分案件的裁判事宜。

  最後,有國內外立法和司法經驗可供借鑑。一方面,新中國建立後我國制定的保安措施在長時間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這對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國外對保安處分制度的原則、種類、適用物件和適用程式等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其中有許多值得借鑑的有益內容。

  四、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

  鑑於我國現有保安措施的侷限性,應該在充分考慮我國現實情況並借鑑西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

  一保安處分的立法模式

  目前,學界主要提出了一元化立法模式和二元化立法模式兩種保安處分立法模式。其中,一元化立法模式即刑事法律中只規定一種形式的制裁措施,將保安處分的內容以刑罰的形式納入刑事法律,統稱為保安刑;或者把將刑罰納入保安處分體系,以保安處分代替刑罰。這種立法模式的弊端比較明顯,因此,呼聲很小。二元化立法模式是指在刑事法律中同時納入兩種制裁方式,取長補短。這又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刑罰和保安處分二者是並列的關係,其二,將保安處分作為刑罰的補充。在表現形式上,二元制立法模式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保安處分納入統一的刑法典;二是制定單行的保安處分法。由於既使刑罰與保安處分相區別,又使二者相融通,因此,二元化立法模式的呼聲最大。筆者也贊同實行二元化立法模式。

  二保安處分制度的原則

  綜合各學者學說以及大陸法系國家關於保安處分制度的立法實踐,筆者認為,我國保安處分制度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法定性原則。具體來看,應該在實體和程式兩方面採取措施。實體方面,要對保安處分的決定主體、適用物件、適用條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程式方面,要將保安處分的裁決、上訴以及監督主體等方面明確化。要禁止類推適用,杜絕擅斷和法外適用處分措施,充分保障被使用者的人權。第二,必要性原則。保安處分雖然不具有懲罰性,但由於仍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因此,其必然會給被適用人帶來一定的痛苦。為了有效保護人權,其應控制在“消除當事人人身危險性所必需”的範圍內,而不能隨意擴大適用範圍。第三,相當性原則,即保安處分的種類和輕重等內容要與當事人人身危險性的性質和程度以及社會防衛的需要形成一種比例關係。只有這樣,保安處分才能寬嚴適度。第四,改善教育為主的原則。這也是保安處分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

  三保安處分的種類

  筆者認為,保安處分的種類可以規定為保安教養、強制禁戒、強制醫療、少年保護四類。其中,保安教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屢教不改,或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動用刑罰且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採取的處分;強制禁戒是將吸毒成癮或酗酒成習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收容於毒癖、酒癖戒除所強制戒除習癖的處分;強制醫療針對的是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或限制責任能力人,如精神病人、賣淫嫖娼的性病患者等,將他們收容於精神病院或醫療機構進行強制醫療;少年保護針對的是實施了危害行為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主要採取教育的方式矯正他們的不良行為。

  參考文獻:

  [1]蔡景華.保安處分借鑑與中國違法行為矯正制度構建.經濟研究導刊.20144.

  [2]李海濤.建立我國保安處分制度之構想.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3]崔玉敬.保安處分制度研究.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4]劉幸.論我國保安處分立法的社會意義.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45.

  [5]苗有水.保安處分與中國刑法學發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

  [6]董邦俊.論我國保安處分制度之構建.學習論壇.201011.

  [7]陳莎莎.關於我國保安處分制度的構想.蘭州教育學院學報.201310.

  [8]李夢楠.我國保安處分制度刑法化淺析.知識經濟.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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