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6日

  在我國當前的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鄉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較現實的選擇之一,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在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國內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其模式比較

  摘要:

  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主要是法律保障體系完善,政府責任到位,養老保險專屬服務機構升級,社會保障模式趨於多元化等。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成功實施的經驗表明,要建立覆蓋全國的養老保險體系,需要完善法律體系,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媒體宣傳,創新養老基金管理,提升經辦服務水平,不斷強化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筆者採用比較分析、文獻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借鑑國外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之上,通過對於不同國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系統分析,理論聯絡實際,研究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其模式問題。

  關鍵詞:國外;國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1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經驗分析

  1.1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

  1.1.1瑞典瑞典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完善的典型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式原則,同時,瑞典也對每一公民實施終身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每位公民從出生開始就納入國家設定的社會保障制度,直至死亡。1913年,《全國養老金法案》的通過標誌著瑞典全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按照法案所規定的內容,普通公民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行使自己的繳費義務與享受養老基金的權利。對於那些經濟收入無法支付養老金費用的公民,政府會給出一定的經濟救濟,但是享有政府救濟的公民經濟收入條件必須情況屬實。瑞典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全面並且歷史悠久的國家,他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包括3個層面,即國家基礎養老基金、國家附加養老基金和部分養老基金。然而,由於經濟危機的影響,瑞典社會保障制度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出現嚴重的問題。1960—1980年,短短的20年,瑞典國內勞動生產率從5%下降至1.6%,1982年,政府財政赤字高達13%。除此之外,1974—1984年,接受社會救濟的家庭由22萬增加到30萬,同時,面對老齡化速度的不斷加快,瑞典對於養老金制度開始實施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將過去現收現付制度模式改變為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模式。1998年,政府及法律部門將養老保險繳費模式轉向新的制度模式,現行的養老金模式主要由公共養老金制度、工作單位養老金與商業養老金3方面組成。

  1.1.2德國德國是一個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比較成熟的國家。1957年《農民老年援助法》的設立,標誌著一種新型的老年保障制度設立,這項制度主要的實施物件為一些比較獨立的農業企業主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1995年開始實施的《農業社會改革法》標誌著農民養老保險由社會救濟層面轉至社會保險領域,農民可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權利而不再是一些硬性制度下的社會保障。在德國,國家與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農民這個特殊群體的生活特點為農民設立特殊的養老保險制度,其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健康保險、意外保險、人壽保險3方面。主要是滿足農民當中一些患有重病、身體殘疾以及失去勞動能力的老人及婦女的生活需求[1]。農民養老保險的基金來源主要分為國家補助與個人繳費兩部分。作為投保人個人所繳納的費用標準是一致的,對於相關企業規模不再考慮的範圍之內,共同勞作的家庭成員的保險費用由所在企業的農場主承擔,保險費的金額為農場主保險費用的一半。

  1.1.3法國法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之上建立並實施的。1952年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1961年疾病、生育、殘疾被列入到了保險範圍。2001年在保險體系中又加入了人身意外險,2003年又補充了養老保險制度。在法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設立所針對的物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另一類是受僱傭的農業工人。根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經濟來源是由國家補助、農產品附加稅、農民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以及其他社會公共保險部門的轉移支付組成的。農場主與農業工人都按照一定的比例來繳納保險費用,其中,農民必須參加養老、醫療、婦保、工傷和殘疾等各項保險。此外,法國的政府相關部門將農民納入一般混合制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同時,又針對農民設定了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

  1.2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1.2.1養老基金的公平性較高以上3個國家農村養老保險的公平性主要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繳納方面,瑞典和德國,養老費用的繳納由國家、僱主、僱員3者共同承擔,這樣一方面減少了農民在養老保險資金費用上的負擔,同時也增加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人們參加養老保險的熱情。法國根據不同地區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給不同收入農民設定不同的名義賬戶,即每位公民,即使收入較低或者沒有收入的農民都可以享有最低的國家養老金補助。

  1.2.2建立獨立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國外部分國家為了體現出農民的特殊性,將農民從公民的群體當中劃分出來,單獨對待。如瑞典政府認為,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為田間勞動,在日常的農產品收入中,農民所繳納的稅費相對比較低,不足以彌補政府對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所以設定農民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較高,以此來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2]。

  1.2.3保障模式由單一走向多元化上述3個國家都根據農民不同的需求設立多元化養老保險模式。回顧瑞典將近200年的養老制度,發現90%以上的農民選用的第一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險基金,而第二養老保險選擇則是養老保險公共基金。近幾十年來,隨著人們經濟水平的提高與人們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農民還開設了自己的第三養老保險,即根據個人需要為自己的身體健康投保。多元化的養老保險模式的設立維護了公民權益的公平性。在德國與法國,在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實施時期,政府部門淡化了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民之間的公平性,由於農民在收入水平上具有不等性,使得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不斷加重,最後矛盾激化,使得養老保險制度重新制定。因此,模式的多元化為國家的和諧穩定奠定了基礎。

  1.2.4注重法律保障上述3個國家所建立的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是農村農民自身合法權益得以維護的有效武器。在瑞典,一些公民被強制性地參與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德國、法國等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根據農民生產收入水平與生活需要的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層次,這種目標明確的制度為農民合法權益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2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及問題分析

  2.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國務院頒佈的《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確定了中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企業補助的基礎養老基金與個人養老補助基金相結合的兩種模式。在國務院頒佈的養老保險意見指南上明確規定國家及政府對於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要進行維護與監督

  1基礎養老基金。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基礎養老金髮放制度與原則,每位公民所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平均為55元/月。根據東西部地區生活水平與經濟來源的收入程度,對於東部地區的居民實行的補貼政策為自助補貼的50%;而對於西部地區的居民實行的是全額補貼政策,這些補貼費用將由中央財政支付[3]。各個地區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可以由當地政府根據當地公民的收入水平而制定相應的發放標準,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可以實施全額發放政策。

  2個人養老補助基金。各個地方的政府為每位參與養老保險的農民設定了每個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每位農民自身賬戶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資助、企業等相關公益組織資助、集體補助與個人支付等,這些資金以個人財產進入到每位受益人的賬戶。地方政府資助:地方政府資助根據每位農民具體的收入水平而定,一般政府每年給每位農民的資助大約為30元,對於生活比較困難的農民,如患有重大疾病、殘疾等情況,當地政府可以代替村民上交所有養老保險費用。而對於那些投保比較高的村民,政府可以給出適當的獎勵政策,具體的政策內容由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部門規定。集體補助:集體補助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指南上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集體補助的來源一般是當地的企業組織、公益組織等向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資金補助,這些補助的標準一般是當地村民委員會召開民主會議決定的,一般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集體資助的力度比較大,而對於那些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一般不會存在集體資助這項內容。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支付的標準根據每位農民的收入水平而設定了不同的自身投保檔次。一般設定在100~500元,每位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收入水平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保檔次。同時,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各個地區本著以“上一年農民的純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農民選擇適合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檔次進行繳費。

  2.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立法層次低。在法律層面上,僅有國務院2009年9月頒佈實施的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指南,對於養老保險制度方面有一些具體的規定,除此之外,沒有一套完整的關於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條文。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引導與實施方面無法律可依,進而使得農民對於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任程度降低,同時,也因為法律對於社保養老的立法層次較低,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4]。

  2資金籌備困難,支付水平低。由於部分農村經濟發展比較緩慢,大部分農民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再加上近幾年來自然災害的影響,致使農民在個人賬戶的資金籌備方面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在一些經濟比較落後的西部地區,家庭的大部分開支主要用於解決溫飽問題,主要的社會保險資金依靠政府與中央財政部門。

  3管理機制不夠完善。目前,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定單一,缺乏系統化的管理和普及,致使農民對於社會養老保險的概念模糊認知度不高。嚴重影響了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程度。

  3國外經驗對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啟示與借鑑

  3.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全面法制化

  國外養老保險制度法制化實施的經驗與教訓說明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是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成功執行的保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於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要求,這表明新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自願的原則,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隨著中國老齡化的不斷加重,如果農民在合適的年齡不參與新農保制度,會使得一部分人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法制化、強制化,這樣才能保證每位農民養老保險得以保障實施。

  3.2建立多元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從國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看出,多元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多種不同模式養老保險支柱的設立為不同需求的農村人們解決了更高層面的生活需求問題。回顧國外的養老制度歷史,我們發現有將近90%以上的農民的第一養老保險選擇是養老保險基金,而第二養老保險選擇是養老保險公共基金。隨著人們經濟水平的提高與人們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農民不斷開設自己的第三養老保險選擇,即根據自己個人身體的需要自己為自己的身體健康投保。

  3.3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機制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政府各個時期相關的農業政策與管理機制密切關聯,並能夠實現良性迴圈,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1]胡豹,王厚俊.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及啟示[J].仲愷農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1:47-52.

  [2]葉明.國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與構建路徑[J].鄉鎮經濟,20086:61-65.

  [3]周瑩.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研究[J].學術交流,20099:129-133.

  [4]劉影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國際經驗及啟示[D].武漢:華中師範大學,2013.

  [5]吳英英.建立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D].天津:天津師範大學,2008.

  範文二: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論文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2003年之後,國家開始對農民工各項權益越來越重視。2005年12月14日,新華社被授權釋出了《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2006年3月27日頒佈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1國發[2005]38號,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特點進行了總結,主要包括費率低、廣覆蓋、可轉移。部分農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提出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09年2月5日,中央公佈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摘要》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到了2010年,經過連續三年全國人大討論並多次修改的《社會保險法》得以通過,並於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的法律體系中,使制度更加具體化,法律化。

  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普及率低,覆蓋範圍有限

  與過去相比,我國的經濟發展如此快速,但是,由於地域以及經濟發展的限制,農村有些地區經濟發展落後,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不下去。由於地域的差異性,我國各地的社會保障內容也有所不同,經濟發達地區制定的保障專案已經比較完善,而中西部地區由於地域的限制,經濟發展比較緩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問題。

  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渠道狹窄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國家的政策扶持和集體補助都主要來自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然而,欠發達地區無力繳納保險費的農民在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援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而富裕地區的農民有能力自己繳納保險費,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援。由此可見,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老說,這種好的政策享受不了,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三貫徹執行過程中人員管理存在的問題

  眾所周知,為了使廣大農民得到好處,國家規定,凡是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無論家裡子女參保與否,都可以領取每月55元的補助。但是執行的過程中,為了提高參保率,有些縣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硬性規定,凡是家裡有子女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者,家中老人就領不到每月發放55元的財政補助,使農民由自願變成被自願,也歪曲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意。後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在多方面的壓力下,改變為家裡子女不參加養老保險,家中老人仍可以領到國家給的55元錢。可見政策在基層執行的過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發揮作用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四養老保險意識不高

  由於農村地區“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大多數農民對養老保險這種制度持懷疑態度,覺得還是養兒防老才是正道。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的施行帶來了困難。此外,還有人認為,我國多耕地實行的是家庭責任承包制,除了兒子養老之外,還有土地養老。這可是雙保險。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耕地面積在工業化、城鎮化的程序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將日益凸顯。

  五收入水平不高

  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由於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還沒有達到小康水平。許多農民由於收入不高,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費。由此,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面,面臨很大困難。通過提高農民收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有助於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

  六“養老並軌制”存在的問題

  “養老並軌制”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一定條件下相互銜接轉移、權益累計,是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取得的又一大進步。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較長時間記憶體在巨大差異。由於實際經濟、認識力、財力等各方面綜合,就決定了城鄉居民將來實際的養老保險水平通過這次辦法可以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準檔次增加兩檔,且最低檔從每年繳費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檔從1000元提高到2000元,這有利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多繳費,將來獲得更高保障。與職工養老保險水平還存在不小差距,即將來獲得養老費絕對數的巨大差異。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出現的問題,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一加大國家扶持力度

  農村養老保基金籌資是以“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但是國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所以,今後要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將國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點向農民和農村方面傾斜。在制度設計上,提高農民個人賬戶的收益率,使農民自願的去繳納養老保險。

  二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

  雖然,各個地方出臺了針對自己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辦法,但是沒有上位法的明確授權,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從而導致強制交納保險費、少發養老保險金等。這樣,使農民失去了對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只有通過立法,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才能在養老保險執行過程中證明國家的權威性。

  三通過多種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能夠使得養老保險金不斷的增加,是每個農民願意看到的。一方面,農民養老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也給國家減輕了負擔。國家可以把投資在這方面的資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幫助的地方。

  1充分利用稅收激勵手段,快速增加養老金。

  2擴大金融機構參與養老金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率。將基本養老金投資管理交由專業金融機構負責。允許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託等各類金融機構參與投資管理,發揮不同型別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和產品特點,提供其多樣性投資管理服務。

  四加強完善“養老並軌制”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將兩項制度合併,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要實現養老保險真並軌,不但要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紮實銜接,更要實現廣大職工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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