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現狀分析及改革建議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現狀分析及改革建議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現狀分析及改革建議全文如下:

  1 基本概念

  1. 1信貸資產證券化及其流程

  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言之,就是貸款人將手中持有的擬進行證券化的信用貸款例如住房貸款或者汽車貸款與其他貸款隔離開來組成資產池,給第三方特殊目的機構SPV,再由SPV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然後證券承銷商,最終在二級市場上給投資者。貸款人就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實踐中也是貸款服務機構SPV起到的是風險隔離的作用,將信貸資產的風險與發起人信用完全隔離。在將信貸資產給投資者後,將所得收益扣除服務費後返還給發起人。原始債務人將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給SPV,再由SPV支付給投資人。原始債務人能否按期還本付息是影響投資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 2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從2005年12月起對銀行業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試點,到2008年由於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而暫停了2009-2010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2012年出於優化銀行資本充足率,活躍經濟流動性的需要,又重啟了信貸資產證券化。這期間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經歷了興起到低谷到再度興起逐步走向繁榮的過程。

  2 監管現狀以及問題分析

  2. 1對發起人的監管

  1對發起人資質的要求。2005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發起人的規定中意義最為重大的就是明確了發起人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這是對發起人資格的限定。由於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起步,因此並未對發起人的責任義務作出細化規定。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兩點,第一:嚴格區分轉移的風險和尚未轉移的風險;對於仍然保留的風險應按照預期或有損失計提風險資本。第二:要求發起人向投資人提示,同時也明確了:基礎資產在出表後獨立於發起人,發起人對轉移後的基礎資產不承擔責任。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產隔離制度的表述。破產隔離,就是將發起人的信用與基礎資產的信用完全隔離,只要原始債務人無違約情況,即使發起人破產,投資人的利益也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

  2對發起人轉讓信貸資產的要求。關於發起人信貸資產轉讓的要求銀監會在2005年《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部分:第一,確定了轉讓物件為可以產生預期現金流的、同質的資產,在資產池中的資產組合應為同質資產。第二,轉讓要求,根據2010年通知》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必須達到真實出儒,主要有以下標準: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購條款,辦理抵押變更登記,重新建議債權債務關係;會計處理方面,將轉移的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按會計準則關於金融資產轉讓的規定進行處理;在資本計提方面,要將該部分信貸資產從加權風險資產中移出,計提風險資本。

  2. 2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

  信用評級Credit Rating,又稱資信評級,是一種為社會提供資信資訊,或為單位自身提供決策參考的社會中介服務。在上述銀監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釋出的五個規範信貸資產證券業務的規範性檔案中,主要規定在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其主要內容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援證券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傢俱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二是鼓勵建立投資者付費的信用評級模式;三是鼓勵投資者建立內部評級機制,實現自主評級,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首先,通過增加評級機構的數量來提高評級結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資者付費,而非發行人或債券承銷商的評級模式由於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中,評級機構起到了極大的負面作用,主要表現即投資銀行或資產支援證券的發行人為使產品獲得廣大投資者的青睞,出高額的評級費請評級機構為其進行包裝,而評級機構為獲得高額利潤給予大量的次級債券高評級AAA以上。因此監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資者付費進行信用評級,避免之前在美國市場上評級機構與發行人,債券承銷人的利益捆綁,從而使評級機構全心全意為投資者服務,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

  3目前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在次貸危機後,我國及時借鑑了美國旨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多德佛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中第九章C節改進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和D節對資產支援證券流程的改進的內容,繼而由央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事項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之前通過的相關法律檔案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

  第一,對信用評級的規定仍然不夠充分,己出臺的規定主要內容未得到有效落實。在新的檔案中,參與評級機構由之前的一家增加為兩家,從理論上講有可能會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實際情況下很難產生實質性效果;

  第二,沒有確立對評級機構的約束,由於信用評級機構在金融危機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對評級機構的責任義務做了詳盡的規定:

  第三,關於強制發起人購入次級資產支援證券5%的規定,看似實現了發起人與投資人的利益捆綁,就好比強迫生產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儒牛奶之前要讓自己的兒子喝牛奶,但是這種做法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如果牛奶在奶農的環節就出了問題,這種方法是無法檢測出來的。二是很難保證這種規定不會使發起人在一開始階段就提高定價,反而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三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處在初級階段,在這種情況下,既要保證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高增氏,又要保證基礎資產的高質量恐難兩全。

  4結束語

  從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來看,2014年新增信貸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數量超過了2005 -2013年的總和,可謂是金融領域的朝陽產業。在監管方面,也由原來的各部門單一監管向協同監管轉變。如果能在引導鼓勵支援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同時,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借鑑國外先進的改革成果。就能少走彎路。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更健康地發展,使我國的金融市場充滿活力。

大專市場營銷論文案例材料
有關市場調節的參考論文
相關知識
淺析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現狀分析及改革建議論文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及對策探討論文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物權變動問題探討論文
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信貸資產證券化對股市的影響
信貸資產證券化受益股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利好還是利空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